本條例所稱城市生態綠心(以下簡稱綠心)是指莆田市主城區中部南北海洋平原的核心區域,具體範圍由綠心保護和利用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綠心規劃)確定。第三條綠心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生態優先、嚴格保護、綠色發展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綠心保護工作,制定綠心保護年度計劃,統籌解決綠心保護重大問題,定期開展檢查,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年度保護工作。
區人民政府負責實施綠心保護年度計劃,組織綠心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等保護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心保護工作的具體實施,並開展日常檢查。
發展改革、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林業、海洋與漁業、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綠心保護工作。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綠心”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開展保護“綠心”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保護意識。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誌願組織和公民參與綠心保護。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綠心”規劃的編制應當以莆田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為依據,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濕地系統管理和城鄉統籌建設的原則,明確城市、村鎮開發建設、生態環境保護、耕地、水陸交通、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規劃要求,保護“李林水鄉”景觀。第八條“綠心”規劃由市自然資源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審批前將審議意見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研究處理,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研究處理情況書面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綠心”規劃經批準後向社會公布,並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因公眾利益、自然條件變化、省級以上重大項目建設等原因需要修改“綠心”規劃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征求公眾意見,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評估報告並附意見。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認為需要修改的,按照原程序辦理。第九條綠心分為禁止建設區、限制建設區和引導建設區,具體範圍由綠心規劃確定。
在禁止建設區內,除水利工程、水運、農田灌溉、機耕道等必要的公共設施和生態保護與修復設施外,不得建設其他項目。
在限制建設區內,除前款規定可以進行的建設和土地整理、村莊整治、村民住房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旅遊休閑設施建設外,不得開展其他項目。
在指導性建設區內,可根據綠心發展的需要進行項目建設。第十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綠心產業發展的引導,支持發展生態農業、旅遊休閑、文化創意等特色產業。
除了傳統手工藝,工業項目也要逐步退出。第十壹條市交通、水行政、文化、旅遊等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綠水交通專項規劃。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進行清淤,疏通綠心水系,實施岸線生態修復,建設滯水面,增強綠心蓄洪和生態涵養能力。第十二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綠道進行整治、改造和提升。
除省級以上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已納入道路交通規劃的建設項目外,綠心內不得新建道路。第十三條綠心村分為特色保護、優化提升和壹般保存。莆田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或傳統民居保存完好的村落列入特別保護類;位於綠心重要風貌控制區或具有傳統手工業基礎的村莊納入優化升級範疇;其他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村莊納入壹般保留類。
特色保護和優化提升的村落,可以劃定村落的生長邊界。壹般保留村莊不得擴大現有村莊建設邊界。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鎮人民政府根據“綠心”規劃編制或者修訂村莊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