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廣告的審查和管理工作。第五條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表達形式健康,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六條廣告行業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建設,維護行業及其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發展。第二章廣告內容第七條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使消費者能夠識別其為廣告。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等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明顯標明“廣告”字樣。互聯網付費搜索廣告應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開來。
禁止大眾傳播媒介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禁止大眾傳播媒介、音像出版單位以醫療信息、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方式變相發布藥品、醫療、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除輿論監督外,以新聞報道、醫療信息、健康知識介紹等形式公開商品生產者、經營者或者服務者的地址、電話、電子郵箱、互聯網地址等聯系方式的,視為變相廣告。第八條廣告用語應當清晰準確,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
廣告中使用的數字、標點符號和計量單位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第九條廣告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準確、清晰、易懂。
涉及優惠措施的廣告應當明示優惠措施的範圍、期限和內容。
用特殊配件促銷商品的廣告,應當明確標明商品必須購買的配件。
依法需要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廣告審查機關)審查的藥品、醫療、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農藥、獸藥等廣告,應當標明廣告審查批準文號。
宣傳設備、技術、種子、苗木、育種者、養殖者、加工承包人的廣告,表明產品回收利用的,應當載明回收利用的期限、價格、數量和質量要求。第十條廣告不得含有貶低他人商品或者服務的下列內容:
(壹)虛構或者誇大他人商品或者服務的短缺;
(二)利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鑒定、評估、排序結果與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務進行比較,以突出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
(三)貶低他人商品或者服務的其他內容。第十壹條廣告不得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廣告為虛假廣告: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的虛假廣告;
(二)宣傳的商品生產、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營業執照,未取得而謊稱取得的;
(三)謊稱商品或者服務已經過審查、批準、認證、公證;
(四)使用虛構或者偽造的機構證明的;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等其他廣告參與者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證明或者鑒定,或者利用非專業人員冒充專業人員進行宣傳;
(六)虛構缺貨、搶購、打折;
(七)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條廣告不得使用“國家”、“最高級”、“最好”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或者近似含義的用語,直接或者間接介紹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
廣告中使用下列用語,不視為違反前款規定:
(1)用於表達時間和空間順序的術語;
(二)依據法律法規評定的獎勵和稱號;
(3)根據特定行業和領域的國家標準認可的分類術語;
(4)表明廣告主自我比較的分級條款;
(五)用於表達廣告主所追求目標的用語;
(6)客觀陳述並可以查證的銷售量、銷售額、市場份額等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