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古城保護範圍是指北至漢江南岸,西至南至護城河外海岸,東至環城東路,東北角閘口路。第四條襄陽古城的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嚴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襄陽古城的保護和管理,將襄陽古城保護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制定並公布襄陽古城保護和管理的權責清單。
襄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襄陽古城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襄陽古城管理委員會負責襄陽古城的日常保護和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文化和旅遊、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城管執法、市場監管、水利和湖泊、應急管理、公安、交通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城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六條市人民政府設立襄陽古城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負責對古城保護規劃、保護名錄編制和調整、古城改造和建設管理等重大事項進行評估和論證,提出決策建議。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和相城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襄陽古城保護經費,並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襄陽古城的義務,並有權勸阻和舉報破壞古城的行為。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設立基金、提供技術、誌願服務或者文化研究交流等方式,依法參與古城保護。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古城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市人民政府、相城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古城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普及古城保護知識,增強全民古城保護意識。第二章規劃與保護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空間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襄陽城墻保護規劃,組織編制襄陽古城保護利用規劃、襄陽古城控制性詳細規劃,制定襄陽古城保護利用規劃分期實施方案。
涉及旅遊、環保、交通、市政、消防、水利、園林等方面的專項規劃。襄陽古城的保護和利用應當與襄陽古城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第十壹條襄陽古城保護利用規劃,應當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提交襄陽古城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進行論證,依法批準後公布實施。
襄陽古城保護利用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經依法批準的襄陽古城保護利用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提出修改報告,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後,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十二條襄陽古城保護範圍內,除實施襄陽古城保護與利用規劃確定的項目,以及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
襄陽古城保護範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襄陽古城保護利用規劃的要求,不得突破相關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不得破壞古城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襄陽古城保護範圍周邊壹定區域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襄陽古城保護利用規劃,並在高度、體量、色彩、風格等方面與古城整體風貌相協調。第十三條襄陽古城保護範圍內現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不符合襄陽古城保護利用規劃要求的,經部門認定、專家評審、市人民政府決定後,應當依法改造或者拆除。第十四條襄陽古城保護對象主要包括:
(壹)襄陽古城的傳統格局、整體歷史風貌、空間尺度、城墻和水系,以及與襄陽古城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
(二)向陽北街、綠影墻巷等歷史地段;
(三)襄陽城墻、襄陽王宓綠影墻、襄陽龔雪大成殿、襄陽橋樓、襄樊碼頭等文物保護單位和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
(四)昭明臺、山故居等歷史建築和具有保護價值的工業遺產建築、保護建築;
(五)傳統民居、古碑刻、古井、古樹名木等歷史文化遺跡和紀念設施;
(六)古街巷、歷史建築名稱;
(七)傳統文學藝術、傳統技藝、傳統習俗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八)其他需要保護的物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