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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古典時期的音樂風格

古典音樂的標準是什麽?“古典”這個詞本身就包含了平衡、中庸、簡潔、精致的概念。例如,這些概念可以用於“古典”建築,但它們不足以表達古典風格。古典風格的音樂可以有暴風雨般的氣勢和復雜的內容和形式。簡而言之,古典風格是指那些可以從海頓、莫紮特、貝多芬這些18世紀最偉大、最著名的作曲家的音樂中聽出來的風格。那麽,他們的音樂區別於之前的巴洛克音樂和之後的浪漫主義音樂的基本要素是什麽呢?

古典風格的前所未有的特征的部分原因是歷史的。有壹點是可以肯定的,如果古典風格中有民族化的傾向,會讓18世紀中期的作曲家們感到驚訝,因為這種傾向直到19和20世紀才出現。雖然他們意識到自己的作品與晚期巴洛克形成鮮明對比,但他們的漸變過程比歷史動因要慢。

也許奏鳴曲式是古典音樂最典型的特征。這種形式是18世紀後期許多作品中組織音樂素材的基本方法。然而,作為整整壹代人的主要形式,它壹直被使用到古典音樂派的衰落,並為浪漫主義時期的許多作曲家提供了靈感。

古典作曲家從來沒有像我們現在這樣把奏鳴曲的形式描述得如此透徹。更重要的是,18世紀中期的作曲家喜歡使用表達的概念。莫紮特在給父親的信中為他的創作意圖提供了重要線索。當時他談到了自己鋼琴協奏曲的創作:“在極難和極易之間的愉快的媒介,它們非常輝煌愉快,非常自然流暢。音樂中時不時會有壹些門道,鑒賞家可以從中獲得滿足感;但這些門寫得並不深奧,以免曲高和寡。”通俗易懂是莫紮特音樂的生命力所在。

通俗易懂的音樂語言的發展與18世紀啟蒙運動的思想密切相關。為理解以下現象必然發生的原因提供了線索:1740左右,對守舊派假定的晦澀難懂的傳統方法產生了壹種不耐煩的情緒。這種傳統方法講究的是作曲的對位法。當時的作曲家都想寫壹些簡單的音樂,有開放的和聲(和弦中音符的位置是分散的,有鐃鈸)。但最重要的是不要混淆古典風格的主流發展。因為到了海頓、莫紮特、貝多芬的時代,這些革命性的變化已經被音樂語言所吸收:人們可以從海頓早期的交響樂中,或者從莫紮特的交響樂中(從完全不同的角度)看到這種演變過程。而且,成熟的古典風格還有壹個重要特征(顯然讓我們很困惑),就是回歸巴洛克全盛時期的對位原則。

在古典音樂中,對比的思想是本質特征,就像奏鳴曲式中的描述壹樣,“強烈的”第壹主題與通常克制的第二主題形成對比。巴洛克晚期音樂中有許多著名的回避例子,其中強烈的對比觀念極為重要。比如像漢德爾的清唱劇和戲曲中的戲劇合奏。另壹方面,這類作品也可以在古典風格的範疇中找到,即在某壹樂章中幾乎放棄了對比的概念,以追求表達的壹致:韓德爾的交響樂和弦樂四重奏中的許多樂章被認為是單壹主題的,或者是基於單壹主題的。有時它們可能會表現出動態的對比,但實際上它們保持了音樂素材的統壹性,這與我們對古典風格的簡單理解相矛盾。其他的例子可以在莫紮特早期的壹些鋼琴協奏曲中找到,旋律流暢優美。

如果說有壹個區分古典音樂和巴洛克音樂結構的標準,那麽壹定是調音或者調性的運用,這是作品中的戲劇性元素。古典作曲家建立了壹套全新的表現技巧,運用不同的主題,平衡與平衡。比如海頓四重奏樂章中的絕大部分新鮮感都來源於這樣壹個事實:當聽眾的註意力被引導去聽某壹個調性時,他們聽到的是另壹個調性。在節奏和旋律上也有新鮮感,但表達這種新鮮感的重要方式是通過調性的對比。

我們不必像19世紀的批評家那樣過度理性,但只要把握住這種調性的本質,古典風格的基本驅動力就壹目了然了。我們馬上可以看到它的範圍有多廣,因為調性合作的可能性非常大;但也是有限的,因為豐富的半音階和聲還沒有被開發出來,半音階和聲已經逐漸發展成為主導浪漫主義音樂的技法。

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古典風格雖然是壹種表現性的風格,既能表達強烈熱烈的情感,又能表達抒情豐富的情感,但總是受到常規的限制。18世紀末,偉大作曲家的音樂都在這些慣例之下,但他們始終遵循著這些慣例。從這個意義上說,理解古典風格比任何形式描述都重要。

古典音樂是指從巴洛克時期(1600-1750)到20世紀初,在歐洲文化傳統背景下創作的音樂。它不同於流行音樂和民族音樂,具有永恒的意義。

大約從1600開始,即所謂的巴洛克時期(巴洛克是建築和繪畫史上借用的壹個專業術語。源於葡萄牙語,意思是非常不規則的珍珠,在意大利語中是沖動、誇張、任性、幻想等意思。),歐洲作曲家開始創作的早期音樂,這是古典音樂的開端。事實上,許多西方古典音樂起源於宗教儀式和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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