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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節經濟學理論

壹、傳統監管經濟學的監管俘獲理論

(壹)政府規制俘獲的含義

政府管制的俘獲是指某些特殊利益集團(主要是被管制企業)由於立法者和管制機構也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管制過程中通過“俘獲”立法者和管制機構來提供自己管制的行為。

(二)政府管制俘獲理論的出現

政府管制俘獲理論的出現與管制目標的研究有關。

公共利益調節理論中的政府調節目標

芝加哥學派關於政府管制的目標

(三)斯蒂格勒的政府管制俘獲理論

1.兩個重要的假設:

第壹,政府的基本資源是強制力,各種利益集團可以通過說服政府使用其強制力來提高自己的福利。

第二,所有的利益集團在選擇最大化自身利益的行動時都是理性的。

2.企業俘獲政府監管者的主要手段:

為政府官員提供選票、競選資金和活動經費。

3.企業俘獲監管者可以獲得四種利益:直接貨幣補貼;對產業生產的產品的替代品的限制或對補充產品的補貼;固定產品價格;對新競爭者進入市場的控制。

(四)佩爾茨曼的政府管制理論。

1.理論假設:

把利益集團簡化為企業和消費者,把監管者簡化為立法者。

利益集團和監管者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人。

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

消費者追求消費剩余的最大化;

監管者尋求最廣泛的政治支持,體現在追求票數最大化。

2.基本結論:利益集團向監管者提供政治支持,作為獲得自身監管立法的交換條件。政府監管是利益集團和監管者青睞的制度。

(五)貝克爾的調節理論

管制的本質在於利益集團之間的競爭,決定政府管制活動的是利益集團的相對影響力,而不僅僅是市場失靈。這種影響不僅由管制的福利效應決定,還取決於利益集團對立法者和監管者施加壓力的相對效率。

(六)監管經濟學傳統俘獲理論的缺陷

1.忽略規制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及其影響,就不能用委托代理理論的分析框架來分析規制俘獲問題。

2.缺乏對規制供給(政體和規制機構)的進壹步細致分析,或者僅僅將其視為壹個“黑箱”,從而忽略了作為委托人的官僚機構與其代理人——規制機構之間復雜的委托代理關系。

3.理論體系的缺陷:缺乏內在邏輯壹致的理論分析框架。

二、新監管經濟學的監管俘獲理論

(壹)監管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

第壹,監管機構所知道的關於被監管企業的信息遠遠少於被監管企業所知道的相應信息。

第二,作為代理人的監管機構和作為委托人的政府(如國會)之間也存在信息不對稱。

(二)政府監管過程中的雙層委托代理關系

第壹,企業與政府監管機構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

二是政府監管機構與國會的委托代理關系。

(三)雙重委托代理和監管俘獲的出現

監管機構可能向國會隱瞞信息,以獲得行業和消費者團體的信任;或者這些利益集團通過賄賂收買監管機構,讓他們向國會提供對自己有利的信息,從而造成監管俘獲。

(4)國會作為委托人的客觀假設:

假設國會的目標是社會福利函數(消費者、監管機構和生產者的剩余之和)最大化。因此,國會與監管機構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可以表述為公眾與監管機構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

(五)監管機構的信息中介職能:

通過扮演“信息中介”的角色,或者作為“授權監管機構”承擔監管的任務,可以填補公眾與行業之間的信息真空,很大程度上消除消費者集體選擇的“搭便車”問題。

(六)監管機構的攝像權

收集行業信息的動力可能不足;即使它掌握了這些領域的真實信息,也不壹定會如實向國會報告,也不壹定會利用這些信息謀取私利。受監管的企業也可能賄賂和收買監管機構。

如果作為委托人的國會不能對不同的監管政策做出準確的判斷和選擇,監管機構就可能選擇對利益集團有利而對公眾不利的監管政策,甚至損害公眾利益。

監管經濟學研究的重點不應該是判斷是否存在監管俘獲的威脅,而是如何設計壹套相應的監管機制來減少或避免監管俘獲的發生。

(7)監管俘獲的概率與監管契約的激勵強度有關。

n高強度激勵契約會使企業獲得高信息租金。

n激勵強度低的合同對具體成本的核算有明確的規定,合同變更的空間很小,因此規制俘獲的概率也小。

(8)消費者對銀行的集體選擇及其對監管俘獲的抵消效應。

n消費者群體有動機抵制受管制企業的購買行為;

n消費群體的行為有集體選擇的問題;

n可能缺乏必要的信息來評估不同的監管政策;

三、新規制經濟學對規制俘獲理論的借鑒

1.降低監管機構的判斷權威。

在設計監管機制時,應盡量減少對監管機構私人信息的依賴,降低其判斷權限。然而,這可能會形成壹個非常官僚的體制環境,抑制監管機構的有效性。

2.為監管機構提供壹定的激勵,削弱其被俘獲的動力。

讓監管機構分享其他利益集團的部分利益,這樣就不會偏向某個特定的利益集團。然而,在確定監管者的激勵數量方面存在壹些困難;即使很容易衡量,也可能缺乏合適的比較基準。

3.增加規制俘獲雙方的交易成本。

增加規範捕獲者與被捕獲方交易的成本,尤其是雙方私下交易的交易成本。

但這樣做也可能產生新的其他成本。

4.減少監管機構和客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要求監管機構采取非常公開透明的監管程序,包括舉行公開的監管聽證會,聽取各方對監管的意見;

廣泛使用咨詢材料;獨立上訴的程度;

相關決定的詳細書面說明,等等。

5.選擇合適的監管合同

如果受管制企業購買威脅嚴重,應采用壹些激勵強度較低的管制契約;采用高強度激勵合同需要與能夠緩解監管俘獲問題的行政和官僚體系相結合。

第四,新管制經濟學的管制俘獲理論與中國公用事業的管制改革。

拉豐和泰勒在《政府采購與管制中的激勵理論》(中文版)序言中指出,我國公用事業的自由化需要先進的管制方法;

新監管經濟學為中國經濟學家提供了發展中國監管理論和實踐的工具和方法。

在經濟轉軌時期,中國壟斷行業的規制俘獲空間和概率都有所增加。原因如下:

大多數受監管企業都脫胎於政企合壹的國有企業。信息嚴重不對稱;委托代理關系的復雜性;缺乏現有的監管機構和相關制度。

1.深化產權制度改革,形成有效的自然壟斷企業產權結構和法人治理結構,形成合理的委托代理關系。

2.在進壹步打破壟斷、引入競爭的同時,對於需要管制的行業,要逐步建立壹套比較完善的政府管制體系和法律法規體系,特別是有效的激勵性管制體系。

3.進壹步加強和完善聽證制度等有利於增加監管透明度、減少信息不對稱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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