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分立”等諸多變革推動了城鎮化、工業化、農業現代化的發展。改革開放40年來,我國土地市場建設取得了長足進步,土地市場體系基本形成。土地作為發展的基礎,千百年來壹直是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和生存保障。土地政策的變化旨在促進經濟建設,解決粗放用地問題,保護耕地。中國的土地政策經歷了“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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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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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類型
“該換了。新中國成立70多年來,
我國土地制度不斷優化,對我國土地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產權和農民權益的變化上。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沿著
“要素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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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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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優化
“發展的道路。改革開放後,土地市場開始出現,市場化改革不斷推進。土地市場體系的發展重點從收益和產權轉向價格和公共平臺。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土地市場的發展經歷了“市場的輔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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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的基本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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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起決定性作用”的三個階段。
基於現有的研究,對土地制度改革進程的劃分存在分歧。在文獻梳理的基礎上,對土地制度和土地市場進行了綜述。
中國70年來土地制度和土地市場化發展的成功經驗為後續研究提供了借鑒。
1,土地制度改革與土地市場的演變
土地制度改革和土地市場化改革與經濟發展密切相關。土地制度是激活經濟活力的重要制度力量。中國獨特的土地制度創造了地方政府通過土地謀求發展的模式。我國對土地制度變遷的研究比較豐富,但對土地市場演變的研究不足,學術界對土地制度變遷的劃分也存在分歧。本文將土地制度與土地市場結合起來,在已有研究的基礎上將土地制度和土地市場化改革的歷程劃分為三個階段,構建了土地制度變遷的邏輯框架。
1.1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1949-1977):土地私有制向計劃管理和控制的過渡。
在農村地區,
從65438年到0950年,國家開始在農村進行土地改革,把沒收的土地分給農民。1950-1953期間,隨著第壹次土改的完成,我國糧食、棉花、油料的年均增長率分別增長了13%、43%和21%。從65438年到0953年,中國開始實施第壹個五年計劃,開始進行社會化大生產;1956年,國家開始建立農業合作社,通過農業合作社進行農業生產。
集體經營占主導地位,這是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起源。
1958年,由農業合作社演變而來的人民公社正式誕生。在集體經營的基礎上,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逐漸轉變為集體所有,這壹系列政策變化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
城市方面,城市土地使用實行租賃管理,使用者要交租金。
65438年至0954年,隨著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建立,國家通過沒收、贖回等多種形式將城市土地收歸國有,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管理模式。通過把
將城市土地管理與計劃經濟相結合,城市土地配置具有明顯的
“三無”(無償、無限期、不可流動)的特征壹直延續到改革開放後的城市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
1.2改革探索發展期(1978-2011年):從計劃分配到市場分配。
在農村地區,
1978之後,村民自下而上探索的承包制逐漸打破了原有的集體經營模式,將土地所有權與承包經營權分離,有效解決了人民公社體制下集體經營的弊端,極大地解放了農村生產力,逐步拉開了土地市場化改革的序幕。1982年《全國農村工作會議紀要》明確規定,不得買賣、出租、轉讓、拋荒社員承包地,嚴格限制農村土地市場,不利於農村經濟發展。1988《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基於
依法轉讓,這意味著土地作為壹種特殊
“商品”可以入市,標誌著土地市場走向法制化;隨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也作了相應修改。
2008年,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允許農民進行多元化土地流轉,鼓勵多種經營形式,還提出逐步建立城鄉統壹的建設用地市場,加快了農村土地要素市場化改革的進程。
在城市方面,
1981,深圳、合肥、撫順、廣州開展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實踐。土地有償使用打破了原有的行政劃撥方式,為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壹些經驗,但不涉及土地。
市場機制。
1982黨的十二大明確提出計劃與市場的關系是計劃為主,市場為輔,市場的作用不可忽視,這意味著我國的經濟體制已經從“計劃經濟”逐步轉變為計劃為主,市場為輔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隨著改革的推進,行政劃撥方式在實踐過程中的弊端逐漸顯現,存在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土地資源浪費嚴重等問題。行政劃撥方式改革勢在必行,國有建設用地改革提出在農村推廣承包制。
它提供了壹個有用的參考。
1987年,廣東省深圳市首次以市場手段完成國有土地使用權50年交易,首次以市場手段配置資源,打破了現行法律下禁止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壁壘。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發展,我國城市化發展迅速,土地租賃和股權經營活躍起來。1988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為土地市場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進入21世紀後,國有土地市場發展迅速。從2005年到2013年,土地市場規模、價格和市場化程度分別增長了113.66%、274.09%和37.07%。“土地收購-儲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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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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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自己的東西(不以營利為目的)
機制逐步形成,城市土地“招拍掛”出讓逐漸活躍。
1.3全面深化改革新時期(2012至今):從城鄉分割到城鄉壹體化發展。
2012黨的十八大提出要“推進城鄉壹體化發展”,同時要在發展城市的同時兼顧農村。2013“建立城鄉統壹的建設用地市場”的提出,拉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序幕,市場配置資源逐漸由“基礎性”向“決定性”轉變。2015年,中央在全國選擇33個地區作為農村“三塊地”改革試點。試點開展以來,貴州省湄潭縣首次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成功。同年,中央在全國選擇15個地區開展“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各地區探索壹體
壹定程度上增加了農民的財產性收入。浙江義烏作為試點地區之壹,是宅基地。
“三權分立”制度的設計方案為其他地區的改革提供了借鑒,也為其他地區的工作提供了壹些經驗。而且集體建設用地不能和國有建設用地同權同價的障礙在於
在2019修訂的土地管理法中被打破,為城鄉壹體化發展提供了保障。
2.中國土地制度改革和市場化改革的歷史經驗。
2.1始終堅持社會主義公有制,充分尊重農民主體地位。
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是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兩種形式。新中國成立後,黨和政府開始探索土地改革,通過農業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改革,將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確定為農村經濟制度之壹。保護農民合法權益不僅是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線之壹,也是
它是土地制度改革的出發點和歸宿。起源於安徽鳳陽小崗村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集體所有、承包經營的形式取代了以前的集體所有、集體經營的形式,第壹次實現了所有權和承包權的分離,使生產資料掌握在農民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
70年來,土地制度的演變和實施,著眼於充分發揮農民的創造精神,充分尊重農民的主體地位,為農民謀利益。
2.2逐步建立政府主導,市場導向的資源配置方式。
在計劃經濟時期,所有資源的配置都由政府壟斷,實行統壹集中的管理模式,政府是改革的主體。新中國成立初期的土改運動中,政府將封建地主占有的土地無償分給農民;之後的初級農業合作社、高級農業合作社、人民公社運動都是政府主導的。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的作用逐漸顯現,國有土地有償使用開啟了以市場方式出讓土地的先河。進入
21世紀以後,以“招拍掛”方式出讓土地的交易越來越多,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越來越明顯,特別是2013以後提出要建立城鄉統壹的建設用地市場,即土地市場模式
周邊已經進壹步擴大。自己
自2015開展“三塊地”改革試點以來,各試點地區都探索出了相應的成功經驗。70多年的變遷表明,“政府主導、市場導向”的資源配置模式是管理土地資源的根本途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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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土地制度和市場化改革的重要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
70多年來,土地制度改革壹直是通過法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強制性作用來推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壹系列法律以及其他相關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形成了較為完備的土地法規體系,為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改革需要實踐的勇氣,
“聯產承包責任制”是農民自主創新的結果,突破了當時法律法規的限制,促進了經濟發展。但是,如果不按照法律法規進行土地制度和市場化改革,或者鉆空子、擦邊球,就會導致壹系列嚴重後果,造成土地資源管理混亂,農民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從70多年的改革實踐來看,“承包制”、“土地流轉”、“三權分立”等改革的成功經驗已經上升到法律法規的層面,是符合中國的。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國情和法治是改革創新的保障。
3.觀點
3.1處理好市場和政府的關系,更好地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
5438年6月+2020年10月,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了“十四五”時期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目標,市場經濟體制更加完善。經過不斷探索,產權制度改革和市場配置取得重大進展,高標準的市場體系已經建成。因此,今後應重視政府與市場關系的研究,主要包括:政府與市場關系的動態聯動研究、征地制度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市場體系的完善、土地市場交易動態模型的構建、政府對土地的宏觀調控政策。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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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進壹步推進高標準城鄉壹體化市場體系建設,提高土地市場化水平。
自己
自2013年國家提出建立城鄉統壹的建設用地市場以來,經過幾年的試點探索,2019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從法律層面掃除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國有建設用地不能同權同價的障礙。而且在“十四五”規劃中,推進要素市場化改革作為單獨壹章。因此,在未來,建設高標準的城鄉壹體化土地市場體系對土地市場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其中壹個目標應具體包括:土地增值收益及分配制度、城鄉統壹的建設用地價格計算機制、城市建設用地二級市場體系建設、差異化的土地市場體系和土地金融市場。
3.3深化農地制度改革,助推鄉村全面振興。
農地制度關系到農民的權益,
2020年底,中國宣布取得脫貧攻堅的全面勝利。“十四五”期間,重點是全面推進鄉村振興,農地制度改革將成為鄉村振興的重要抓手。因此,未來的研究重點應包括: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多元化實現機制、現代農村產權制度建設、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與農村產業發展改革、征地制度收益分配改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