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歷史回顧
新中國成立初期,面對犯人數量劇增、關押場所爆滿、新政權壓力巨大的形勢,毛澤東主席於1951年5月作出了“大量應判入獄的犯人是壹個龐大的勞動力,為了改造他們,解決監獄中的困難,防止被判刑入獄的反革命分子謀生,我們必須立即著手組織勞動改造”。“三個目標”的重要指示不僅回答了為什麽要進行監獄生產的基本問題,而且確定了監獄生產的兩個基本職能,即:壹是改造罪犯;二是創造物質財富,保證監獄正常運轉。毛主席“三個面向”的重要指示,促進了我國監獄的大規模建立和發展,也促進了監獄生產的大規模發展。
在50多年的監獄生產歷史中,前30年,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監獄只有工廠和農場,監獄生產完全由國家計劃調節,不需要獨立生產經營。1980年代前期,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監獄生產逐漸推向市場。由於自身的局限性(包括特殊行業、偏遠地區、設備陳舊、技術落後、資金短缺、體制矛盾、勞動力制約等。),監獄生產顯然達不到市場化的要求。市場化改革發展20年來,監獄生產走過了極其艱難的歷程。2002年,國務院批準了司法部“全額保障、監企分開、收支分離、規範運作”的改革方針和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通過經費保障、體制改革、消化歷史遺留問題、監獄布局調整等壹系列措施,將監獄工作導向“強化監獄改造功能、提高罪犯改造質量”的價值核心,監獄生產回歸改造罪犯的基本功能。總的來說,在50多年的改革發展歷程中,監獄生產經歷了從改造罪犯的手段到監獄生存手段的轉變,再從生存手段回歸到改造手段的過程。
90年代中期以前的40年,清河分局監獄生產以農業生產為主,工業生產為輔。1990年代中後期,隨著監獄體制的深化、監獄布局的調整和監企分離,農業生產、資源管理和監獄加工業的局面逐漸形成,監獄加工業逐漸確立了其主導地位。2002年7月,根據司法部“16字”改革方針,完成了“分權到集權,獄外獄內”的戰略轉移,所有服刑人員轉入監獄,實行獄外資源化。
“集中統壹管理”,監獄生產轉向監獄內加工生產,監獄專門部門改革,監獄工作職能和監獄生產職能回歸。縱觀清河分局54年的監獄生產發展歷程,也經歷了從改造手段到生存手段再到回歸改造手段的轉變過程。清河分局54年的監獄生產,不僅為國家創造了財富,也為罪犯改造提供了豐富的勞動崗位和手段,為監管改造事業做出了積極貢獻。
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隨著新形勢的發展,我科監獄生產的發展已經遠遠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和需要。如何發展監獄生產,如何開展監獄生產,如何充分發揮監獄生產作為改造手段的作用,已成為當前和今後不可回避的問題。
二、監獄生產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從我科監獄生產現狀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困難和問題。
壹個
產業結構單壹,技術含量低,效益水平不高。
自2002年實施“兩個轉移”以來,我分公司已從事38個加工項目的生產,目前僅保留13項目。近5年能保持長期穩定的項目只有7個,其中只有印刷、制豆腐、服裝加工、毛織等4個項目屬於技術勞務加工項目。從犯罪人數和產業效益分析,足球縫紉壹直處於“壹枝獨秀”的領先地位。目前,我分局從事足球縫紉的罪犯約2500人,占服刑人員總數的58%,加工收入占全年總收入的50%以上;從事技術工種的罪犯約750人,占服刑人員總數的17%,勞動收入約占年收入的20%。
總的來說,壹是以手工加工行業為主,自身沒有優勢的企業或骨幹企業,在勞動項目、勞動崗位、勞動手段、勞動任務保障程度等多方面受到影響或限制。很多時候,別人給我們什麽,我們就做什麽,別人給我們多少,我們就做多少,缺乏主動性和可控性。二是工業項目技術含量低,多數情況下重復簡單動作。幹警的操作技能和生產管理水平得不到提高,同樣的管理動作壹而再、再而三地重復;罪犯學不到壹技之長,整天重復機械勞動動作。警察沒有壓力,罪犯沒有動力,很難調動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第三,勞動效率不高。壹方面,我們主要從事簡單的勞務加工,還要受制於人,缺乏話語權,經濟效益低在所難免;另壹方面,行業簡單、技術單調、技術落後、技能低下的缺陷,不能適應提高罪犯勞動改造質量的需要。
二
與落實和保障監獄人權的需求存在較大差距。
中國有壹個以憲法為基礎,以監獄法為核心,由刑法、刑事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組成的較為完備的監獄人權保障法律體系。其中,監獄法中直接或間接涉及罪犯權利的條款只有33條。與監獄生產密切相關的監獄人權包括生命權、財產權、健康權、發展權和勞動保護權。其中,罪犯的發展權問題最為突出。
罪犯的發展權包括受教育權和刑滿釋放後的安置救濟權。其中,罪犯刑滿釋放後的妥善安置是壹個突出問題。罪犯釋放後能否得到妥善安置,直接關系到作為人權基礎和核心的生命權和生存權,也直接關系到累犯問題。罪犯作為弱勢群體被釋放回歸社會後,在壹定時期內,在就業安置等方面應該得到社會更多的關註。這種照顧顯然是基於人權保障和人道主義。但是,這種關懷絕不能建立在犧牲社會公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權益的基礎上。因此,罪犯釋放後能否得到妥善安置和就業,能否長期穩定地生存和發展,主要取決於他們是否具有適應社會、滿足社會需求的能力。罪犯在羈押期間,生命自由、社會交往、就業選擇、發展提升等多項權利被依法限制或剝奪。因此,通過監獄生產,提高罪犯的文化知識水平,糾正惡性,更新觀念,培養技能,提高技術能力和水平,是監獄人權特別是罪犯發展權的必然要求,也是監管改造工作的重要內容。但是,我國目前的監獄生產狀況,包括產業結構、管理水平、技術含量、技能水平、培訓條件等,還存在較大差距,制約了監獄生產改革手段的作用和監獄人權的落實與保障。
三
與罪犯回歸社會的適應能力差距很大。
罪犯回歸社會是壹個不可避免的問題,培養罪犯回歸社會的適應性應是監獄教育改造的重要內容。中國現代刑罰的基本本質是自由刑,監獄執行刑罰主要是執行自由刑。罪犯獲釋後必然會回歸社會。因此,監獄要在剝奪自由期間盡可能對他們進行教育和改造,把他們改造和培養成在心理、人格、道德、文化、技能等多方面都能適應或基本適應社會需要的新人。因此,罪犯是否具有社會生存能力已成為現代監管改造工作的壹個重要方面。監獄生產作為壹種勞動改造手段,承擔著矯正惡習、更新勞動觀念、培養勞動習慣、遵守勞動紀律、提高文化知識、掌握技能等功能,都是罪犯回歸社會的必要適應性。目前,我國監獄生產以手工加工業為主,存在工藝簡單、工作枯燥、技術含量低、實踐技能薄弱等諸多缺陷。而且我們的生產管理水平,業務知識教育,技術培訓,技能教學等等也有很多不足。監獄生產的產業結構、勞動方式和改造手段遠遠不能滿足罪犯回歸社會的需要。
據相關研究報告顯示,到2003年底,北京監獄管理局收押的罪犯重新犯罪率為20.1%,高於全國12.86%的比率,其中25-54歲的罪犯占89.4%。初中、高中文化程度的罪犯占65%,小學文化程度、文盲的罪犯占23.5%;80.8%的“二進宮”罪犯;失業人員占60.3%,農民占29.5%。
⑴.截至2004年底,河南省焦作市未成年人犯罪中心共有374名罪犯被判刑兩次以上,其中“二次入境”罪犯占82.4%;盜竊犯罪分子占50.8%,詐騙犯罪分子占3.2%;40歲以下罪犯占88.2%;農民占59.6%,無業人員占32.6%。
⑵.廣西監獄局對1997-2003年期間刑滿釋放人員再犯罪情況的研究表明,盜竊占總再犯罪的39.7%,詐騙占3.4%。《二進宮》占88%;25-54歲人群占82.2%;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文盲、半文盲占94.8%;農民占62.4%,無業人員占28.7% (3)。
。不同經濟發展水平和文化發展水平地區的累犯研究結果表明,財產犯罪多,青壯年罪犯多,農民和無業閑散人員多,文化程度低和文盲罪犯多,入了二宮的罪犯多,團夥犯罪多,短期罪犯再次犯罪多,再犯間隔時間縮短。其中,為錢累犯最為突出,且呈逐年上升趨勢。對累犯的心理特點、思想觀念、社會環境、就業生活方式等進行綜合調查分析,發現最後壹句改造質量差、思想扭曲、心態失衡、生活環境差、適應能力差、就業安置困難等都成為普遍存在的突出問題。北京監獄管理局的調查結果顯示,在累犯中,64.2%沒有穩定收入,78.4%沒有工作或工作不穩定,56.2%認為“政府從來沒有給我安排過工作”,21.4%表示“我壹直在找工作但壹直沒找到”,22.4%表示“我沒有技術專長,正在找”。⑴
刑滿釋放人員回歸後,無法滿足社會需求,重新犯罪形勢嚴峻。作為“三大改造措施”的基本要素,如何發揮監獄生產的作用,提高罪犯適應社會的能力,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已成為當前監管改造工作必須面對的突出問題。
四
與罪犯改造質量的要求有很大差距。
經過近五年的監獄體制改革,到2000年,我分局完成了監獄體制改革,隨著監管企業的順利分離,監獄職能得以恢復。到2004年,隨著“監外資源集中管理”的順利實現,完成了監外生產管理和資源管理的分離,實現了監獄部門改革的目標,監獄職能進壹步加強。與此同時,監獄經費的財務保障也在不斷完善。在這種良好的形勢下,監獄生產作為罪犯勞動改造的載體,必須從過去的經濟手段回歸到改造手段,不斷強化監獄勞動改造的功能。監獄勞動改造的功能是否加強,監獄生產為監獄改造工作服務的效果如何,必須通過罪犯勞動改造的質量來體現。罪犯勞動改造的綜合素質包括勞動出勤率、勞動達標率、勞動生產率、勞動增長率、勞動素質水平、勞動技能水平、消除閑憎勞動的程度、勞動觀念更新的程度。通過對我分局近五年監獄生產成果的調查分析,表明勞動生產率有下降趨勢,勞動增長率下降,勞動質量和勞動技能停滯或下降,罪犯不勞動、勞動消極的現象也普遍存在,等等。通過對刑滿釋放人員重新犯罪問題的調查研究,表明重新犯罪存在心理失衡、愛閑惡工、貪圖享受、技能匱乏、就業困難、難以適應社會競爭等諸多問題。雖然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監獄生產本身作為勞動改造載體的不足是不爭的事實。這種差距主要表現在,以簡單手工業為主的監獄生產雖然為罪犯提供了壹定的勞動崗位和勞動手段,但卻沒有為罪犯提供質量上符合社會需要的勞動崗位和更先進的勞動手段,也就是說,簡單的手工業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罪犯改造手段”的功能。目前,我們對監獄生產的投入主要在於改善勞動環境和提高勞動保護,如廠房、勞動保護設施設備的改造和建設,完善安全設施等,而對生產設備設施、生產管理水平、技術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等基礎軟硬件的投入嚴重不足。這種狀況不能保證罪犯更好地學習技能和管理,難以提高他們的勞動積極性,制約了罪犯勞動改造質量的提高。
三、對監獄生產發展的認識和思考
壹個
準確把握監獄職能與監獄生產的關系
監獄法明確提出“監獄是國家的刑事執法機關”,監獄應當“正確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罪犯,預防和減少犯罪”,明確監獄工作的根本目的和任務是依法懲罰和改造罪犯。勞動改造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監獄生產是勞動改造的載體,是履行監獄職能、實現監獄工作目標的重要手段。因此,監獄生產首先要考慮如何服從和服務於改造罪犯這個中心,促進監獄功能的實現。其次,監獄生產是罪犯勞動改造的載體和實現形式,它是隨著罪犯勞動的演變和監獄職能的需要而產生和發展的,也必將隨著監獄職能的需要和發展而變化和發展。因此,從我國國情出發,立足自身實際,建立健全合理的監獄生產管理制度,既是監獄生產改革的重要要求和目標,也是實現罪犯勞動改造和提高改造質量的重要條件。
二
正確理解和把握監獄生產的內涵和本質
根據馬克思主義的勞動觀,我國創造性地將生產勞動引入刑罰執行,通過勞動改造罪犯,這不僅是我國行刑制度中人道主義的體現,也是監獄行刑制度文明、科學的標誌。監獄是國家刑罰執行機關,不是經濟實體單位,但為了改造罪犯,必須組織罪犯勞動。監獄生產作為罪犯勞動改造的載體,具有鮮明的刑事合法性和明顯的非純粹經濟性。監獄生產為罪犯勞動改造提供了勞動崗位和手段,這是由教育罪犯自立的目的所決定的。監獄需要對罪犯進行勞動改造,促進監獄生產的可持續發展。監獄生產的非純經濟性並不意味著我們可以不註重經濟效益。相反,監獄生產必須註重成本和收益。通過改造罪犯,努力發展生產,不斷提高經濟效益,從而為監獄建設、發展和提高罪犯改造質量創造條件。因此,我們必須認識到,監獄生產具有政治屬性,其根本目的是為罪犯勞動改造提供勞動崗位和手段,把罪犯改造成為具有社會生存能力和自立能力的守法公民。其次,監獄生產也具有經濟屬性,其經濟屬性要求通過生產活動的發展和管理,追求利潤,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創造財富,為監獄工作提供物質保障。
三
正確理解發展監獄生產的目的和意義
監獄生產源於罪犯勞動,是由罪犯勞動派生出來的生產活動,是勞動改造罪犯的載體和實現形式。罪犯勞動的本質是壹種矯正罪犯的手段。監獄生產的主要目的是為罪犯提供改過自新的手段和條件,養成勞動習慣,學習專業技能,提高回歸社會的適應能力,預防和減少犯罪,同時為社會創造財富。“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旨在改造人”
我國的監獄工作政策從戰略上解決了現代中國生產勞動手段和改造人的目的之間的關系。把生產勞動作為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結合監獄管理和教育改造,體現了中國刑罰制度的文明,與古代和資本主義國家把勞動作為懲罰手段,把罪犯作為勞動力有著本質的區別。監獄生產的發展本質上是發展改造罪犯的勞動手段,促進監獄生產與時俱進,服從和服務於改造罪犯的中心,促進監獄功能的實現。
四
正確理解非營利性監獄生產的內涵和本質要求
為罪犯提供工作崗位和勞動資料是監獄生產的核心內容,也是監獄生產的必然要求。在監管安全要求越來越高的情況下,出現了求穩怕亂、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等現象。甚至認為監獄生產是副業,監獄生產是“不務正業”,“監獄經費由國家財政保障,只要罪犯有工作,不閑著,不出事,就不用考慮經濟效益”。甚至在壹些從事監獄生產的同誌中,有壹種“自卑”的思想,甚至覺得自己在提拔任用上比其他部門的同誌慢,等等。這些認識削弱了發展監獄生產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嚴重制約了發展監獄生產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要辯證地看待監獄生產的非營利性。監獄生產的非營利性是指對利潤的追求不能成為監獄生產的主要目標和任務,利潤只是組織改造罪犯勞動改造過程中的副產品,而不是主要產品。但非營利性並不否認監獄生產在保證罪犯改造質量的前提下,參與市場競爭,講求經濟效益,獲取利潤,為監獄工作服務。其次,發展監獄生產,創造財富,獲取經濟效益,是由我國的基本國情決定的。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還不發達。隨著國力的提高,監獄經費的財政保障程度只能逐步提高。靠“等”來解決經費問題只能是不切實際的幻想,結果只能窒息整個監獄事業。第三,從監獄生產中獲取經濟利益也是改造罪犯的內在要求。監獄生產為罪犯提供工作崗位和勞動改造手段的最終目的是使罪犯在釋放後悔過自新,適應社會生產的需要。監獄生產要講求經濟效益,這必將發展生產,提高管理水平。如果長期讓罪犯在工業落後、管理不善、管理水平低、勞動技能、管理意識和勞動效率相對落後的環境中改造,就很難保證罪犯出獄後能適應社會生產的需要,也很難調動罪犯勞動改造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第四,在監獄生產中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也符合監獄工作和廣大幹部的根本利益。監獄經費由國家財政保障,並不意味著國家包攬所有工作。因此,通過發展監獄生產,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不斷增強經濟實力,有助於滿足廣大幹部物質文化的需要,改善監獄工作和罪犯改造的工作條件和環境,提高監獄安全保障水平,促進監獄工作的發展,同時也為國家減輕經濟負擔。
因此,要糾正“放棄監獄生產”、“讓監獄經濟退出市場”、“監獄生產不需要考慮經濟效益”等錯誤思想,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把改造罪犯的政治屬性和創造財富的經濟屬性統壹到監獄工作和市場經濟中來,追求良好的經濟效益。
五
科學設置和合理規劃監獄生產布局和產業結構
清河分局貫徹司法部“十六字”改革方針,實現“兩個轉移”和“監外資源集中管理”,為監獄部門改革創造了極為有利的環境和條件。然而,如何提高工業水平和質量已成為我科監獄生產中的突出問題。要解決這個問題,第壹,大力發展技術勞務加工業,盡量減少並逐步取代純手工加工業。勞務加工業以其投資少、見效快、風險低的優勢成為監獄生產的熱點。從2002年7月開始,我分局罪犯的勞動實際上已經轉向了勞務加工行業。純體力勞動加工業在實現“兩個轉移”的初期確實發揮了積極作用,解決了不法分子做閑飯的問題。但由於其自身的缺陷,難以滿足監獄改革的需要。在監獄生產中,純體力勞動加工業最終會被技術勞動加工業所取代,這是由監獄生產的政治經濟屬性所決定的。因此,大力發展技術勞務加工的支柱產業(如服裝、鞋帽、玩具、五金、箱包、工藝品等)。)已成為發展監獄生產、提高罪犯勞動改造質量的重要選擇和實現途徑。第二,適度建立“獄中國企”。勞務加工行業,無論是純手工加工行業還是技術加工行業,從企業性質和管理體制上來說,都屬於“監獄中的社會企業”。其經營特點是社會企業(業主)向監獄提供原材料、設備、工藝流程和生產技術,社會企業(業主)組織罪犯與監獄共同生產,產品由社會企業(業主)銷售。以勞動加工為主體的“獄中社會企業”存在生產過程的依賴性、加工項目的不穩定性、生產效果的低效性、技術技能培訓的局限性、罪犯勞動價值取向的偏差等缺陷。,這將對監獄生產的矯正功能、激勵機制和罪犯的學習技能產生負面影響。因此,由政府投資,提供設備、原材料、技術乃至管理和市場(或部分市場),適當設立壹些“監獄國有企業”,將有效降低監獄生產中存在的風險和問題,促進監獄生產功能的發揮和實現。歷史上,我分局管轄的機械廠、造紙廠、制磚廠、糧食加工廠等“監獄中的國營企業”為罪犯提供了多種工作,包括車、鏜、刨、銑、電、氣、焊接、裝配、造型、消防和維修等。罪犯在勞動改造中所學的知識、技術、技能彼此非常接近。
六
不斷創新和完善監獄生產管理制度
監獄生產是壹個歷史概念,它隨著罪犯勞動的演變和監獄職能的需要而產生和發展,也會隨著監獄職能的需要而變化。在新時期,新的監獄工作實踐將賦予其新的內涵。在新時期的監獄工作中,監獄生產的地位和作用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矯正功能、訓練功能、穩定功能和創造財富功能。要充分發揮監獄生產的作用,僅靠壹個或幾個機構和部門,或壹項或幾項政策是不可能實現或完全實現的,必須建立壹套完整、科學、合理的管理制度。因此,監獄生產必須與時俱進,從我國國情出發,從我們自身實際出發,以監獄工作宗旨為根本,以提高罪犯改造質量為目標,充分考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不斷創新,建立健全相應的監獄生產管理制度,包括監獄生產布局與規劃、監獄生產產業定位與建設、監獄企業組織管理形式、安全保障機制、權利保障機制和矯正等。通過制度規範和制度保障,促進監獄生產的調整發展,不斷提高罪犯改造質量,推動監獄工作不斷發展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