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部分刑法總則。犯罪構成的主要情況1。14歲前,李盜竊各類財物約5萬元。14生日那天,李請了幾個朋友壹起吃飯。李在晚飯後(當晚9時)回家的路上,看到壹群人拿著壹個包,即拿出隨身攜帶的彈簧刀,刺向挎包者,將其搶走。包裏有壹部手機和5000多元現金。第二天,李出門溜達,看見路邊停著壹輛吉普車,也就是他設法打開車門開走了。途中,由於操作不熟悉,在車站候車的三人被倒掛,兩死壹傷。李不但沒有停車,反而加大油門逃跑。當天下午,李將該車以2萬元的價格出售。聽說警察正在調查此案,李逃跑了,被逮捕了。經查,李在脫逃的第五天,又指使壹名15歲男童搶劫他人財物1200元;幫助他人運輸毒品30克,獲得運輸費150元。請從刑法角度分析李的上述行為,並說明理由。二、本案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2。被告甲和經營工廠的乙勾搭上了。b因為工廠不景氣,心情不好。為了穩定人心,B沒有將衰退公之於眾,被告A並不知情。有壹天,B和他的妻子A還有壹個朋友壹起吃飯喝酒。勸酒時,被告人甲給乙倒酒,其妻見後制止,說:“他不能喝。”b說:“別說喝酒了,就算是‘1059’(也就是劇毒農藥),我也陪妳到最後。”被告甲開玩笑地問:“妳家有‘1059’嗎?在哪裏?”b說:“對,在西屋的地上。甲拿著‘1059’農藥,當著眾人的面倒進乙的碗裏,對乙說:“妳喝嗎?B馬上問他的妻子,“我喝酒了嗎?””妻子乙開玩笑說,“妳喝吧!”於是B喝了壹口。a沒想到B真的會喝酒,頓時驚呆了。他老婆見了,趕緊打掉B手裏的酒碗,用手撓B的喉嚨,想讓B把農藥吐出來,但是沒用。b在去醫院的路上死了。問:在這種情況下,A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構成犯罪,是什麽罪?如果不構成犯罪,請說明理由。第三,本案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被告人姜某與被害人鄭某系同壹家電腦公司的員工,兩人同住壹間宿舍。壹天,鄭將他的信用卡交給江保管,並於三天後領回。壹周後,鄭發現自己的信用卡丟了。當他去銀行掛失時,得知卡上的654.38+0.5萬元已被取走。鄭報案後,司法機關找到了姜。姜承認是他幹的,但作案前後口供不壹樣。第壹份供述稱,在鄭某將信用卡交給其保管時,其利用與鄭某取款時盜取的鄭某信用卡上的密碼,私自在取款機上取款;第二份供述稱,復制了壹張信用卡後,利用鄭某信用卡上的相關信息取錢;第三份供述稱,撿到鄭的信用卡後,用該卡取錢。然而,受害人鄭懷疑姜偷了他的信用卡,並取走了信用卡上的錢。問:(1)如果鄭將自己的信用卡交給姜保管,姜私自用來取走現金,姜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構成,是什麽罪?(2)如果姜某用其仿制的信用卡在ATM機上提取現金,姜某構成什麽罪?(3)如果姜撿到壹張信用卡,用它在ATM機上取現,姜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是,構成什麽罪?(4)如果姜偷了壹張信用卡,用它在自動取款機上取現,姜犯了什麽罪?四、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態案4。宋是壹家私營建築公司的總經理和法定代表人。2002年,宋為達到出國觀光的目的,向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贈送禮金約2萬元,使其非法出國。在國外,宋在賭場賭博,贏了3萬元。回國後,2003年4月,宋指使其建築公司用低標號水泥代替高標號水泥,導致該公司建造的壹座禮堂倒塌,損失近200萬元。為躲避制裁,宋找到時任公司經理的老鄉金商量對策。金因走私被追查。金某要求宋到雲南親戚家避難,並要求宋將自己偷渡的證據帶走,藏起來或者幹脆悄悄銷毀。出發前,金某交給宋2萬元路費。宋走後,金怕他逃不出法網,便命堂弟譚帶著劉、黃在途中將宋殺死。譚聽了色變,說這壹招可能致命,勸金放棄。金謊稱只要譚帶壹封他本人的親筆信到,跟著他去找宋,譚就不必這麽做。譚默許了。於是金某當著譚某的面寫了壹封信,給了譚某3萬元。途中,譚將金的信交給,以為他還有其他急事,所有的理由都可以直接與金聯系,於是中途下車。劉和黃找到宋,想殺了他。在宋懇求並答應給他壹大筆錢後,他們放了宋。後宋向當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請分析每個人的刑事責任。案例5。甲認為妻子與他離婚是因為妻子和妹妹丁惹了他,於是產生了殺死丁及其家人,劫持飛機逃往臺灣省的想法,並得到了乙的同意..之後,甲乙雙方買了壹把催淚彈槍,拆開偽裝,進行了兩次登車測試。與此同時,還準備了毒藥“赤血鹽”來殺死丁和他的家人。甲乙雙方決定於10月8日晚1999、165438將丁及其家人殺害,然後乘坐長春至廈門的航班劫持飛機前往臺灣省。165438+10月3日,甲方出資,乙方到長春購買兩張10月7日長春到廈門的機票。後來B害怕了,獨自去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接報後將A某抓獲,阻止了事態的進壹步發展。問:1。什麽構成犯罪?應該如何處罰?2.乙的罪名是什麽?應該如何處罰?5.* * *案件6。罪犯A早就有殺B的意思,有壹天,他知道B躲在屏風後面喝茶,就對剛從外地來的C說:“妳不是壹直對A公司懷恨在心嗎?這是公司昨天新買的屏幕,價值8萬。砸碎它。" C隨後從外面撿起壹塊石頭,直接扔向屏風,打碎了屏風,殺死了b,司法機關調查後得知,C並不知道屏風後面有人。問:1。結合* * *同罪的理論分析:A和C是否都對B的死亡負有責任?如果有,罪名是什麽;如果沒有,原因是什麽?2.結合* * *共犯的理論分析:甲、丙方對甲公司屏幕的損壞是否應負刑事責任?如果有,罪名是什麽;如果沒有,原因是什麽?3.C的行為和B的死亡有因果關系嗎?4.這個案子最後應該怎麽處理?6.數罪案件。張某、郭某在趙某開辦的工廠工作,趙某欠張某、郭某勞動報酬8000元。張某與郭二商量,將趙某15歲的女兒A某騙了出來,然後帶到其他地方關押,以此來逼迫趙某支付報酬。盡管郭和張再三催促,趙還是不付款。於是兩人約定賣掉趙的女兒。趁張某外出尋找買主之際,郭強奸了壹名*。後張某找到買主,張某與郭某以6000元的價格將A某賣給。陳某買了A回來後,想和A結婚,A拒絕了:陳某擔心A逃跑,於是把A鎖在房間裏1個多月,但A還是拒絕和陳某結婚;陳某後來覺得A太年輕可憐,就把A送回老家和家人團聚。覺得自己虧了錢,於是找到張,要求張歸還自己的6000元。張某拒不歸還,於是便在半夜騎著價值4000元的摩托車從張某處搶走。根據上述案例,分析張、郭、的刑事責任。七。處罰案例8。a因犯脅迫、故意傷害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8年,服刑12年後被假釋。在假釋緩刑期的第五年,A偷了壹輛車沒有被發現。緩刑期滿後的第四年,A因搶劫被抓,並在緩刑期內供認了自己的盜車行為。此外,在假釋緩刑期滿後的第三年,A從A市的毒品販子手中購買了2500克毒品,運到B市販賣。問:1。A在假釋考驗期內盜竊如何處理?2.假釋緩刑期滿後,A犯搶劫罪如何處理?3.毒品犯罪如何給A定罪?4.如何確定對A的最終處罰?
答案案例1:答案:(1)李在14周歲以前盜竊財物,不構成犯罪。因為刑法規定刑事責任始於妳達到14周歲;(2)李在14生日當天搶劫他人財物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因為當時他還不滿14周歲;(3)李某在生日後第二天早上偷車出售的行為屬於盜竊罪,不構成犯罪,因為盜竊罪不是14-16歲的法定犯罪行為。(4)李某殺害、傷害他人的行為屬於交通肇事罪,不構成犯罪,因其並非14-16歲的法定犯罪行為;(5)李逃跑第五天,教唆他人搶劫,已構成搶劫罪,應負刑事責任。因為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的人,應當承擔搶劫罪的刑事責任,而他此時已滿14周歲。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應從重處罰。同時,因其未滿18周歲,應根據其犯罪情節予以從輕處罰。(6)李在逃跑過程中幫助他人運輸毒品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因為刑法規定14-16周歲的人只對販賣毒品負刑事責任。李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不負刑事責任。案例二:A: A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因為她對B的死無罪。首先,她沒有殺害B的直接意圖;其次,她無法預見B真的會喝劇毒農藥。甲是在和乙開玩笑,並沒有強迫乙喝農藥。她認為B作為成年人不可能自願喝農藥,這沒有錯。因此,對B的死亡不存在間接故意或過失。對於A來說,B的死是意外。案例三:A: (1)姜構成犯罪,構成信用卡詐騙罪;(2)姜構成犯罪,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他偽造信用卡的行為不單獨定罪;(3)姜構成犯罪,構成信用卡詐騙罪;(4)姜構成盜竊罪。案例四:(1)宋的行為構成行賄罪、幫助毀滅證據罪。宋還必須以單位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承擔刑事責任。宋應當數罪並罰。宋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為非法出國,宋某向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送禮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宋某將金某走私的證據帶走並準備銷毀的行為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宋某公司在施工中使用低標號水泥代替高標號水泥,導致觀眾席坍塌,已構成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宋作為直接責任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2)金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和窩藏罪。應當數罪並罰。金某指使其堂弟譚某帶劉某、黃某殺害宋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其明知構成犯罪而幫助宋某逃跑的行為構成窩藏罪。(3)譚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譚在明知金某要殺害宋的情況下,仍為其發函尋找殺手,構成故意殺人罪。(4)劉、黃構成故意殺人罪(中止)。收到信後對宋的追逐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他們因為宋的懇求而放了宋,說明他們自動停止了犯罪,所以構成犯罪中止。(5)金、譚、劉、黃構成* * *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分子,但劉、黃屬於犯罪中止,沒有造成危害結果,應當免除處罰;金、譚均為犯罪未遂,因為殺人未遂是由於金、譚意誌以外的原因:停止了犯罪。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案例五:A: (1) A構成故意殺人罪、劫持航空器罪,處於預備狀態,可以根據既遂的模式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2) B構成故意殺人罪、劫持航空器罪,處於中止狀態。因為沒有造成危害結果,所以應當免除處罰。案例六:甲構成故意殺人罪,乙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在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範圍內,兩人被認定犯有相同的罪行。a屬於故意殺人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競合。誰選擇了較重的,就以故意殺人罪定罪。對乙方而言,丙方的死亡屬於意外事故,乙方無需對丙方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乙的行為與丙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解析】因果關系不等於刑事責任,因果關系是客觀事實。案例7:參考2003年的四個標準答案。案例八:註意,A在緩刑期間的盜竊行為,雖然是在緩刑期滿後才發現的,但還是要追究,撤銷假釋。未執行假釋的六年有期徒刑與盜竊罪合並。他向毒品走私犯購買毒品的行為構成走私毒品罪,他販賣、運輸毒品的行為與走私行為界定為犯罪,是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搶劫也需要受到懲罰。對甲方應撤銷假釋,六年有期徒刑不得假釋,與盜竊罪合並,再與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搶劫罪合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