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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公司是如何運營管理的?公司需要買很多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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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出租汽車運營規範化管理,是促進我市科學發展、社會和諧的必然要求,是新壹輪全國文明城市創建的重要內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切實舉措。能否對出租車運營進行科學有效的管理,直接關系到社會和諧穩定的大局。審計實施前,我市出租汽車管理運行總體良好,但也存在壹些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問題和隱患。我市主流媒體和廣大市民反映強烈。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我們於2007年6月25日至2007年10月25日,以南站廣場管理為重點,對城市出租汽車的管理和經營情況進行了專項審計調查。我們對相關問題做了壹些粗淺的思考。

壹、寧波市出租車管理和運營基本情況

(1)車輛和員工信息

我市六區租賃車輛、車型、從業人員見下表:

種類

地區

車輛

單位

數數

(車輛)

踮起腳尖

工作

數數

(首頁)

企業車輛數量

(車輛)

企業車輛的比例

每輛車的數量

(車輛)

單個車輛的比例

雇員人數(人)

員工的教育背景

(人)

汽車品牌和型號

被分發

主城區

(包括鄞州、北侖、鎮海、大榭)

3551

21

2255

63.5%

1296

36.5%

8877

高中及以上:4705

初中:3728

初中以下:444

捷達和桑塔納占90.65%

(二)管理部門的相關資料

寧波市公路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公管處)是市交通局下屬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負責全市出租汽車行業的管理工作。資金來源主要是運輸管理費返還和養路費手續費,員工65,438+032人,臨時工65,438+065,438+00人。城六區統壹管理區域,統壹運力,統壹管理標準和規範。現行運價於2004年6月調整確定為11。起步價3km 8元,每車公裏租價1.8元。擁堵換算定價未實施,自2006年7月28日起,每車次收取1元燃油附加費。出租車經營模式有公司自營、個人買斷、個人掛靠、個人聯營、個人經營五種,公司自營車840輛;占23.7%。

該市設立了596個臨時出租車停靠站,並在南站修建了出租車候車亭。出租車服務中心、出租車權證交易中心、替代服務中心等下屬機構也相繼成立。

(三)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章制度

寧波市人大於1997年頒布了《寧波市出租汽車客運條例》,並於2001年和2003年進行了兩次修訂。寧波市政府發布《寧波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9;寧波市公共管理處先後頒布了《寧波市出租汽車客運企業質量信譽評價辦法》、《寧波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管理辦法》、《寧波市星級出租汽車駕駛員管理規定》、《寧波市出租汽車駕駛員職業道德規範》、《寧波市出租汽車駕駛員車輛外觀規範》、《寧波市出租汽車駕駛員違法行為評分標準》。

二、寧波市出租車管理和運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權證交易價格高,行業隱患大。

寧波在出租車經營權管理上經歷了從無償使用到有償使用的轉變。1994之前實行免費使用的公開行政審批制度,1994之後實行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在1994、1995、1997三個時段,177輛出租車以拍賣方式投放到市區,其中197拍賣的100輛出租車平均經營權達到38萬,最高價43萬。

1998年2月,《寧波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以法律法規的形式明確規定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有償使用。據此,市公管處對原通過行政審批投放的2711輛出租車每輛收取1999元,並將1998之前的所有出租車使用年限統壹為15年。自2001以來,全市已有840輛出租車三次投入運營,有償使用費分別降至25萬元、2萬元、65 438+0 . 5萬元。

雖然寧波市交通部門采取了很多積極的措施,比如《寧波市出租汽車經營權管理條例》,成立出租汽車經營權交易評估中心,建立經營權交易價格評估制度,讓交易雙方清楚地了解車輛經營權的實際價值,提高交易的風險意識。並專門做了壹份出租車交易承諾書,雙方都在承諾書上簽了字。比如近期評估中心的出租車評估價格為22萬元/輛,交易雙方還簽訂了風險承擔承諾書。但由於部分出租車從業人員存在經營期滿政府不會收回使用權的心態,市場上的實際成交價達到了80多萬元。這種高交易行為給行業發展帶來嚴重隱患。首先,增加了運營成本。高價轉讓的必然結果是高承包成本。車主和司機為了收回成本,必須想盡辦法盈利,甚至不惜非法營運。其次,增加了操作風險。以2013最早到期車輛為例,按照目前80多萬元的成交價,6年左右是不可能收回成本的。再次,影響行業的穩定和健康發展。交易價格越高,運營成本越高。經營期滿後,如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可能發生群體性事件,對行業和社會造成嚴重負面影響。

(二)經營戶監管難,服務質量不穩定。

寧波市共有21家出租車公司,其中運力超過10的只有10家,運力超過200的只有3家,最大的公司只有267輛出租車。公司共有車輛2265輛,其中自營車輛只有840輛,大部分是掛靠車輛,個人車輛有1,286輛。

出租車公司、車主、司機缺乏同樣的發展動力和市場競爭力。運營權證私下交易不規範,擡高了運營成本。運營商急於在短期內收回投資,盲目追求利益最大化,忽視服務質量。比如晚高峰時段(下午5-6點)和高峰時段很難打;南站、機場不時拒載乘客;10 pm以後不規範操作的現象比較嚴重。調查顯示,市區出租車有效裏程利用率達到61.34%,單車日均營業額達到677.8元,明顯高於同類城市。根據《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範》(GB50220-95),大中城市出租車配置最低標準為每萬人20輛。目前全國大中城市平均每萬人擁有出租車數量達到30輛,而寧波每萬人只有19.8輛,遠低於全國平均水平。在出租車運力不足的情況下,容易出現拒載、服務不主動、違規載客等問題。同時也為“黑車”提供了生存空間。

(三)管理定位模糊,機制體系不暢

出租車主要服務水平和對象定位模糊,供求關系失衡。出租車和公交服務消費者的定位沒有區別,兩者的運費也沒有區別,導致出租車和公交的消費群體幾乎壹樣。此外,運價比附近其他城市低(寧波出租車起步價3公裏8元,加價1,每公裏8元;杭州是3公裏10元,每公裏增加2元)。在上下班高峰期、節假日等特殊時間段以及車站、機場、碼頭等主要路段,打硬仗已經成為家常便飯。調查顯示,中心城區出租車乘客平均等待時間為12.49分鐘,超過90%的受訪者表示難以接受如此長的等待時間。

管理體制機制不暢。國務院“三定方案”沒有明確的出租車管理制度,更談不上統壹規定。從中央到各省市,出租車管理部門各不相同,政策繁多,無法形成對工作的統壹認識和行動。再者,寧波出租車管理力量不足,編制體制也不合理。如武漢、南京、大連等城市有專門的出租車管理部門,浙江省杭州、臺州等城市也加強了出租車管理的制度建設,形成了統壹的行政許可、執法、培訓和日常管理體系。而寧波在市公管辦只有壹個9人的出租車管理部門。面對全市5000多支素質低、流動性大、個體利益強烈的出租車隊伍,管理力量明顯不足。同時,由於對投訴的舉證要求較高,特別是對拒載乘客的投訴,執法時效大打折扣,有效投訴和投訴處理率低。2006年,關於拒載的投訴有2859起,最終確定的只有30起。2007年下半年,有效投訴和投訴處理率有了明顯提高,有效投訴處理率達到98%。

(四)法律法規意識淡薄,管理不力。

市區近萬名出租車從業人員中,有近壹半是初中學歷,法律法規意識比較薄弱。雖然行業管理部門已經註意加強教育,但肯定有壹個學習和工作提高的過程。近期,管理部門加大了對出租車違規行為的檢查和處罰力度。在機場、車站、碼頭等重點區域設立出租汽車管理站,出臺《寧波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管理辦法(試行)》,實行出租汽車駕駛員違章記分管理。然而,非法運營和其他違規行為頻繁出現。主要原因是監管力度不夠,管理人員不足,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比如行政處罰規定出租車司機拒載必須有兩份以上書面證據,苛刻的出租車違章投訴程序往往導致乘客投訴得不到有效查處。出租車公司、個體車主、合同制司機違法成本低,使得他們敢於無視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對寧波出租車管理和運營的壹些思考

(壹)加快《條例》修訂工作,堅持依法治國。

《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的修訂應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出租汽車經營權應逐步由有償轉向無償。要合理確定合同價格,規範合同。二是縮短運營期,建議車輛使用年限為5年。車輛退出,經營權會被收回重新配置,形成良性循環。第三,有償使用的車輛轉讓也應受到限制。如果規定經營兩年以上允許轉讓,且設定了轉讓條件,轉讓前必須經過評估機構評估,以抑制民間投機。禁止無償使用轉讓,因故不能繼續經營的,由政府機構收回,壹經發現擅自轉讓,立即收回經營權。四是加強行政執法。比如現場兩個執法或者管理人員就可以確定違法處理的事實證據。乘客電話投訴和GPS軌跡確認,基本可以確認拒載成立,兩次以上拒載者取消資格。

(二)科學調控運力,推進規模經營。

要建立以乘客平均等待時間、日均營業額和出租汽車站點交通流量比為主要決策參數的出租汽車市場需求和運力供給監測體系,按照供需平衡原則控制寧波市出租汽車總量,適當投放新增運力。要註意采取有效措施調整出租車費與公交費的比例,即適當提高出租車費,實行擁堵折算定價,降低公交費,讓更多的人優先選擇公交出行。要關註運力投放、2013經營期限屆滿等有利時機,明確政策和市場導向,鼓勵個體出租汽車經營者走公司化、規模化道路。

(3)完善管理機制,倡導優質服務。

從寧波經濟發展和出租汽車行業管理的實際需要出發,調整、充實和完善出租汽車行業管理體系勢在必行。首先要科學確定。根據寧波市出租車管理的實際需求,成立寧波市出租車管理處,形成統壹的出租車管理體系。二是根據管理任務的需要,配備和加強行業管理人員和必要的執法裝備設施。加強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和執法能力。三是要盡快建立出租汽車管理數據庫系統,實現與公安交通違章管理系統、城管違章管理系統聯網,對出租汽車駕駛員、個體出租汽車和出租汽車公司的每壹次違章記錄和乘客投訴進行登記、存儲和處理,並納入服務質量評價體系。第四,應盡快建立並實施壹套完善的出租車服務質量考核標準,規範行業管理理念和行為。進壹步完善落實出租汽車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對出租汽車行業實施全面、系統、持續、公平、公正、公開的服務質量評價,推動全行業管理向更高水平發展。

(四)制定科學預案,妥善處理隱患。

2007年寧波市貨運出租車群體性事件給客運出租車行業的管理敲響了警鐘。相對而言,出租車經營者私下交易、投機倒把的現象更為突出,情況也更為嚴重。出租車比私下交易“商品”更貴,數量更多,對社會和諧的隱患影響更大。因此,盡快制定寧波市出租汽車經營權到期和穩定的工作方案是十分緊迫和重要的。要深入開展法律法規宣傳,加大政策引導力度,組織實施穩定有效措施。要註意“尊重歷史,平穩過渡”的原則,積極妥善處理好原有市場主體的繼續經營問題。根據新的市場準入制度,經營期滿後,將根據經營期內的服務質量評價結果,對現有經營戶進行擇優淘汰。對於被買斷的出租車,出租車公司應采取回購或入股的方式明晰產權。要有計劃、有步驟、穩步地明確界定經營權、使用權和所有權,從根本上消除行業不穩定的隱患。

(5)重視南站窗口,實施綜合治理。

火車南站是寧波經濟改革開放的重要窗口。根據《寧波市政府關於批準南站地區市級管理機構下放實施方案的通知》(甬發〔2007〕110號)文件精神,各相關部門要增派精幹人員,配齊必要的設備設施,積極參與南站地區的綜合管理工作。南站地區綜治辦要建立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管理,有效整合各方執法力量。市級相關部門和海曙區政府應加強對南站綜合治理的考核和支持,使南站成為和諧有序的行政執法示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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