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執行“壹戶壹宅”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村民可以以戶為單位向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村級組織)申請宅基地:
(壹)無宅基地;
(二)符合分戶條件,原有宅基地不能解決住房需求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定額標準的70%,改建、擴建需要增加宅基地面積的;
(四)實施村鎮規劃建設或者項目建設占用原有宅基地,並根據征收方案,明確可以另行選址的;
(五)發生或者預防自然災害需要搬遷的;
(六)村民房屋列入文物保護,需要搬遷的;
(七)夫妻壹方是村級組織成員且雙方均無宅基地的;
(八)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農村宅基地不予批準:
(壹)不符合“壹戶壹宅”規定或宅基地用地定額規定的;
(二)申請宅基地前將宅基地轉讓、出租、贈與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轉移的;
(三)在另壹地點申請新住房,不簽訂退出原宅基地協議的;
(四)在確定合並的自然村現有宅基地上擴建住房的;
(五)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申請程序
申請宅基地建設農村住房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村民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以戶為單位向村級組織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申請,提交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村級組織對村民的申請條件進行初審,並會同村民做好宅基地的初步選址工作,由村級組織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實地選址。
(2)選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村級組織村民住宅選址申請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組織承擔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的機構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選址要求進行實地審查。符合要求的,應當繪制宅基地的位置圖,標明宅基地的具體位置、長、寬、四個方向,並標明距永久性參照物的具體距離。
(三)村民選定的住宅圖集或提供的設計圖。根據選址確定的宅基地範圍,村民可以選擇市(地)、縣(市、區、特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編制的農村村民住房建設通用圖集,或者委托設計單位編制農村住房設計方案。居住面積和宅基地面積比例要適當,預留空間能滿足日常生活需要。
歷史文化名鎮(村)和傳統村落的村民住宅建設應當符合歷史文化名鎮(村)和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選用的農村村民住宅通用圖集或者委托的農村住宅設計方案應當經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批。
(4)村級組織的宣傳。村級組織收到村民提交的總圖集戶型或農村住宅設計方案後,應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公示村民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農村宅基地及建築申請表(規劃許可)、村級組織審查意見、住宅建設相鄰權利人意見、村民代表會議紀要、待建土地位置及面積、待建建築高度及面積等內容。,為期5天。無異議的,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農村村民建房的相關材料後,實行“壹站式”農村建房聯審和聯審。
負責農業農村管理的機構主要負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面積標準、宅基地和建築物(規劃許可)申請是否經過村級組織審核公示,並根據各部門意見提出審批建議。
負責自然資源的機構主要負責審查擬建宅基地是否符合土地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農村房屋建築面積標準、建築高度、間距是否符合相關技術要求。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機構負責審查村民是否選擇《農村村民住宅通用圖集》,審查委托的農村住房方案是否符合功能配套、抗震設防和農村特色要求。
涉及文物保護、林業、水利、電力、交通等部門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牽頭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不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村級組織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批準發放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不予批準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批地方式向縣級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農用地轉用審批;符合農用地轉用審批規定的,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成,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批準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審批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