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道路客運站(場)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站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站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培訓。第三條道路運輸經營者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
道路運輸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的原則。第四條鼓勵道路運輸科技進步,推進節能減排,推進道路運輸信息化,引導道路運輸企業實施規模化、集約化經營。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發展規劃,並與上級城鄉規劃和道路運輸發展規劃相銜接,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農村客運發展。第六條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全省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全省道路運輸管理的具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級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管理的具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第七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並辦理相關手續。第二章道路運輸經營第八條客運經營者應當依法申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和工商營業執照,並在許可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第九條從事公共汽車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道路客運線路經營許可,由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客運標誌牌。
班車客運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的線路、站點和班次運營。
途經城鎮的班車客運應前往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指定的客運站(點)。第十條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為6年。經營期限屆滿需要換發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客運列車經營者應當在許可的經營期限內向公眾提供連續、規範的道路客運服務。
客運班線經營者需要終止客運班線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經批準後方可終止運營。原許可機關應當在10日內給予答復。第十壹條包車客運應當按照約定的目的地、時間和路線運營,不得沿途招攬乘客。包車客運線路的壹端應當在車輛註冊地,但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下達的緊急包車任務除外。第十二條鼓勵發展旅遊客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旅遊客運市場。
固定線路旅遊客運按公共汽車客運管理,非固定線路旅遊客運按包車客運管理。
旅遊客運包車可根據旅遊合同和旅遊接待行程計劃,在車輛註冊地外接送有組織的旅遊團隊。第十三條鼓勵發展農村客運,農村客運可以采取區域運營、循環運營等方式經營。第十四條客運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欺騙乘客,強迫乘客乘車,中途離開乘客,未經乘客同意變更運輸車輛的;
(二)站外拉客的;
(三)阻礙依法實施道路運輸管理的;
(四)欺行霸市,幹涉他人合法經營;
(五)無正當理由停車、阻礙交通、堵塞車站、擾亂公共秩序的;
(六)其他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管理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第十五條客運經營者聘用駕駛員,應當簽訂聘用合同並建立駕駛員聘用檔案。第十六條客運線路經營者依法取得的客運線路許可不得轉讓。
客運班線承包經營的,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用人單位依法取得客運班線許可的起止日期;
(二)承包經營的起止日期;
(三)由發包方承包給承包方的客運車輛的基本情況;
(四)承包經營期內,發包人變更投入客運班線的客車數量、類型、等級時,承包人享有的權利;
(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