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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孔子學院管理暫行辦法(2019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和規範孔子學院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孔子學院,是指以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為宗旨,努力傳播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開展講座、節慶、儀式、收藏、展覽、研究、交流、培訓、娛樂、體驗等活動的非營利性文化教育和學術培訓場所。第三條在孔子學院及周邊景觀控制區保護範圍內從事建設、經營、非營利、管理、學術研究等活動,以及在孔子學院內從事娛樂、觀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孔子學院及其周邊景觀控制區的保護範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四條孔子學院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應當充分體現其功能定位,遵循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打造精神高地的原則。第五條孔子學院管理機構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負責孔子學院的建設、管理和保護,並履行以下職責:

(壹)制定孔子學院的運營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2)指導和配合孔子學院發展基金會、孔子學院學術委員會、孔子學院陽明文化研究院、孔子學院書店、孔子學院雜誌、孔子學院網站、孔子學院藝術團、孔子學院文化發展(貴州)有限公司、孔子學院書畫研究院、孔子學院千德傳統文化學院做好相關工作,打造和提升孔子學院文化品牌;

(三)組織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培訓、教育和普及,充分發揮孔子學院的教育基地作用;

(4)與省內外高校、研究機構、學術組織合作,接受國內外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參觀學習,積極舉辦學術交流活動,開展學術課題等學術項目的招標,促進學術研究和學術交流;

(5)組織專職研究者對陽明學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各個學術領域進行深入研究,產出高質量的學術成果,打造孔子學院的學術品牌;

(六)收集和保存有關文獻和圖書,為學術研究、人文教育和大眾閱讀提供豐富的資源和優質的服務;

(七)負責本機構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教育培訓;

(八)負責孔子學院保護範圍內的設施維護、環境美化、綠化維護、秩序維護、衛生保潔等日常管理工作;

(九)加強消防安全防護,按照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和設備,並保持其完好有效;

(十)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落實技防、防震、防腐、防潮、防雷等設施建設和保護措施;

(十壹)承擔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職責。第六條孔子學院管理機構應當與市外事部門、花溪區人民政府及其綜合行政執法(城管、園林綠化)、公安和公安交管、應急、民政、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發展改革、衛生、文化、旅遊等部門建立協調機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孔子學院管理機構做好孔子學院或相關活動的管理工作。第七條嚴格保護孔子學院的景觀風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建築和設施的外觀和使用功能。第八條需要在孔子學院設立經營性或者非營利性項目的,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和孔子學院規劃的要求,其經營性或者非營利性方案應當征求孔子學院管理機構的意見。依法需要辦理相關手續的,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

孔子學院的商業或非營利活動應遵守以下規定:

(壹)在法律允許的區域和範圍內開展活動,經營活動明碼標價,價簽齊全、醒目;

(2)適應孔子學院的功能;

(三)不汙染環境;

(四)不影響景觀;

(五)不得妨礙旅遊者;

(六)不得損壞綠地、濕地及其設施;

(七)噪聲汙染排放符合規定的環境標準;

(八)不破壞莊嚴的氣氛;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第九條孔子學院管理機構應當做好進入孔子學院的人員和車輛的引導工作。

除老幼病殘非機動車、消防、急救、搶險救災、警務、設施維護、環衛等公務用車以及孔子學院管理機構的工作用車外,禁止其他車輛進入孔子學院。

前款規定的獲準進入孔子學院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並在指定地點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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