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價格波動風險
對於是否在貨幣當局的貨幣政策框架內控制資產價格泡沫,存在不同的觀點。由於金融創新和金融全球化的影響,20世紀90年代以後,許多國家的貨幣當局在實踐中放棄了貨幣政策目標(即經濟增長、物價穩定、充分就業和國際收支平衡)的多目標理論,紛紛轉向通貨膨脹理論,在貨幣政策操作手段上放棄了已經實施了近20年的貨幣供應量,轉向利率或匯率、貨幣供應量等靈活的工具變量。古德哈特(1995)、阿勒海恩和班雅明(1973)主張用包括房地產、股票等金融資產在內的廣義價格指數代替反映通貨膨脹程度的傳統指標。廣義通貨膨脹是通貨膨脹率和資產價格增長率的傳統加權。他們認為,新的計量方法考慮了資產價格的變化,可以用來指導貨幣政策和改善宏觀經濟運行。壹旦貨幣當局發現房地產、股票等資產價格上漲過快,甚至在消費者物價指數等傳統通脹指標仍相對穩定的情況下,就應該采取從緊的貨幣政策。例如,如果日本貨幣當局在80年代中期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應對快速上漲的資產價格,就可以阻止“泡沫經濟”的出現,避免“泡沫經濟”破裂帶來的嚴重影響。Ceccchettit和Lindsey也有類似的想法。
但即使在通脹掛鉤理論中,也有人認為貨幣當局對資產價格泡沫無所作為。貝曼克和格特勒(1999;2002)認為,公開宣布的中期通脹目標為貨幣政策提供了壹個名義目標。這有利於貨幣當局靈活穩定短期實體(實體)經濟。只有當資產價格的變化影響到貨幣當局對通貨膨脹的估計時,貨幣當局才能采取相應的措施來控制資產價格泡沫。他們認為,資產價格泡沫通常伴隨著生產率的提高,這將抵消(至少部分抵消)市場中的投機成分。同時,貨幣當局對資產價格的反應往往會引起市場不必要的心理恐慌,後果難以預料,這已被歷史證明。他們使用修正的標準動態新凱恩斯模型來模擬貨幣當局行動的結果(實際利率分別對通貨膨脹率、產出缺口和資產價格做出反應)。它們允許信貸市場中的信息因素(即貸款人監督借款人是有成本的),並允許股票價格的外生變化(即由於非基本面變化引起的變化)。模擬結果表明,在任何情況下不對資產價格做出反應都是最佳選擇。而且主動瞄準通脹(激進的in-F1-Targeting)既降低了通脹,也降低了產出缺口,是“通融”的。同時,差距的縮小將促進資產價格的根本變化。因此,盯住通脹政策的最佳政策選擇是只對通脹做出反應,而不對資產價格的變化做出反應。米什金和盧卡斯還認為,貨幣當局應該專註於通貨膨脹,而不是其他任何事情。
美國美聯儲委員會
在貨幣政策的實踐中,美國美聯儲董事會主席格林斯潘在1996對非理性繁榮(即資產價格泡沫)提出了警告,但他對美國證券市場的價格變化壹直持謹慎態度。以他為代表的美聯儲的壹些經濟學家認為:第壹,穩定的通脹目標可以為人們控制資金提供良好的前提,同時有利於公司業績的改善,股市價格上漲並不意外。第二,美國股市價格的下跌,部分原因是上市公司股權分置導致的股價下跌。第三,即使在價格下降後,美國經濟的實際工資水平、商業資本支出和生產率都高於幾年前,與日本完全不同。日本整體經濟衰退後,資產價格下降。因此,格林斯潘進壹步認為,資產價格泡沫起初很難識別,即使貨幣當局能夠識別,也無能為力,因為加息必然導致經濟衰退。當然,當泡沫破裂時,貨幣當局應該及時采取措施(治愈)。
托賓稅的使用也是控制資產價格泡沫討論中的壹個重要問題。托賓稅起源於J·托賓在20世紀70年代提出的命題,即對所有外匯交易征收小額稅(如0.1%或0.5%),並將由此征收的資金用於克服世界貧困。其目的是“在國際融資的輪盤上加些沙子”,從而減緩貨幣交易的速度,增加成本,減少投機。有人借用了這個思路,希望通過增加交易成本,至少控制資產價格泡沫。因為在資產價格泡沫的形成和增長過程中,資產需求者的需求總是與借貸有關,尤其是與過度借貸有關。因此,通過增加借款難度或借款利率,可以抑制對資產的過度需求,有助於抑制資產價格的膨脹。Shiller(2000)認為貨幣當局不願意幹預市場有兩個原因:第壹,他們認為市場是有效的;第二是金融市場的多元化。但他認為市場效率只是半真半假;金融市場的多樣化並不排除貨幣當局的幹預。他進壹步認為,貨幣當局可以通過提高貸款的資本比例要求(即自有資金與貸款金額之間的比例)向市場發出信號,警告投資者不要過度借貸,同時表達市場降溫的願望。但也有人不認為交易成本的增加對消除資產價格泡沫有特別重要的作用。如上所述,Scheinkman和熊(2003)認為,交易成本的增加只能有效地降低交易頻率,對泡沫的大小影響微弱。
Deniel、Hirshleifer和Teoh(2002)認為,應該在市場層面消除資產價格泡沫。在分析了不合理的價格後,他們運用投資者心理學理論提出了消除價格泡沫的政策建議。由於投資者的關註和處理能力有限,過於自信,政府決策應著眼於幫助投資者避免失誤,提高市場效率。在自由市場中,衡量標準壹般是:(1)投資者的智力,(2)企業對自身聲譽的保護,以及市場中中介機構產生的能力(如審計和評級),(3)法律(盡管法律在市場中的作用存在爭議)。因此,他們認為加強信息披露和財務報告的管理有利於消除資產價格泡沫。同時,要限制企業虛假廣告,加強投資者教育。此外,政府應該改善自己的行為,如長期通貨膨脹和改變貨幣政策,這些都會對投資者產生不利影響。當然,政府也可以在特定情況下直接幹預市場,限制某些交易。關於信息的披露,他們建議披露的信息應該是顯而易見和易於處理的。政府應規定相應的信息披露時間、方式、內容和格式,以方便投資者獲取和處理所披露的信息。同時,他們建議適當限制壹些中介機構(如券商、證券分析機構)的推薦或分析,避免誤導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