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誠實信用原則,又稱誠實信用原則,起源於羅馬法中的誠信契約和誠信訴訟。誠實信用原則最初表現為道德的基本要求,後來逐漸上升為法律原則,成為民商事領域的壹項基本原則。本文將法治與德治相結合,重點分析了誠信原則在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中的作用。
主要內容:誠信原則是以德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誠信體系的完善對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重要意義;誠實信用原則是民商事領域的壹項基本原則。
關鍵詞:誠信,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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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實信用原則,又稱善意原則,起源於羅馬法中的誠信契約和誠信訴訟。誠實信用原則是壹個高度抽象的概念,其內涵和外延具有很大的靈活性。誠實信用是對人們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發展和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可或缺的原則。
第壹,誠信原則是以德治國的重要內容。
中國歷史文化悠久,有著光榮的誠信傳統。“民無信則立,國無信則衰”體現了儒家文化對誠信的重視。中國人的誠信側重於人與人之間的倫理關系,其價值追求是人際關系的和諧和追求道德規則意誌的堅定,這使誠信在人們的道德生活中具有約束力。西方人重視誠信,誠信既有道德意義,也有商品交換意義。他們強調誠信對人們商品交換活動的制約,要求人們在簽訂合同時不要欺詐,在履行合同時要不折不扣。西方把誠信的約束力放在商品交易規則上。從整體上看,中國古代的誠信文化並沒有轉化為壹種制度,而西方的誠信文化卻逐漸成為壹種制度,從而達到今天西方整個誠信制度的完善。以德治國要求積極推進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教育,加強誠實守信教育,增強公民信用意識。市場經濟不僅是法治經濟,也是信用經濟。信用是道德的重要內容之壹。可以說,沒有信用和道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無法發展。誠信作為道德的基本要求,仍然潛移默化地規範著人們的行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要求依法治國,德治與法治相結合,充分發揮人們道德中固有的誠信美德,逐步建立我國誠信的社會體系。
第二,國家誠信體系的完善對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重要意義。
1,法律的誠實信用。法律是統治階級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體現了統治階級的意誌,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在中國,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國家的根本法。我國法律效力的層級依次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行政法規。作為法律誠信原則的要求,下位法的制定必須依賴於上位法,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沖突。同時,如果上位法因形勢發展而修改或廢止,下位法也應盡快應對,做出相應的修改或廢止,以保證國家法律的壹致性,從而彰顯法律的誠信原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求我們在國家社會生活中必須嚴格依法行使權力、享有權利、履行義務。法律的誠實可信也要求執法者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執法,而不是任意主觀臆斷。無壹例外,違者要追究責任,任何人都不應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基本要求。我覺得可以是國家法律中誠信原則的具體體現,成為國家信用體系的第壹環。
2.政府的誠實和信譽。政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享有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權力。依法治國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建設廉潔政府是勤政廉政的重要內容。政府信用是否缺失是衡量公眾道德水平的重要尺度,政府帶頭講信用對建設信用社會具有重要作用。在很多政府機關和工作人員看來,行政權力可以隨意行使,莊嚴的承諾可以瞬間改變,嚴肅的法律可以變成笑話,政府在招商引資時隨意承諾,然後又食言。政府似乎享有出爾反爾、反復無常的特權。其結果不僅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偏離了政府的管理目標,而且損害了行政效率,影響了政府的權威和形象。它帶來的損失不僅是短期的經濟損失,更是長期的聲譽損失。
2003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審批,為我國信用政府和法制建設增色不少。《行政許可法》首次確認了行政許可領域的合法信賴保護原則,其基本含義是政府實施行政許可必須誠實守信。行政機關作出許可行為後,不得擅自變更或者廢止依法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有關法律、法規修改、廢止或者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為了公共利益必須撤銷或者廢止某項許可行為的,行政機關必須賠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損失。信賴保護原則要求行政許可機關和相對人相互信任。不僅政府要守信,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與政府打交道時也必須守信。政府不能以政策變化、工作失誤或經驗不足為由,隨意撤銷或變更已作出的行政許可;同樣,行政許可申請人不能通過欺詐、脅迫、賄賂等手段騙取行政許可或者某項利益,也不能在明知某項政府行為違法或者因重大過失不知道該行為違法的情況下請求保護其利益。
第三,誠實信用原則是民商事領域的壹項基本原則。
誠信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誠信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在解釋合同時,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誠實信用原則賦予司法人員壹定的自由裁量權,使其能夠從民法的目的出發,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1,實體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從羅馬法到20世紀30年代,誠實信用原則只是在實體法中確立了其基本原則的地位,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典都明確規定了這壹原則。它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誠實、善意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維護雙方利益與當事人和社會利益的平衡。在當事人的利益關系中,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尊重他人的利益,以對待自己的事情的註意來對待他人的事,保證法律關系中的各方都能得到應有的利益,不得損人利己。當特殊情況下各方利益失衡時,就要進行調整,恢復利益平衡,從而維持壹定的社會經濟秩序。在當事人與社會的利益關系中,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不得通過自己的民事活動損害第三人和社會的利益,必須在合法的權利範圍內以與其社會經濟目的相壹致的方式行使權利。
我國有14部法律明確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如《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這些法律在總則中明確規定誠實信用為原則,誠實信用的理念貫穿於整部法律,滲透於字裏行間。除了誠實信用原則,壹些法律還明確規定,違反這壹原則的人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的;(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三)有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的。”第四十三條:“無論合同是否成立,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或者不當使用。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兩條規定了違反先合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先合同義務是壹種基於誠信原則的法律義務,是誠信原則的體現。違反先合同義務就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當然應該賠償對方的信賴利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壹倍。”這是我國首例懲罰性賠償的立法案例,對於打擊制假售假、維護誠信經營具有積極意義。《合同法》第113條第2款進壹步確認,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九條明確規定,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因出賣人惡意違約、欺詐導致買受人無法取得房屋的,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五種情形;壹是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在未告知買受人的情況下將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是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三是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四是訂立合同時,賣方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實;第五,在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出售給第三人或者房屋被拆遷補償安置的事實。商品房買賣合同因這五種情形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解除時,買受人除可以要求出賣人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兩倍的賠償責任。這些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將有助於有效制裁和遏制欺詐、惡意違約等背棄誠實信用原則、嚴重損害市場交易安全的行為,維護守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同時,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司法解釋還對商品房開發商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的虛假誇大宣傳進行了約束。司法解釋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原則上認定為邀請招標,壹般不可將未納入合同的廣告內容作為合同內容。但是,在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中,如果出賣人就其開發銷售的商品房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承諾是具體的,對買受人訂立合同的決定和房價款的確定有重大影響,在這種特定情況下,即使合同中沒有明確訂立說明和承諾,也應視為合同內容,違反內容的當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作為壹部部門規章,也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規定了懲罰性條款。該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商品房面積絕對誤差超過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拒絕退房的,產權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開發商應當將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部分的房價款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過3%的,開發商雙倍返還房價給購房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肯定並采納了這壹規定。
現行法律對違反誠實信用行為的懲罰性規定僅局限於公眾反映強烈的社會熱點問題,表現在打擊制假售假、商品房銷售欺詐等方面。應對相對滯後,缺乏預見性。我個人認為,在未來的立法中,應該在相關法律中做出具體規定,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承擔責任。比如,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成立後不履行附隨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在證券、保險、信托活動中不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對方損失。同時,應給予他們相應的行政或司法處罰。
2.程序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20世紀30年代,德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真實義務”,即當事人應當完整、真實地陳述案件事實。這壹規定被認為是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之壹。誠實信用原則已經成為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它要求當事人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形成對自己有利的訴訟狀態,不得濫用訴訟權利,不得虛假自認,不得使用不正當手段使證人作偽證,不得故意作出相互矛盾的陳述。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誠實信用原則,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七條明確規定:“法律沒有具體規定,根據本規定和其他司法解釋不能確定舉證責任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考慮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舉證責任分配的司法裁量中起著兩種作用。首先,它是要求當事人在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時必須具有誠實善意的心態,它對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起著指導作用。當事人是否以誠實善意的心態行事,可以成為法官分配舉證責任的壹個依據。其次,誠實信用原則是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授予。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存在法律真空的情況下,法官可以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分配雙方舉證責任,充分行使法律賦予的自由裁量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八條第四款(禁止反悔原則):“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回承認,對方當事人同意的,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是在脅迫或者重大誤解的情況下作出的,與事實不符的,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第七十五條(妨害證明推定):“有證據證明壹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證據的,另壹方當事人主張證據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這些規定是誠實信用原則在訴訟中的貫徹和體現。
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法的壹項基本原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社會各界都認識到誠信缺失的危害,都非常重視維護各自行業的誠信。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中國的信用體系將進壹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