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對轄區內機場的運行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對機場運行安全實施統壹管理,負責機場安全和正常運行的組織協調,並承擔相應責任。
航空運輸企業和其他現場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維護機場運行安全,並承擔相應責任。第四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與航空運輸企業和其他駐場單位簽訂機場運行安全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責任和義務。第五條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和其他現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民用航空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及時維護各自與機場運行安全相關的設施設備,保持設施設備的持續應用。第六條機場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與機場管理有關的各項法律法規、民用航空管理相關的規章制度,以及機場管理機構為保障飛行安全和機場正常運行而制定的並經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準的各項管理規定。第七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成立機場安全管理委員會。機場安全管理委員會由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或者其代理人以及其他現場單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組成,負責人是機場管理機構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機場安全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壹)根據國家有關民用航空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指導機場安全運行;
(二)研究分析機場運行安全形勢,評估機場運行安全形勢;
(三)協調解決機場運行中的安全問題;
(四)對機場運行安全的隱患和問題提出整改措施,並督促有關單位落實。
機場安全管理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會議。
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或者其代理人以及其他現場單位應當落實機場安全管理委員會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見和建議。第八條機場管理機構不得濫用本規定賦予的管理權限損害航空運輸企業或者其代理人以及其他現場單位的合法權益。第二章機場安全管理第壹節機場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場安全管理制度。
機場安全管理體系主要包括機場安全管理方針、目標、組織機構和職責、安全教育和培訓、文件管理、安全信息管理、風險管理、不安全事件調查、應急響應、機場安全監督和審核等。第十條機場安全管理體系應當納入機場手冊。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機場運行的實際情況,及時組織對機場安全管理體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進行評估,並及時調整和完善。第二節機場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壹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至少每月召開壹次安全生產例會,分析研究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部署;每季度、每半年、每年分別召開安全生產分析會,總結前壹階段的工作,並對今後的工作進行部署;當機場運行中出現不利於安全運行的因素或已發生安全事故時,應及時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第十二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對機場運行安全進行年度評估,評估內容包括機場管理機構和現場運行保障單位的職責履行情況以及機場設施設備狀況。對評估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和薄弱環節,相關單位應當制定整改方案,指定部門和人員進行整改,機場管理機構負責跟蹤監督整改方案的實施。
機場管理機構可以組織具有機場運行管理經驗的人員進行評估,或者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評估。承擔評估的人員應熟悉相關規則和標準,並具有機場運行和管理經驗。
評估結束後,評估人員應當編制評估報告,評估人員應當在報告上簽字。評估報告的內容應當反饋給駐地單位,並報機場所在地民航局備案。該報告應至少保存五年。第十三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批準的機場開放範圍為航空器提供安全保障。
國家明令禁止的設備和未經民航局批準的民用機場專用設備不得在機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