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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民意識缺失的原因是什麽?

(壹)公民法律意識薄弱

我國許多公民法律意識淡薄,這極大地阻礙了我國社會的法制化進程。在民眾中,公民的法律意識、權益意識、民主意識、義務意識普遍缺乏。在領導幹部中,存在著知法犯法、貪汙腐敗等問題。壹些司法幹部在執法過程中忽視了法律的公正意識和效率要求。這些問題極大地制約了我國社會法制建設。

1,權利意識淡薄

權利意識作為公民意識的核心意識,從古至今都比較單薄,這很大程度上是中國長期以來的封建社會傳統和風氣造成的。在中國古代,人們長期受宗法制度、中央集權制度和自然經濟的影響,自由平等的觀念幾乎沒有培養出來。另外,人們在主觀上普遍推崇儒家的重義輕利思想,這種思想長期以來影響很深。很多公民仍然羞於打官司,即使利益受損,也誤以為打官司是壹件不光彩的事,不願意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利益。這是法律意識淡薄的表現。

2.公民法制教育滯後。

當代社會不太重視公民的法制教育。另壹方面,公民並不十分重視法律的學習。尤其是在我國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背景下,我國公民的思想政治教育沒有得到發展,法制教育仍然遵循著較為傳統的模式,這也是公民法律意識缺失的重要原因。

(二)法律法規不完善

法律運行機制不健全。中國正處於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的過程中,制度建設的便利性還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在現階段,存在許多社會制度無效或低效的現象,壹些受害者無法獲得應有的賠償,而壹些罪犯卻因為法律漏洞而逍遙法外。由於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對中國公民法律意識的培養、社會公平和國家發展產生了不良影響。

首先,法制不完備。

其次,過去制定的壹些相關法律法規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再次,壹些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很差,使得部門利益趨於分化。

另外,我國現行的很多法律也沒有相應的保障機制。壹個行政部門或者幾個相關的行政部門可以組成壹個執法隊伍,導致行政執法機構粗制濫造。而且執法部門之間職責劃分模糊,分散了執法力量。目前,許多單位正在努力建立執法隊伍,以便在執法過程中通過罰款和收費來解決工作人員的獎金、工資和福利問題。通常情況下,執法單位為了部門利益執法,以罰款處理違法行為。而且執法的程序性規定不完善,執法的責任制、獎勵制、考核不完備,執法只是壹種形式。這嚴重影響了執法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三)法律監督不到位

我國法律監管之所以不到位,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監管主體的缺失。通過調查可以發現,日常工作中有較多的監督,但在解決和處理問題的過程中沒有有效的監督。我國壹些腐敗現象的頻繁發生,與我國法律監督不到位密切相關。

1,以言代法,以權壓法。

這種現象在我國領導幹部處理和解決問題的過程中經常發生。由於無視法律的嚴肅性,我國經常出現公職人員濫用職權的現象。比如在我國土地征用問題上,我們毫無顧忌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2、執法不嚴,違法辦案。

在我國的司法機關中,經常存在違反程序、憑人情辦案等嚴重侵犯公民權益的行為。即使案件審理後,也無法操作和執行,以至於壹系列問題官民都無法解決。

3.以罰代法,重罰輕管。

在我國社會法制建設中,經常可以看到以刑代法的現象。比如,執法部門在處理假冒偽劣產品時,只進行較大的經濟處罰,而不進壹步追究銷售者和生產者的法律責任。這種處理的結果是,制假售假問題得不到直接遏制,以至於假冒偽劣產品仍然在市場上銷售和流通,給中國消費者帶來了不利的損害。

4、以權謀私,徇私枉法。

由於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執法部門在執法管理過程中經常出現權錢交易的現象。這不僅玷汙了我國司法機關的形象,也直接損害了執法機關的聲譽。在少數領導幹部中,忽視下級執法人員思想枉法、玩忽職守的問題壹度成為這些腐敗分子的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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