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危險貨物運輸合同規則
危險貨物運輸的合同規則如下:
1.在鐵路運輸中,凡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性、腐蝕性和放射性,以及在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需要特殊防護的貨物,都是危險品。
2.危險品根據其主要危險性和運輸要求分為九類:
第壹類爆炸物;
第二類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第三類易燃液體;
第四類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第五類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第六類毒物和傳染性物品;
第七類放射性物質;
第八類腐蝕性產品;
第九種雜。
有些貨物雖不屬於上述危險品,但容易引起燃燒,鐵路運輸時需要采取防火措施,所以屬於易燃貨物。
3.危險貨物集裝箱運輸是貨物運輸的重大改革,也是危險貨物運輸的發展方向。做好這項工作,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條件,加快貨物的取送速度,減少作業環節,避免人工直接搬運帶來的不安全因素,有助於提高危險品運輸安全的整體管理水平。因此,我們應該制定發展危險貨物集裝箱運輸的計劃,分階段逐步將危險貨物納入集裝箱運輸。
4.危險品裝卸站和裝卸場所應設在安全的地方,並相對集中。危險品專業站應遠離市區和人口密集的居民點。鐵路新建危險貨物專用車站時,應結合危險貨物集裝箱運輸的發展考慮。同時,應當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定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險貨物裝卸場所,並根據客流量和實際需要設置危險貨物作業場所。企業新建或擴建時,危險品應就地生產和使用,避免長途運輸。跨鐵路局運輸危險品的,必須事先征得鐵道部同意,必要時還需進行安全運輸的科學論證。
5.經常處理危險貨物的車站,應當建設具有通風、報警、消防、防爆、防雷、消除靜電等安全設施的專用倉庫。危險品專用倉庫的耐火等級和防火要求應符合GBJ 16-87《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爆炸物品專用裝卸站應配備具有防爆性能的倉庫和停放爆炸物品車輛的專用線。放射性物品專用裝卸站應根據物品的性質和實際需要,設置能屏蔽輻射的庫房。
現有危險貨物裝卸站和危險貨物倉庫不符合本細則第五條第壹款和本條第壹款規定的,除在站內采取措施、嚴格制度、加強管理和保護外,鐵路局應制定計劃,限期調整。對運量小、不具備安全運輸條件的車站,鐵路局應采取“關、停、並、轉”的做法,實行集中管理,並積極考慮發展集裝箱運輸。所有鐵路局必須在分局內的適當位置設立卡車清洗站。
6.辦理危險貨物的車站必須建立健全嚴格的安全、防護、檢查和交接制度,加強對危險貨物的安全監督管理,配備相應的技術人員。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貨運和裝卸人員應經過專業知識培訓,熟悉危險貨物的特性和有關規定,並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
經常處理危險品的車站應成立安全小組,組織義務消防隊和救護隊,定期進行滅火和救護演練,提高預防和處理事故的能力。
7.特種危險貨物站內經常接觸危險貨物的作業人員和其他站內危險貨物倉庫專職貨運人員的勞動保護用品和保健福利待遇,按勞動部和鐵道部的有關規定執行。沖洗危險品的車站和卡車應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包括處理事故用的供氧呼吸式防毒面具等)。).勞動保護用品應由專人保管,並培訓相關人員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應具有防靜電功能,平時應保持清潔。工作服等防護用品使用後必須集中清洗,不得穿回家。經常運輸放射性物質的車站、洗滌站應配備必要的檢測儀器,妥善保管,熟練使用。
8.鐵路運輸的危險貨物,除軍事運輸、國際聯運、水陸聯運另有規定外,按其內裝物的危險程度分為三類包裝:
I類包裝——危險性更大;
II類包裝----中度危險;
iii類容器——危險性較小;
10、危險貨物的運輸包裝和內包裝應根據《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和《危險貨物包裝清單》的規定確定,並符合下列要求:
(1)包裝材料的材質、規格和包裝結構應與危險貨物的性質和重量相適應。包裝容器和所裝貨物不得有危險反應或削弱包裝強度。
(2)裝載液態危險貨物時,容器至少應有5%的凈空。
(3)液態危險品應是液態密封的;對能產生有害蒸汽,遇酸霧易潮解或有危險反應的,應實施氣密密封。對於必須配備排氣孔的容器,其設計和安裝應能防止貨物流出和雜質、水分進入,排出的氣體不會造成危險或汙染。其他危險貨物的包裝應嚴密不漏。
(4)包裝應牢固完整,能抵抗運輸、儲存和裝卸過程中的正常沖擊、振動和擠壓,便於裝卸和搬運。
(5)包裝墊不應與裝載的貨物發生反應而降低安全性,但應能防止內裝物移動,並起到減震和吸收的作用。
(6)包裝表面應清潔,不得附著所含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
11,包裝危險品需要進行包裝性能測試。試驗方法、要求和合格標準可參照《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包裝性能試驗方法》辦理。盛裝液體危險品的金屬桶、金屬罐、塑料桶、塑料罐、鋼塑復合桶,每次使用前必須進行氣密性檢測。
第二,貨物運輸合同的糾紛構成要件是什麽?
貨物運輸合同也是合同,法律上沒有例外,所以其要件適用於合同的壹般要件。合同糾紛的要素如下:
1,存在違約,即壹方當事人必須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與約定不符,這是構成違約責任的客觀條件。
2.有過錯,即違約方主觀上有過錯,這也是違約責任的主觀要件。壹方違約的原因可能有多種,如不可抗力、對方違約等。因這些原因發生違約的,當事人不能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僅由違約方造成。
3.損害事實是指因當事人違反合同而造成的財產損失和其他不利後果。違約方支付違約金時,不必考慮對方是否真的受到損害以及損害的大小;在支付賠償的情況下,必須考慮當事人遭受的實際損害。
4、存在因果關系,即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違約方承擔的賠償責任以其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為限。
3.貨物運輸合同繳納印花稅有哪些註意事項?
1.沒有確定的事情盡量不要簽合同。
根據印花稅相關政策規定,企業在簽訂應稅合同時,無論合同是否履行,都有繳納印花稅的義務,且壹般情況下多繳納的印花稅不能退還。
2.不要高估不確定的合同金額。
根據印花稅的有關政策規定,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合同金額確定。如果合同金額大於實際結算金額,壹般情況下,多繳的印花稅不予退還。
3.不同類型的經濟事項盡量分別簽訂合同。
根據印花稅相關政策規定,目前印花稅只對《條例》稅目稅率表所列應稅合同的簽訂繳納印花稅,未列的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4.不要混淆不同稅率的物品金額。
根據印花稅相關政策規定,同壹憑證包含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項目,分別適用不同稅目稅率記載金額的,應當按照各自的稅率分別計算印花稅;未單獨記載金額的,按照高稅率計算納稅。
5.簽訂購銷合同時,應分別記錄價格和稅金。
根據印花稅的相關政策規定,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是合同中規定的“購銷金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電視電話會議2016的解釋,分別註明合同所含金額和增值稅的,應當按照不含增值稅的合同金額確定計稅依據。未單獨註明的,以價稅總額作為繳納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我國鐵道部對危險貨物運輸做出了具體規定,主要包括以上11。運輸危險品時壹定要小心,否則會危及人身安全。
法律客觀性:
1.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集裝箱、裝卸機械和工具必須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規定的條件,並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考核合格。2、具有相應的設施設備,保證危險貨物的安全運輸。3、停車庫要保證車輛暢通,並有相關部門批準允許停放的危險品運輸車輛。有危險品專用車輛,並應設置相應數量的封閉式車庫。4.直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員、押運員、裝卸工和相關經營管理者,必須掌握危險貨物運輸的相關知識,持有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或者地(市)級以上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道路運輸操作證。5、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駕駛員必須具有2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或安全駕駛裏程5萬公裏以上。6.從事危險貨物營業性道路運輸的單位,除必須符合《細則》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5臺以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3年以上運輸經營管理經歷,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初級技術職稱的化工專業人員),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車輛設備維護、修理和安全質量教育規章制度。國際貨物運輸關系方式1。承運人是指專門從事水上、鐵路、公路、航空等客貨運輸業務的運輸部門,如航運公司、鐵路或公路運輸公司、航空公司等。他們壹般擁有大量的交通工具為社會提供運輸服務。2.貨主是指專門從事進出口商品業務的外貿部門或進出口商。為了履行貿易合同,他們必須組織進出口商品的運輸,在國際貨物運輸中他們是托運人或收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