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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貨物運輸及場站管理法律法規全文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根據2008年7月23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道路貨物運輸及貨場管理規定〉的決定》第1次修正、2009年4月20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道路貨物運輸及貨場管理規定〉的決定》第2次修正)第壹條為了規範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的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保護道路貨物運輸各方當事人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營業性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普通道路貨物運輸、專用道路貨物運輸、大型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特種運輸,是指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集裝箱等專用車輛運輸貨物。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便民。

第四條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使用集裝箱、封閉式廂式貨車和多軸重型車輛進行運輸。

第五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的管理。第六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其業務相適應並經檢驗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1)車輛技術性能應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車輛的外形尺寸、軸重和裝載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形尺寸、軸重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其他車輛要求:

(1)從事大件物品運輸的,應當有與運輸大件物品相適應的超重型貨車;

(2)從事冷藏、倉儲、罐式集裝箱等特種運輸的。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和設施,並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3)集裝箱運輸時,車輛還應有鎖轉裝置固定集裝箱。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員:

1.取得與駕駛該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物運輸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以及貨物和裝載保管基礎知識進行考試合格,並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室、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庫房棚、場地、道路等設施,並通過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三)有與其業務規模和業務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代理人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和車輛檢驗合格證復印件;運輸車輛承諾書,內容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和投入時間;

(四)聘用或者擬任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資格證書及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代理人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三)經營道路貨運站的土地和房屋的合法證明;

(四)貨運站竣工驗收證明;

(五)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身份證明和專業證書;

(六)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規定規定的程序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場經營行政許可。

第十壹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道路貨運經營申請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貨運站經營申請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0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許可事項。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註明經營範圍。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貨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運站(場)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註明經營範圍。

不允許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投入運輸車輛。購置車輛或者現有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投入運輸的車輛發放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子公司,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其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六條從事貨運代理(代理)等貨運相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並持相關登記證件到其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前30日告知原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並辦理相關註銷手續。

第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範圍的,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辦理。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第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貨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貨運車輛的維修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檢測與診斷技術規範》(GB18344)及其他相關技術標準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指定車輛維修企業;實施車輛二級維護不得作為道路檢測項目。

第二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貨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與車輛定期檢驗的頻次相結合。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測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形尺寸、軸重和質量限值》(GB1589)進行檢測,並出具全國統壹的檢測報告。根據檢測結果,按照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及評定要求》(JT/T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貨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壹級、二級和三級。

車輛登記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道路運輸證上註明車輛的技術等級。

第二十壹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對貨運車輛進行壹次定期檢驗。

核查內容包括車輛技術檔案、車輛結構和尺寸變化、違章記錄等。

檢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道路運輸證檢驗記錄中註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對出具的車輛檢測報告負責,並為被檢測車輛建立檢測檔案。

第二十三條禁止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

第二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並妥善保管。相關內容的記錄應及時、完整、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的主要內容有:車輛基本信息、主要零部件更換、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裏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檔案主要包括:車輛基本信息、二級維護檢測、技術等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時,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完整移交貨運車輛技術檔案。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的建立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對符合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的貨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第二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範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不得轉讓或者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二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和拖拉機上安裝和使用行駛記錄儀,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超過四小時。

第二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其雇用的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不得轉讓、出租、塗改和偽造。

第三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聘用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

第三十壹條營運駕駛員應當駕駛與其職業資格類別相符合的車輛。駕駛營運車輛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二條運輸貨物應當符合貨運車輛核定的裝載質量,貨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禁止貨運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限超載。

禁止用貨運車輛運送乘客。

第三十三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大件物品時,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道路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配備統壹標誌,並按照規定懸掛旗幟;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設置標誌燈。

第三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接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運輸或者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在運輸前檢查確認相關手續齊全有效。

貨物托運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

第三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招攬貨物和壟斷貨源。不得妨礙其他貨運經營者開展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變質、腐爛、短缺或者滅失。

第三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物托運人應當依照合同法的要求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

道路貨物運輸可以使用交通部頒布的《汽車貨物運輸規則》推薦的道路貨物運單簽訂運輸合同。

第三十八條國家鼓勵密閉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散落。

第三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與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等突發公共事件相關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儲備以及處置措施。

第四十條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等突發公共事件時,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壹調度和指揮。

第四十壹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惡意壓低價格競爭。第四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許可事項經營,不得擅自改變貨運站的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十四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根據貨物的性質和儲存要求進行分類,危險品應當單獨存放,確保貨物完好無損。

第四十五條貨物運輸和包裝應當按照國家貨物運輸和包裝標準執行,包裝材料、包裝技術和質量應當符合運輸要求。

第四十六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裝卸貨物。搬運作業要輕裝輕放,堆放整齊,防止混放、泄漏和損壞,嚴禁將有毒、易汙染物品與食品混放。

第四十七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法規,並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四十八條進入貨運站的經營者和車輛必須辦理完營業手續。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貨運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禁止無證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九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壟斷貨源、哄搶貨物或者扣留貨物。

第五十條貨運站應當保持整潔衛生,服務標誌應當醒目。

第五十壹條貨運站經營者經營配載服務應當堅持自願原則,提供的貨源和運力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第五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超限、超載配送,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運輸的貨物。

第五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儲備以及處置措施。

第五十四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各類臺賬和檔案,並按要求報送相關資料。第五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對貨運站和貨物集散地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高速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五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人以上參加,並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但是,對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五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對貨運站、貨物集散地進行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貨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停車,裝載達標後方可放行。

第六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被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非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記錄道路運輸證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和處罰結果,並抄送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十壹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過程中,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可以對違法證據先行登記保存。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將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告知違法車輛註冊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為其能否通過車輛年度檢驗和確定質量信譽考核結果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二條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可以當場暫扣無道路運輸證且無法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貨運車輛,並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5)。被暫扣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動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依法作出處罰決定,並將處罰決定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塗改、註銷等失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相關證件,並處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五條已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與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3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不再具備開業所需的相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撤銷其相應的經營範圍。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3000元至65438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其相應的經營範圍:

(壹)強行拉客;

(二)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擴散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擅自使用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654.38+0萬元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取得貨運站經營許可證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塗改、註銷等失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第七十壹條違反本條例,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未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裝載超限運輸車輛擅自出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用途和服務功能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並對整改情況予以通報:

(壹)未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貨運車輛上安裝行駛記錄儀的;

(三)大型貨物運輸車輛未按規定懸掛和標明標誌、編號的;

(四)發生突發公共事件,不接受當地政府統壹調度安排的;

(五)因積載造成超載的;

(六)無限運證運輸貨物的;

(七)未查驗禁運或者限運貨物證明,裝載禁運或者限運貨物的。

第七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的;

(三)未及時查處違法行為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非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

(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第七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從事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危險貨物運輸活動,除適用壹般行為規範外,還應當適用本規定,從業條件等特殊要求適用交通部制定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第七十七條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企業投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的,按照外商投資道路運輸管理規定辦理。

第七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辦理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可以收取費用。該項費用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財政、物價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第七十九條本規定自2005年8月6日起施行。1993年5月交通部發布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開業技術經濟條件(試行)》(焦雲發[1993]531號)和1996年2月2日發布的《道路零擔貨物運輸。65438+1997年5月22日發布的《道路貨物運單使用管理辦法》(交通部令第4號1997)和2006年4月5日發布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經營資格管理規定(試行)》6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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