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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陽市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管理,切實保護耕地,建設美麗鄉村,促進鄉村振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的制定、實施和修改以及農村村民的建房活動。但是,在城市規劃區內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村民建房,是指農村村民在集體土地上改建、擴建、新建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活動。第三條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應當遵循先規劃、先審批、後建設、壹戶壹宅、因地制宜、生態保護、集約節約的原則,體現地方文化、地域特色和農村風貌。第四條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應當合理利用土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耕地保護責任,嚴格審批用地,統籌安排村民新建建設用地,保障村民建房的合理需求。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永久基本農田的位置和範圍,並設立保護標誌。

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通過開墾或者復墾,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確保全市耕地總量和質量不降低。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村民建房和耕地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處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障所需經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和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村莊規劃的指導,以及農用地轉用和房屋權屬登記的監督、管理和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農村住房建設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對農村建築工匠進行技術指導和管理,免費向村民提供通用設計圖紙和施工合同示範文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生態環境、交通、水利、林業、文化、旅遊、廣播電影體育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村莊規劃和村民住宅建設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的監督、管理和服務,根據法律法規授權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委托,實施相關行政審批和綜合執法。第七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對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進行監督、管理和服務,並可以通過村規民約、簽訂建房協議等方式,促進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的規範化管理。第八條市、縣(市、區)、鄉人民政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實施情況時,應當將村莊規劃、村民建房、耕地保護等內容納入報告,依法接受監督。第二章村莊規劃第九條農村應當編制村莊規劃。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技術支持。

村莊規劃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村莊規劃標準要求,以國土空間規劃為基礎,並與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全域旅遊、生態保護、鄉村振興等專項規劃相銜接。,突出實用性,體現農村特色。壹般以行政村為單位,相鄰的特色相近或有壹定歷史淵源的行政村可以分片編制。第十條村莊規劃應當分類編制、因地制宜,包括以下具體內容:

(壹)確定規劃區範圍、自然村布局、村民聚居點布局和用地規模,以及房屋位置、層數、高度、布局、風格等規劃要求;

(二)保護自然風貌、民族風貌、歷史風貌和人文風貌,堅持與自然和諧,培育建築特色和村落特色;

(三)村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和建設要求;

(四)對耕地和歷史文化遺產等自然資源的保護、防災減災作出具體安排。第十壹條村莊規劃,以編制單位為單位,合理預留不超過5%的建設用地機動指標,用於村民建設住宅、農村公益設施、農村文化旅遊設施和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第十二條村莊規劃應當重視文物、歷史建築、古樹名木和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建(構)築物的規劃和保護,推廣使用鄉土化、生態化、民族化的建築材料和施工工藝,保持建築風格和色彩與農村地域特色相協調,體現村莊特色。規劃成果的內容應當通俗易懂、簡單易行,有利於村民認知、接受和實施。

在風景名勝區、高速公路沿線和重要交通點建設住宅,應當體現民族、地域、文化和居住特色,形成統壹或者相近的建築風格。

在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少數民族村寨等充分體現歷史風貌和建築特色並具有壹定保護價值的村落,村民應當保持房屋與原有建築風格壹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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