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保範圍:
(1)具有本市戶籍且年滿16周歲但未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中青年參保人員”),可在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申請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二)自戶籍所在地縣(自治縣)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當月起(我縣為2009年8月31日)年滿60周歲且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待遇的人員(以下簡稱“老年參保人員”),可申請參加戶籍所在地縣(自治縣)居民養老保險。PS:時間節點為2009年8月31日,區分老年投保人和中青年投保人。
2.未投保範圍:
(1)全日制在校學生和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待遇或養老金待遇的人員,不得參加居民養老保險。(二)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繳費期間不得同時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3、投保材料:
新參保人員可持居民身份證、戶口本、重慶農村商業銀行存折(卡)。以上資料原件及復印件在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社保服務所申報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4.支付等級:
中青年被保險人可就業第壹檔200元第二檔300元第三檔400元第四檔500元第五檔600元第六檔700元第七檔800元第八檔900元第九檔1000元第十檔1500元第十壹檔2000元300
PS:對已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1、2重度殘疾人,由政府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標準由每人每年40元提高到100元。新的繳費標準從2014 10 1開始執行。
繳費標準提高到13檔次,自2022年6月起執行。之前只有5檔,最高900元。
5.政府補貼:
實行政府補貼不繳不還的原則。政府補貼金額記入參保人個人賬戶。
中青年參保人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後,政府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第壹檔40元,第二檔50元,第三檔60元,第四檔70元,第五檔80元,第六檔90元,第七檔100元,第八檔10元,第九檔120元,第十檔65440元。
(二)養老金支付:1。每月付款條件和付款時間:
1.中青年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時,距試點月前60周歲的距離超過15年的,繳費年限必須達到15年;試點月開始前不滿15年,符合條件的(2009年參保,未中斷繳費)鼓勵繳費15年,基本養老金從本人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發放。
2 .老年參保人員,選擇繳費的,從繳費結束的次月起計發基礎養老金;選擇不繳費的,從申報的次月起按月發放基礎養老金。
2.基本養老金:
月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現行標準為每人每月125元。今後將根據國家基礎養老金標準的統壹部署,結合我市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因素進行調整。繳費年限超過15(不足壹年按壹年計)的參保人,超過壹年的按每月2元計發基礎養老金。
2.個人賬戶養老金:中青年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條件時,其個人賬戶養老金除以個人賬戶中的積累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算系數相同);老年參保人選擇繳費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參保時繳納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確定;老年參保人不選擇繳費的,不存在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所需資金從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中支付,個人賬戶不足支付時,從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3.額外養老金福利:
1.獨生子女待遇: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的父母,從領取基礎養老金的當月起,每人每月領取基礎養老金10元。
2.高齡津貼: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時年滿70周歲以上的,從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當月起,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元;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後年滿70周歲的,從年滿70周歲的當月起,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元。
4.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從領取基礎養老金的次年起,每年在本人出生當月持居民身份證,到就近的社保服務機構或有指紋采集點的社區參加資格核驗。三個月內未接受核查的,社保經辦機構從第四個月起暫停發放其基礎養老金,待資格核查合格後,在暫停期間補發基礎養老金。
5.參保人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的(有期徒刑緩刑除外),服刑期間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及其調整;從服刑期滿後的次月起,按照服刑前的標準發放基礎養老金。
6.被保險人在繳費期間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年滿60周歲的,服刑期滿後辦理領取基礎養老金手續,從期滿後的次月起發放基礎養老金。
7.仍在服刑但未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且具有本市戶籍,刑滿釋放當月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可自刑滿釋放次月起自願申請參加居民養老保險。選擇直接領取基礎養老金的人員,從申請參保當月起按月發放基礎養老金;選擇壹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從繳費的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刑滿釋放當月未滿60周歲的人員,可以從刑滿釋放當月起自願申請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8.被保險人死亡後,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發基本養老金。其親屬或利害關系人應在30日內向參保地社保服務所提交有效死亡證明,並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的標準為死亡時本人最後壹個月的基本養老金乘以12個月。逾期不提供信息導致被保險人死亡後基礎養老金逾期發放的,多發放的基礎養老金從喪葬補助金和被保險人個人賬戶余額中扣除。不夠抵扣的,按規定予以追繳。
9.2015 65438+10月1後死亡的中青年參保人員,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給予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以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為基礎。被保險人死亡前,每滿壹年(不滿壹年按壹年計算)支付1個月的喪葬補助金,最長不超過12個月。
(三)個人賬戶的建立和管理:
1,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參保人員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社會救助)、政府補助、轉移性收入、個人賬戶支出等信息。
2、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3、個人賬戶儲存額(含利息)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4.中青年參保人員在年滿60周歲之前、2015 1之後出國定居的,其個人賬戶儲存的個人賬戶本息壹次性退還給他,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同時終止。年滿60周歲且在2015 1之前死亡的中青年參保人員,將其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本息壹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同時終止;中青年參保人在年滿60周歲之前、2015 1之後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本息壹次性返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同時終止。沒有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繼承人的,個人賬戶資金並入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同時終止。
5.參保人在2015 65438+10月1前身故,其個人賬戶有余額的,壹次性退還其除政府補貼以外的個人賬戶余額。2015 1後死亡的,個人賬戶有余額的,按規定壹次性退還個人賬戶余額。
(四)養老保險關系轉移:
只能在參保繳費狀態下辦理,如果已經接受治療,不能辦理轉移。
1,全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跨區縣轉移:
參保人向原參保地(戶籍已遷入我縣)提出申請,由原參保地社保局遷出參保信息,並將參保檔案移交給參保人。參保人將參保檔案提交城鄉居民養老待遇科,由該科操作並遷入。
2.跨保險或跨省轉移:
壹是本人在我縣參加居民養老,由城鄉居民養老待遇科向轉入地開具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函。轉入地收到聯絡函後,將申請人的養老保險關系及其賬戶轉移到我縣,在我縣收到資料和財務確認後,由業務系統中的城鄉居民養老待遇科維護。
3.跨保險或跨省轉移:
申請人向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向城鄉居民養老待遇部門發送聯絡函。收到聯系函後,將養老關系和賬戶轉出。
(五)重復養老待遇:
文件依據是《關於處理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通知》(渝社建發[2011]第11號)和《重慶市治理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31).
1.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認定:在我市範圍內,參保人在壹個或多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復參保後,同時領取多項養老保險待遇。
2.對同時領取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終止和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退回已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含獨生子女待遇和養老待遇,下同)。參保人員退保後,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
3.根據《重慶市治理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004號)。231),騙取或者協助他人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人社部門和社保機構有權對其騙取行為進行調查核實,並視情節輕重移交有關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