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地票,是指土地所有者自願將其建設用地按規定復墾為合格耕地及其他農用地後,在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交易的建設用地指標。第三條地票管理遵循自願開墾、公開交易、規範使用、收益歸農的原則。第四條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用地復墾、地票交易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農業、財政、監察、水利、審計、林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建設用地復墾和地票使用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建設用地復墾的相關工作,監督復墾形成的耕地和其他農用地的管理和利用。第二章建設用地復墾第五條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化發展需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建設用地復墾期限等因素,科學制定土地整理計劃,測算建設用地復墾規模,引導建設用地有序復墾。
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土地所有者的意願,有序組織建設用地復墾,優先支持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避災搬遷等復墾項目的實施。第六條建設用地復墾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產業發展、鄉村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兼顧人口流動指數等因素,合理預留鄉村開發建設用地。第七條復墾土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現狀為建設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現狀分類;
(二)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和能源、交通、水利等工程設施用地範圍以外的擴建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具備開墾耕地的主要條件;
(三)權屬清晰,具有合法權屬證明。
除前款規定外,申請國有建設用地復墾還應當符合國有建設用地復墾的有關規定。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建設用地,不得收回進行地票交易:
(壹)違法建設用地;
(二)獨立的附屬設施;
(三)2009年10月1後新批準的建設用地,房屋所有權初始(首次)登記時間不滿5年的;
(四)中國傳統村落、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或者地名文化遺產保護範圍內的建設用地;
(五)依法限制權利的建設用地;
(六)自然災害發生後,地質情況尚未穩定的;
(七)其他不適宜復墾的情形。第九條土地所有者是建設用地復墾的主體,包括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具有土地所有權的主體。
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地復墾,應當由農民自願申請。申請宅基地復墾的農民應當有其他合法穩定住所。
農民的宅基地被收回後,不得申請新的宅基地。因法定情形確需申請新宅基地的,應當以有償方式取得。第十條申請開墾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土地權利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復墾國有建設用地的,土地所有者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壹)復墾申請表;
(二)土地所有者的有效身份證明,委托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3)土地、房屋權屬證明。
除前款規定的資料外,農戶申請復墾的,還應當提供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材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復墾的,還應當提供村民會議依法批準的書面材料;國有企業、單位申請復墾的,還應當出具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復墾的書面材料。第十壹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部門在受理申請時,應當告知申請人權利義務、復墾程序、交易風險、價格分配政策等相關內容。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復墾條件的,出具書面意見;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退回全部申請材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復墾申請後,可以向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報復墾項目。同壹鄉鎮(街道)內,符合復墾條件的戶數達到50戶以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向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報復墾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