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有限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利弊分析
壹人有限公司制度在我國尚屬於新興的公司制度,國家對於其態度還是比較保守謹慎的,因而在法律規制方面比較嚴格。相比而言,個人獨資企業在我國產生已久,制度可說發展較成熟,國家對此的態度也是持鼓勵和扶持。但是,壹人公司作為更先進的壹種商業制度,更符合未來我國經濟發展的需求。在此背景之下,對投資者而言,目前兩種形式的利弊需要從各方面加以權衡。
1.設立門檻與自由度
從前文設立程序的比較來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相較於壹人公司顯然簡便得多,後者涉及訂立章程、出資、驗資等程序。從經濟生活要求高效快捷的角度出發,個人獨資企業顯然更符合投資者的需求。從設立的實質要求來看,個人獨資企業的要求比起壹人公司對於出資人出資要求等規定也低得多。因此,就設立門檻而言,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更大的優勢,更有利於吸引投資者。
2.企業運營成本
根據上文分析,投資者設立壹人公司的稅收負擔明顯高於個人獨資企業。除了稅收這個最重要的成本,壹人公司的隱形成本也高於個人獨資企業,例如,公司法要求投資者出資後進行驗資,公司需要設立會計賬簿,並且每年需要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核查。這些均需要花費投資者的時間與精力。基於不同法律的要求及國家的管制程度的差異,壹人公司的成本高於個人獨資企業是必然的結果。
3.投資者的自由度
壹人公司本質上還是屬於有限公司,而我國對於公司這種商業組織形式的管制目前而言還是比較嚴格的,盡管有逐步放松的趨勢。並且,由於公司制度本身的特殊性質,壹人公司同樣需要符合公司法對於公司的強行性的要求,例如股東作出重大事項決定時,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並且需要簽名,置備於公司以備查閱。相較之下,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進行決策並沒有這些要求,自由得多。
4.國家政策傾向
我國壹人公司制度的建立經歷了壹個比較復雜的過程,其中由於觀念、傳統、經濟發展程度等各種因素,形成過程中也發生了比較激烈的討論。盡管最終2005年此制度最終確立,但是從公司法對其設置的各項限制可以看出,國家對於壹人公司制度的態度還是比較保守的,並且以管制為主,這與國家放權於市場的總體趨勢是不符的。而個人獨資企業長久以來壹直屬於國家扶持的對象,各種規章制度趨向成熟,國家為鼓勵個人獨資企業的發展,制定了許多優惠政策,如殘疾人員下崗職工興辦或參與興辦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經本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的範圍和幅度,減征個人所得稅。個人企業的年度虧損,允許用本企業下壹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下壹年度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彌補。這些優惠在《個人獨資企業法》中也有明確的體現。
以上四個方面,個人獨資企業相較於壹人公司有明顯的優勢。
但是作為壹種新興的制度,壹人公司也有其自身的優越之處,這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1、經營風險
公司制度的壹個重要優勢在於投資者責任的有限性。因而,壹人有限公司的投資者的經營風險比起需要承擔無限責任的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要小得多。這也更有利於激發投資者的創造性,從而創造更多的經濟價值。相比而言,個人獨資企業因需投資者承擔無限責任,壹般而言投資者的經營方式比較保守,更追求穩定的經營。對於個人而言,此種方式是最優的。但是長遠來看,此種方式客觀上不利於經濟規模的擴大、效益的提高。
2、商業信譽
由於公司具有壹定的註冊資本,對外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並且受到國家法律嚴格規制和監督,因此比起個人獨資企業中主要依靠投資者個人信用的方式更具有制度上的穩定性。因此從壹般社會觀念而言,公司的商業信譽比起個人獨資企業也更高。這主要帶來的效果是壹人公司在金融市場的融資能力更強,持續發展能力也更好。
3、發展前景
由於以上兩點原因,長遠來看,公司的發展前景更為廣闊,在條件符合時,可以變更其組織形式,從而獲得更強大的資金支持和經營能力。而個人獨資企業則由於其自身的局限,很難滿足經營者擴大規模的要求,更註重追求投資者個人的安全與穩定,因而其前景相較於公司比較狹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