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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支持科技創新有哪些「障礙」?

銀行支持科技創新有哪些「障礙」?

推進創新型國家建設,加快經濟結構轉型升級,是當前經濟社會面臨的重中之重。在這個過程中,金融的作用尤為重要。金融作為經濟活動的血液,在推動科技創新、引導社會資源有效配置方面發揮著導向、支撐和推動作用。如何從體制機制上消除金融服務的“障礙”,推動中國經濟從要素驅動、投資驅動向創新驅動轉變,金融業有很多工作要做。

-亞夫

■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普遍面臨“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相關金融約束成為創新經濟發展的“攔路虎”。在目前以間接融資為主的金融結構下,充分挖掘和發揮銀行體系的作用,推進相關機制和體制的改革,是我國科技和金融發展的重要坎。

■目前我國科技銀行以科技支行為主,科技支行和科技小額貸款公司並存。然而,無論是商業銀行設立的科技支行,還是民間資本發起的科技小額貸款公司,都遠非科技銀行的“理想模式”,都不是真正的科技銀行。

■與企業的技術創新相比,我國商業銀行的信貸品種能夠提供的融資手段較少,在信貸品種、融資方式、結算服務等方面創新的動力和方式不多。尤其是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可供選擇的信貸品種和融資手段少,信貸產品針對性不強。現有的貸款審批流程無法滿足中小企業貸款“軟、小、頻、急”的特點。

□李若愚

加快銀行系統科技金融服務創新。

2006年2月,國務院發布《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開啟了我國科技金融的快速發展期,科技金融服務創新明顯加快。就銀行體系而言,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加快建立科技分支機構。

2007年,全國工商聯向“兩會”提交了設立科技銀行的提案,建議在有條件的國家高新技術園區試點。科技銀行是指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銀行機構。其業務主要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引進、技術研發、新產品試驗和推廣等與科技創新相關的業務提供產品服務。美國的“矽谷銀行”是科技銀行成功的典型。在參照美國“矽谷銀行”模式的基礎上,結合中國金融發展和金融體系的客觀實際,中國科技銀行的設立采取了“科技支行”的形式。

2008年,在科技部、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推動下,各省市地方科技部門積極配合地方銀監會和金融機構,推動國內商業銀行設立科技分支機構,為科技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自5438年6月+2009年10月首批兩家全國性科技支行在成都成立以來,科技支行在全國遍地開花,主流商業銀行紛紛設立科技支行。截至2013年底,* * *已成立60余家科技支行,江蘇省是科技支行數量最多的省份。2011110 10月,中美合資浦發矽谷銀行成立,這是中國第壹家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科技銀行。

為了更好地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科技支行通常享受“壹行兩制”的特殊政策。科技支行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特點,開展了多種金融創新。主要包括:建立專門的銀行貸款評價指標體系;將科技專家引入銀行貸款審查委員會;提供以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為主的多種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大量“弱擔保、弱抵押”信貸產品;與風險投資機構、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合作,創新商業模式;探索建立單獨的貸款風險容忍度和風險補償機制。

2.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快速發展

自2008年銀監會和人民銀行啟動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工作以來,全國部分地區已經啟動了科技小額貸款工作。2009年,全國首家小額貸款公司天津科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成立。2010江蘇啟動科技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天津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只是壹家針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小額貸款公司,在制度和業務模式上的創新非常有限。而江蘇試點的科技小額貸款公司采用了“投貸結合”的新模式,突破了傳統。

試點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可從事創業投資業務,資金不高於公司凈資本的30%。試點以來,截至2013,江蘇省已成立50余家小額科技貸款公司,主要分布在國家級和省級高新技術園區、省級以上經濟開發區、國家大學科技園。此外,北京、浙江、廣東、河北等地區也在積極開展小額科技貸款公司試點,或推動當地小額貸款公司向中小科技企業發放貸款。

3 .開展促進科技與金融結合的試點工作。

2011 11 10月,科技部會同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發布了《關於確定首批推進科技與金融融合試點地區的通知》。確定北京中關村示範區、天津、上海、江蘇、浙江“杭-溫-杭-甬”地區、安徽吳赫-蚌埠自主創新綜合實驗區、武漢、長沙高新區、廣東“廣佛-東莞”地區、重慶、成都高新區、綿陽、關中-天水經濟區(陜西)、大連、青島、深圳。

試點地區開展了各種有特色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如設立江蘇省科技信貸增長風險補償和獎勵專項基金、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貸款風險補償專項基金等。成都高新區探索出了以政府引導、民間資金積極參與、企業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為主體的新型融資模式。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等地積極探索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武漢構建了“科技創業投資+專項銀行貸款”的服務模式,上海創新銀保合作產品,推出“科技型中小企業履約保證保險貸款”等等。科技部統計數據顯示,2013年,全國16試點地區出臺科技金融政策342項,上海、浙江等11地區設立的科技金融專項資金總額達32億元,建立了多元化、多層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資體系。

2014,14年6月,科技部會同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知識產權局聯合發布《關於大力推進體制機制創新紮實服務科技金融的意見》,提出加快科技與金融結合試點工作,適時啟動第二批試點工作,將更多領域納入試點範圍。

銀行系統在支持科技創新方面面臨哪些問題?

1.銀行體系在支持科技創新方面有“先天不足”。

理論和經驗都表明,資本市場對技術創新的金融支持效率遠高於信貸市場,這也是美國成為全球技術創新中心和工業革命領導者的重要原因。然而,長期以來,銀行體系壹直是中國金融體系的核心和主體,建立和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將資本市場與信貸市場“相提並論”,尚需時日。在我國現有的金融體系下,銀行信貸仍然是社會融資的主體。

從存量看,到2014年末,實體經濟本外幣貸款占社會融資規模存量的69%;從流向看,2014年,銀行本外幣貸款占新增社會融資規模的61.6%。在現有的金融體系下,科技企業的外部融資在很大程度上仍然需要以商業銀行信貸的形式來解決。

然而,商業銀行的穩健經營原則與科技創新的高風險特征之間存在天然的矛盾,成為銀行體系支持科技創新的制度性障礙。傳統銀行的經營模式是吸收儲戶存款,發放貸款。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追求無風險低收益的儲戶的儲蓄資金。因此,銀行在將這些無風險儲蓄資金運用到具有鮮明“四高”特征(即高技術含量、高投入、高成長、高風險)的科技創新領域時,會非常謹慎。

事實上,各國監管機構對銀行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提出了更嚴格的監管要求。銀行對其面臨的風險的社會容忍度低於其他金融機構,因此必須有更審慎的經營策略,強調審慎經營,受到更嚴格的監管約束。壹般不願意給高風險項目或者高風險企業發放貸款。

對於我國商業銀行來說,在分業經營的嚴格要求下,長期的經營慣性和制度缺陷使得銀行支持科技創新的動力不足。壹是根據“分業經營”原則,商業銀行除了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和從事部分中間業務外,不得進入投行業務。因此,商業銀行無法承擔科技投入的高風險,也不具備相關專業人員。第二,現有的商業銀行壹直局限於成熟的傳統行業的經營,局限於傳統行業的客戶營銷和維護,往往對科技型企業和新興行業的經營特點和規律缺乏了解。第三,現有商業銀行的貸款發放通常需要通過有形物質抵押和企業擔保來實現。而廣大科技型企業的特點並不符合銀行對信貸客戶的要求,比如知識產權等“軟資產”較多,固定資產等傳統實物抵押物較少;中小企業多,大企業少,專業性強,不確定因素多。銀行“大貸、集中貸”的傳統客戶主導發展模式,不適應科技型企業“小、散、專”的特點。

2.科技型中小企業成為銀行系統的服務“盲點”。

在我國目前的銀行體系中,提供科技貸款的金融機構有三類:正規銀行體系中的科技銀行、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目前國內科技銀行的實現形式有科技支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合資銀行(浦發矽谷銀行)、科技小額貸款公司。

從現實情況看,科技貸款尤其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貸款還有很大缺口。中小商業銀行由於專業性和風險控制能力不足,在中小科技企業科技貸款中沒有發揮應有的功能和作用。由於金融資源和現有功能定位的限制,以及經營上的固有缺陷,政策性銀行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貸款的支持力度有限。雖然大型商業銀行擁有大量的剩余金融資源,但由於其規模不匹配和風險控制要求,其對中小科技企業的科技貸款供給極其有限。科技銀行作為服務中小科技企業的專營機構,規模小、實力弱,難以彌補科技貸款的缺口。

3.政策性銀行缺乏對創新的支持。

我國現有的三家政策性銀行,即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各有側重,都或多或少地提供了壹些支持科技創新的金融服務,但沒有壹家是致力於科技創新的市場定位,政策性銀行在支持科技創新領域長期缺位。從職責和定位來看,這三家銀行的服務科技創新屬於順路開展的“副業”,其業務中心和工作重心並不在此。

從實際業務發展來看,對科技創新支持力度最大的國家開發銀行科技貸款余額,2065年末為141.6億元,僅占其貸款總余額的2.6%。科技貸款中,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僅占1.7%。截至2011年末,中國進出口銀行科技貸款余額為71424億元,僅占全部貸款余額的5.2%,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僅占6.9%。

4.缺乏真正的技術銀行

目前我國科技銀行以科技支行為主,科技支行和科技小額貸款公司並存。然而,無論是商業銀行設立的科技支行,還是民間資本發起的科技小額貸款公司,都遠非科技銀行的“理想模式”,都不是真正的科技銀行。

我國科技支行的發展存在以下問題:壹是科技支行沒有獨立法人地位,不能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經營缺乏自主性和靈活性。第二,科技支行金融交易的信用基礎完全來自母行。雖然有“壹行兩制”的政策,但科技支行的業務仍然受到總行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和績效考核體系的制約。第三,科技支行的風控機制與傳統銀行差別不大,過度依賴有形抵質押的現象普遍存在,而無形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往往流於形式。四是科技支行提供的科技金融產品較為單壹,科技貸款仍是最主要的業務模式,未能更好地滿足科技型企業的融資需求。五是存在制約科技銀行發展的異化問題,如行政色彩濃厚、政府幹預過多等。第六,科技支行的工作人員是從現有工作人員中抽調的,他們往往缺乏對高新技術產業和企業發展趨勢和商業模式的了解,缺乏高素質的專業人才。

浦發矽谷銀行作為唯壹壹家獨立的科技銀行,也是第壹家真正的科技銀行,規模較小,註冊資本只有6543.8+0億人民幣,業務有限。目前只能為企業開展在岸美元業務。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在科技、金融方面提供服務所使用的資金來源於自有資金和同業拆借,借貸能力不強。

此外,受制於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我國發起設立的科技銀行基本都是以債權為主的經營模式。由於不允許商業銀行投資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科技支行無法實現矽谷銀行“債權加股權”的盈利模式。而且中國目前的風險投資市場剛剛起步,科技銀行對風險投資缺乏接觸。

5.商業銀行產品和服務單壹,對創新支持缺乏針對性。

與企業的技術創新相比,我國商業銀行的信貸品種能夠提供的融資手段較少,在信貸品種、融資方式、結算服務等方面的創新動力和方式不足。尤其是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可供選擇的信貸品種和融資手段少,信貸產品針對性不強。現有的貸款審批流程無法滿足中小企業貸款“軟、小、頻、急”的特點。

目前,國內主流商業銀行針對科技企業“輕資產、高成長”的特點,設計了應收賬款質押、股權質押、知識產權質押、訂單質押、出口退稅質押、存貨質押、發票融資、應收租金保理、合同能源管理等壹系列“弱擔保”措施或金融產品。但由於銀行內部的激勵和考核機制不到位,客戶經理的營銷積極性不高,決策層不願意承擔更大的風險。科技企業的實際準入門檻並未降低,“強擔保”仍是銀行對此類客戶的主流擔保方式。大多數商業銀行仍然采用傳統的抵押和擔保方式,而很少有銀行開展專利證書質押和知識產權質押等創新業務。

6.科技創新增信機制薄弱。

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貸款風險與收益不對稱問題,可以通過抵押、擔保等增信方式解決。目前,銀行向科技企業提供貸款時,抵押物仍以土地和廠房為主。由於抵押物的流動性限制,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存貨質押貸款等抵押貸款規模有限。據悉,在中國擁有的654.38+0.63萬項專利中,近十年銀行質押的專利僅有682項,占比不到0.05%,融資總額不到50億元。

從國際經驗來看,信用擔保機制通常由政府設立,而不是商業擔保機制。由於政府信用遠高於商業擔保公司,主要由政府建立的信用擔保機制,既能與銀行共擔風險,又能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然而,商業擔保在我國是主流。截止2013年末,我國融資性擔保法人機構中國控股份額為23.5%,民營和外資控股份額分別占23.5%和76.5%。商業擔保公司要求的3%至5%的擔保率,大大增加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商業擔保公司為了規避風險,通常會提出反擔保要求,要求貸款客戶繳納保證金和風險準備金,加重了企業負擔。

從體制機制入手推動銀行系統服務科技創新

1.引導商業銀行推進科技信貸產品和服務模式創新,增加科技貸款供給。

在當前信貸規模總體偏緊、銀行風險防控和責任壓力較大的監管環境下,可以借鑒國家對“三農”和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政策,對科技貸款給予壹定的政策傾斜。比如給予貼息、要求“兩個不低於”、實行差別存款準備金率、放寬撥備政策、優先支持科技信貸證券化等。

鼓勵商業銀行豐富科技信貸產品體系,創新科技金融服務模式。在有效防範風險的前提下,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創業投資、證券、保險、信托等機構合作,創新交叉性金融產品。全面推進符合科技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創新,逐步擴大倉單、訂單、應收賬款、產業鏈融資、股權質押貸款規模。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還款方式,開發和完善適合科技企業融資需求的信貸模式。積極為科技企業提供開戶、結算、融資、理財、咨詢、現金管理、國際業務等壹站式、系統化的金融服務。

放開銀行與創投機構合作模式的限制。目前,我國商業銀行與風險投資機構的合作模式仍處於粗略的業務合作關系,即銀行與風險投資公司或私募股權機構的合作模式為“財務咨詢+多方位融資服務”,其中銀行扮演的角色為財務顧問、項目推薦代理人和資產托管人。如果放寬我國商業銀行與風險投資機構合作方式的限制,允許銀行向風險投資機構投資或貸款,將有利於兩者的有機結合。

發展支持科技活動的大型金融控股公司,例如,在商業銀行的參與下設立參與投資銀行和風險投資業務的子公司,並以多種創造性的方式為處於初創階段的新興產業提供資金,以發揮綜合金融服務平臺的作用,同時避免“分業經營”的原則。可適當放寬銀行設立或參股服務新興產業的新型金融機構,如為商業銀行設立專門從事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投資基金或創業投資基金或金融租賃公司等。如果符合現有準入標準,可以加快審批流程,實現優先準入,甚至可以在現有準入標準的基礎上適當放寬條件。

2.探索建立專業政策性銀行的可行性和發展模式。

由於科技具有很強的正外部性,需要有肩負歷史責任、不追求短期回報、願意承擔風險的金融機構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成長。這正是政策性金融的含義。韓國在60年內迅速發展成為世界十大工業強國,與政策金融支持到位密切相關。可以借鑒韓國的經驗,整合分散在多個部門的財政投資資金,探索建立支持創新的政策性銀行。政策性銀行直接貸款給科技型中小企業,還可以為其提供信用擔保和貼息,還可以為風險投資提供貸款,從而產生示範效應,起到四兩撥千斤的作用。

3.建立專業化科技銀行,支持科技創新型企業融資。

科技銀行的設立,不僅可以為充分商業化、產業化的科技資源提供有針對性的高效金融服務,最大限度地調動社會資源投入科技創新領域,也為政府財政投入和完全市場化的民間資本投入找到了對接平臺。從長遠來看,未來中國建立自主科技銀行的目標模式是美國矽谷銀行模式。因此,我們應該借鑒美國矽谷銀行的主要做法和成功經驗。在此基礎上,結合我國基本國情,培育和建立市場化、專業化、本土化、互動化、自主化的科技銀行。在積累經驗的基礎上,隨著國家政策的調整和商業環境的改善,應逐步建立專業的技術銀行。

專業化的科技銀行應該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在實踐中,有三種方式來設置。

壹是新成立了由商業銀行和其他投資者參與的股份制科技銀行。相關立法部門和銀行監管部門要及時制定《科技銀行法》、《科技銀行管理辦法》等專門法律法規,規範科技銀行的運作。國家應出臺政策,對設立科技銀行在註冊資本、資金來源、業務範圍等方面給予必要支持,特別是允許科技銀行從事股權投資等創新金融服務。為實現科技銀行投資主體多元化,應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科技銀行,如引入國外戰略投資者、鼓勵國內民間資本參與設立科技銀行等,以完善科技銀行的組織結構。

第二,商業銀行的科技支行已經轉變為獨立的科技銀行。隨著科技支行現有科技貸款業務的不斷拓展,風險控制能力提高,逐漸發展出較為成熟的盈利模式。科技支行可以從原來的商業銀行中分離出來,成立科技銀行,即可以改造成獨立的科技銀行。考慮在全國範圍內兼並重組具有科技銀行屬性的中小商業銀行或科技支行。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有必要盡快出臺相關政策,在牌照申請、機構設置、資金需求等方面給予支持。

三是鼓勵民間資本設立專業化科技銀行。目前,國家已經逐步放開了對民間資本參與設立商業銀行的限制。未來應積極推動更多社會資本設立專業化程度高的中小型科技銀行,通過體制改革釋放社會資本在科技信貸管理和資產風險控制方面的創新活力。

4.積極發展服務科技創新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組織。

金融租賃公司和科技小額貸款公司是服務科技創新的主要非銀行金融機構。鼓勵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通過資產證券化和發行債券籌集資金。提高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的區域適應性,逐步推進科技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並將這壹模式推廣到經濟金融發達地區。加強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創業投資機構的合作交流,增加其抗風險能力。合理提高科技小額貸款公司杠桿率,增加資金供給能力。政府應為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出臺優惠政策,設立風險準備金,促進其可持續發展。

5.以政府為主體,完善科技創新型企業貸款風險分擔機制和信用擔保機制。

完善科技創新型企業貸款風險分擔機制:壹是鼓勵地方各級政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通過科技貸款貼息完善信貸風險分擔機制;二是建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性保險機構。政策性保險機構的資金來源主要是政府財政撥款吸引其他資金參與股票市場,保險對象是科技創新型中小企業。

建立國家層面的信用擔保框架,指導省市政府盡快建立政府主導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制。政府可以設立專門的擔保公司或基金,為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擔保服務。通過集中有限的財政資金,建立非營利性的信用擔保機制,信用擔保將回歸政策使命。事實上,我國現有的高新技術擔保體系主要由地方政府出資,存在擔保水平低、覆蓋面窄、擔保資金總量不足等問題,與市場體系對高新技術擔保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完善我國科技創新的保障體系,還需要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的保障機制。

(作者單位:國家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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