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業性道路貨物運輸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輔助業的經營應當遵循統壹管理、協調發展、平等競爭、規範有序的原則。鼓勵規模化、集約化經營,禁止地區封鎖和市場分割。第四條市、縣(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輔助業務的管理工作,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財政、規劃、工商、公安、物價、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輔助行業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道路貨運市場發展的需要,對道路貨運運力投放進行宏觀調控;統籌規劃和合理布局貨運站場及其他運輸服務設施的配置和建設,引導采用先進的運輸組織方式、技術和設備,提高道路貨運綜合服務能力。第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投訴,調解道路運輸經營糾紛。第七條本辦法所稱營業性道路貨物運輸,是指以各種方式向社會提供服務的道路貨物運輸,包括營業性專業貨物運輸和營業性自營貨物運輸。
經營專業貨物運輸,是指在境外承接貨物運輸業務的運輸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經營活動。
經營自營貨物運輸,是指僅承運本單位貨物的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第二章經營者第八條從事道路貨物運輸或者道路貨物運輸輔助業經營的(以下簡稱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和有號牌、行駛證的車輛;
(二)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營業場所;
(三)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專業資格人員;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及運輸輔助業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市、區、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
(壹)開業申請書(含可行性研究);
(二)企業章程;
(3)法定驗資證明;
(四)事故賠償存款證明(按交通部規定);
(五)營業和辦公場所證明;
(六)車輛清單和行駛證復印件;
(七)管理人員和駕駛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明。第十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輔助業務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申請材料真實、完整,符合經營條件的,應當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壹條申請人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後,應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其中,從事營業性道路貨物運輸的,需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核發車輛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證》是壹車壹證,隨車攜帶。
禁止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上路運營。第十二條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二)有安全運營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三)具有65,438+00以上專用車輛的經營規模;
(四)具有5年以上道路貨物運輸管理經歷;
(五)以下列方式之壹保證償付能力:
1.在指定銀行賬戶存入不低於人民幣40萬元的償付能力保證金;
2.提供不低於償付能力額度的擔保;
3 .辦理不低於償付能力額度的保險。第十三條從事道路貨運市場、貨運業務的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設立道路貨運市場必須有不少於2000平方米的封閉硬化停車場,500平方米以上的永久性倉庫,有供配載經營者進場的營業用房,有為車主和貨主提供與其規模相適應的住宿場所;
(二)設立貨運停車場必須有500平方米以上的封閉硬化停車場;
(三)設立貨運交易市場和貨運停車場必須有相應的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消防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