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研究起草工業經濟和信息化的地方性法規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提出全市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協調解決全市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制定並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發展規劃,推動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優化升級,促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工業和信息產業規劃和產業政策,提出優化產業布局和結構的政策建議,制定產業技術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質量管理。
(四)監測分析經濟形勢,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經濟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工業和信息應急管理、工業安全和國防動員;負責緊急情況下重要物資的生產組織;負責經濟運行中各種運輸方式的綜合協調;負責電力運行的協調工作。
(五)提出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國家和省對口和市財政安排工業和信息化建設的規模和方向意見,並組織實施;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權限,審批工業和信息企業技術改造燈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不含煤炭項目)並組織實施。
(六)制定高新技術產業中生物醫藥、新材料和信息產業相關的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引導工業和信息產業的技術創新與進步,用先進適用技術優化提升傳統產業,組織實施國家重大科技項目,促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
(七)承擔全市原材料、裝備制造、消費品工業和電力工業的管理。
(八)負責全市節能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計劃並推動實施。負責全市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和節能監察工作。具體負責全市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節能工作。
(九)綜合分析經濟與社會、資源與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促進可持續發展。參與制定全社會資源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產推進計劃,負責全市工業和信息領域的資源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產工作,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
(十)參與編制能源基地建設規劃;分析監測煤電油氣運輸供需形勢和市場情況,負責產運需求的均衡銜接和日常調節,統籌協調全市煤電油氣運輸保障工作;承擔重大突發事件狀態下的應急調度和綜合協調工作;組織建立和調用煤電油氣應急儲備。
(十壹)推進工業和信息化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提高行業綜合素質和核心競爭力,引導工業和信息化相關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十二)統籌推進全市信息化工作,協調信息化建設重大問題,推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絡融合,指導和協調電子政務發展,促進跨行業、跨部門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開發利用。
(十三)指導全市軟件產業發展;制定並組織實施軟件、系統集成和服務的技術規範和標準。
(十四)承擔全市網絡安全和相關信息安全責任,負責協調維護全市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指導和監督全市政府部門和重點行業重要信息系統和基礎網絡安全,協調處理網絡與信息安全相關重要事項。
(十五)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負責全市工業示範基地、工業園區和信息產業園的宏觀指導、規劃發展、組織協調和綜合管理。
(十六)代表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口岸工作”
(十七)承擔市信息化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八)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市屬企業(不含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管理。
(十九)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審計等方式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十)指導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促進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21)通過法定程序任免和考核所監管企業的負責人,根據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約束制度。
(二十二)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向被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十三)負責組織監督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相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決算的編制和執行。
(二十四)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檢查所監管企業執行國家和省安全生產方針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情況。
(二十五)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起草國有資產管理地方性法規,制定相關制度,依法指導和監督縣(市、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協調長治地區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涉及地方的中央、省、外事工作;指導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工作。
(二十六)貫徹國家、省、市中小企業產業政策,研究制定全市中小企業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引導和推動中小企業產業結構調整,指導全市中小企業發展園區建設。
(二十七)按規定行使城鎮集體工業管理的行政職責;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城鎮集體經濟發展戰略和規劃,維護城鎮集體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十八)承擔全市輕工、紡織、食品、醫藥、家電等消費品行業的管理;承擔中藥材生產扶持項目管理和藥品儲備管理。
(二十九)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