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字:
引用
“為政以善不足,為法以自立不足”,以及“所作所用靠法,所推所為靠人”。今天,在和諧社會的語境下,集自然人、社會人、政治人、司法人諸多角色於壹身的法官,作為“人”的因素,無疑在“法”的“實施”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官不是“天生”的,其素質的形成和提高離不開“後天”的教育和訓練。不可否認,中國的法學教育培養了大量的法律人才。然而,由於根深蒂固的教學理念或“短期”的教學條件,現代法學院的“生產”畢業生在與基層司法實踐相結合的過程中存在壹些“錯”和“短板”現象。同樣,目前的法官培訓也存在類似的問題,培訓的內容在很大程度上不能滿足受訓者的實際需要。法學院教育模式改革的路在何方,走多遠,不是本文討論的重點。筆者意在,在法學院教育“依然波濤洶湧”的情況下,培養針對性更強、目標更明確、轉型更容易的法官,壹定是“亡羊補牢”之舉!
筆者作為第壹次做基層法官,在面對層出不窮的民事糾紛後,驚訝於基層司法的特殊性和復雜性,深感自己處理基層司法的能力之弱。屢遭打擊後,他不得不承認自己陷入了壹個兩難的境地——所學的法學理論知識與基層司法實踐脫節,而基層司法實踐所需要的大量知識卻遊離於法律之外。作為壹名基層司法從業人員,筆者認為有必要從自己的親身經歷和體驗出發,從法官培訓內容的角度進行盡可能多的探索,希望能找到壹條更適合我們成長的培訓之路,從而解決現實中存在的問題,提高人民的司法滿意度,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這就是寫這篇文章的初衷。
壹、獨特的成長軌跡:法官培訓對象分析
“鐵打的法庭,流動的法官”,在“妳方唱罷我登場”的歷史舞臺上,隨著壹大批經驗豐富的老法官退休或退居二線,壹批法學院畢業的年輕法官逐漸走上審判舞臺,成為司法審判實踐的主力軍。作為或者即將成為今天審判階段的主角,我們有著獨特的成長經歷和背景。這種獨特的成長軌跡是法官培訓中不得不考慮的重要因素。
(壹)“撞車”經歷
【材料壹】:作者本人經歷——1980年後出生,法學碩士,壹次性通過國家司法資格考試,畢業後通過公務員考試,成為外省壹名基層法院的壹員。在法院工作了七個月左右,參加了國家法官學院組織的預備法官培訓,為期70天。培訓結束後,他被任命為助理法官,開始在人民法院獨立辦案,摸索出獨自處理各類民事案件、獨自面對各類當事人的思路,成為壹名真正的“速成法官”。無獨有偶,近年來,在筆者所在的基層法院,筆者的上述經歷並非特例,而是慣例。
對比國外法官的成長經歷,妳可能會對現在的“速成法官”現象感到驚訝,也可能會對這種培養法官的模式產生質疑,甚至譴責這種“鼓勵年輕法官”的方式過於殘忍。但是,法官的培養模式“吃快餐”真的很無奈!
當今中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各種社會矛盾層出不窮。人們的法律意識日益增強,對公平正義的渴望越來越強烈。同時,由於人們觀念的改變,原有的糾紛解決方式已經不能發揮良好的作用,人們選擇訴訟解決糾紛,於是各種矛盾糾紛湧入法院,法院案件急劇上升。然而,法院的法官人數並沒有因為案件的增加而相應增加。此外,許多老法官面臨退休。有的法官因為案件太多,工作了30年,選擇提前退休。壹些法官因為各種原因選擇離開法院。案多案少的矛盾成為困擾法院發展的尖銳矛盾。為了緩解大量案件和少量案件之間的矛盾,法院不得不縮短法官的成長過程,盡快任命新錄取的後備法官為法官,以解燃眉之急。
(2)教育背景
目前法官後備人才基本都是通過招錄公務員的方式,由各大高校的法學專業學生來招聘。然而,從中國法學教育的實際情況來看,法學院教育向學生灌輸的是壹種強調規則和程序的現代西方法治觀念,以及壹種如何運用邏輯方法分析和適用法律的技能。在課程設置上,仍然存在過於強調書面知識,對法律實踐經驗重視不夠,理論過多而實踐不足,存在“重知識輕技能、重理論輕實踐”的傾向。所以法學生擅長處理法律糾紛,但不擅長解決糾紛,不擅長在復雜的熟人圈子裏擺平各種關系。“從這個意義上說,現代法學院培養出來的畢業生和知識,在‘農村’可能是大材小用了。從法律需求者和消費者的角度來看,這種法律知識和人才是壹種欺騙他們的‘水貨’。
㈢培訓背景
從目前新法官的培訓來看,也存在“重理論輕實踐”的問題。由於時間、師資、尤其是培訓理念等各種原因,法官的培訓仍然側重於理論知識的進壹步深化,實踐知識較少。所以只是在壹定程度上提高了學員的法律分析和運用能力,對於司法實踐尤其是基層司法實踐中急需的知識的獲取和經驗方法、司法技能的培養作用不大。從筆者參與的國家法官學院舉辦的預備法官培訓來看,主要以高等院校教授、知名法學理論家講授法律知識和最高法院學者型法官對新頒布的法律法規進行“司法解釋”為主,真正涉及司法實踐中司法技能和方法的課程較少。
二、來自實踐的困惑:基層司法突出法律“內”與“外”的“充分”與“不足”。
從上壹部分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們對法官的教育和培訓,加上我們快速的經驗,使我們“三證”齊全,法律知識充足,法律思維敏捷。但是,當我們真正成為初任法官,處在化解矛盾糾紛的第壹線時,在實踐的考驗中暴露出來的最重要的問題是,我們的法學理論知識是比較充分的。
“水土不服”之壹:工商、陌生人社會vs農業、熟人社會
現代法在很大程度上主要適用於城市社會、工商社會和陌生人社會。它主要關註的是商業社會和城市生活。即使在民權普遍性的口號下,傳統農業社會也在壹定程度上“無法接近”現代法律。同樣,現代法律是依附於工商經濟和公民生活的;現代法學教育所傳授的知識和技能,基本上都是這種經濟制度和社會生活的產物。法學院開設的所謂前沿課程,很大程度上並不是為中國基層農村社會的生活秩序而準備的,更多的是為大都市的生活,甚至是為中國即將到來的更加開放的發達地區的生活秩序而準備的。
在中國,60%以上的人口生活在被稱為文化傳統活化石的農村社會。這是壹個在血緣和地緣基礎上形成的“熟人社會”。村民在斯裏蘭卡土生土長,深受傳統文化的影響。鄉村社會人們的思維方式和行為習慣與工商社會、陌生人社會、契約社會有著本質的不同。這就決定了鄉村社會的司法有其特殊的運行規律。
法學院回來的學生,熟悉工商社會和陌生人社會的遊戲規則和思維方式,對農業社會和熟人社會的行為習慣和內在規則卻知之甚少。當它適用主要適用於陌生人社會的現代法律來解決熟人社會的糾紛時,必然會出現“水土不服”的癥狀。正如李肅先生所說:“這種知識(指從法學院學到的現代法律知識,作者註)對於目前中國的廣大農村——或者更準確地說,對於工商業經濟不發達的地區——是不合適的。”
第二部分“水土不服”:格式化規則與本土化爭端解決機制
【材料二】:原告和被告的父親是多年的好朋友。2010年4月,被告的父親突然生病。原告在得知朋友急需救命錢後,毫不猶豫地將其積蓄65438+萬元借給朋友治療,但被告父親仍不幸去世。後因被告拒絕返還654.38+萬元,原告將其告上法庭。庭審時,原告認為父親還債天經地義,對朋友慷慨解囊,看重友情,表現忠誠;被告稱,這654.38+萬元是其父借的,其父去世時沒有留下遺產,故無償還義務。經查,被告父親去世時沒有留下遺產。對於這個案子,負責的法官不知所措。如果嚴格依法判決,原告善意借出的65438+萬元將難以支持。然而,這個判斷很難自圓其說。
透過現象看本質,本案反映了基層司法實踐中壹個不可回避的問題,即在當事人的訴求合理或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情況下,法官該怎麽辦?是嚴格執行格式化規則還是尋求本土化的糾紛解決機制?還是尋求兩者的平衡?
按照我們所學的現代司法理念,要註重法律推理過程的邏輯整合和非理性因素的排他性,將所有問題納入法律規則的調整範圍,嚴格按照制定的規章制度處理司法問題,保持中立,做法律的忠實衛士,不能違反或超越法律的規定,即執行嚴格的格式化規則。
然而,在中國廣大的農村社會中,這種格式化規則實施的實踐條件仍然缺乏。由於經濟文化落後,村民的訴訟能力較低,偶爾發生的沖突給他們帶來的是法律的陌生。現代司法理念所關註的司法權利、司法義務、證據規則、程序正義乃至法律條文,都不是他們所關註的。當他們訴諸法律時,期望得到的既不是嚴格依法作出的莊嚴冰冷的判決,也不是彰顯法治下現代司法理念的簡單的程序正義與效率價值,而是徹底解決糾紛本身,以及糾紛的結果是否符合實體正義,以及他們在生活中認定的某種“人間正義”觀。
“水土不服”的第三種表達:法語vs地方方言
【材料三】:原告和被告是鄰居。10年前,在村委會的組織下,他們簽訂了邊界地址和公共通道的協議。但被告壹直認為村委會在簽訂協議時偏袒原告,於是在公共通道上堆放雜物,引發糾紛。本案是筆者做的第壹個案件,所以筆者制定了詳細的審判大綱,審判嚴格按照正式審判流程進行,使用標準法語。當談到協議中的許多所謂“條款”時,作者進行了詳細的調查,以找出它們的確切含義。但庭審結束後,原告立即去法院“訴苦”,說:“這位法官風度翩翩,在法庭上有很多規矩。他不是本地人,不懂當地方言。我不明白她說什麽。她不明白我說的話。她連基本常識都要問。我要求換人。”
司法離不開語言,語言能力或藝術是壹個法官必備的素質。法律語言具有簡潔、嚴謹、冷靜、準確、嚴謹的特點。現代司法要求法官善於運用法語,準確表達司法意誌。
然而,基層法官所處的社會環境和經濟文化背景不同於現代社會生活。很多村民不懂法語,那些高度抽象概括的法語對他們來說無異於外語。他們熟悉的是那些在農村流行的樸實、明朗、活潑的農村方言。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仍然按照現代司法的要求,用我們所學的標準法語與之交流,必然難以取得有效的司法結果,有時還會引起誤解和反感。從作者在上述案例中的“吃力不討好”經歷可以發現,法語區的法語在鄉村社會中被“排擠”,其空間被當地方言“占領”。“法官”和“受害者”之間的粗鄙語言是阻止爭端解決的壹個不可忽視的障礙。
“水土不服”的第四種表現:法學理論知識的豐富與本土知識的匱乏
【材料四】:被告與被告是同村村民。清明節,原告準備紙錢去祖墳祭祖。為了走捷徑,他穿越了被告家的滴水坡,恰好被被告看到。被告上前與其爭執,雙方發生爭執,隨後被告毆打原告。打架中,原告受了傷,花了不少醫藥費。承辦案件後,提交人和書記員前往糾紛現場進行調查,並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被告反復強調原告不應通過其滴水坡燒紙錢,這在原告看來是不正當的。筆者不太明白,問了店員才知道,在當地的風俗習慣中,通過別人家的滴水坡燒紙錢會給別人帶來厄運,而原告犯了這個忌諱,引發了這起糾紛。在了解了案件的癥結後,筆者提出了壹個當地群眾比較能接受的解決方案:被告賠償原告醫藥費,原告向被告敬酒放鞭炮,以擺脫厄運。原被告和被告都欣然接受了這個方案。
本案是壹起普通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筆者熟悉相關的法律規定和賠償標準。對於這類賠償案件,筆者甚至可以當場準確計算出賠償金額。
但是,在鄉村社會中,習慣、風俗、禮儀、儀式、輿論、禁忌、村規民約、宗教戒律等。由特定的人在長期的生產生活中形成的,歷史悠久,潛移默化地根植於人們的頭腦中。這些長期的“內部規則”已經內化為壹種地方性知識,為生活在其中的人們所理解、認同和遵循。相反,通過普法從上到下灌輸給村民的制定法,雖然在農村起到了壹定的作用,但遠沒有內化為村民的自覺行動。所以,其實在村民心中,維持社會秩序的不是制定法,而是“內部規則”。
從實際情況來看,在廣大的農村和深厚的鄉村社會,提交給法官的糾紛大多是因為生活或生產中的瑣事,看似簡單,壹般不存在法律適用難的問題。但由於大多發生在熟人甚至親戚之間,展現給外人的糾紛可能只是冰山壹角,冰山之下往往是復雜、強大、不為人知的背景。如果法官看不到這個背景,找不到解決糾紛的關鍵,采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法律形式主義方法,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將當前案件事實置於壹般抽象的法律規範下,根據邏輯三段論推理推導出法律判決結果,是不可能壹勞永逸地解決問題的。在上述案例中,筆者對當地的風俗習慣、被告對原告的毆打行為、原告在本次糾紛中的過錯均不了解。如果在此基礎上做出判決,判決本身未必正確,更不要說徹底解決糾紛了。
因此,在基層司法中,地方性知識和經驗方法在某種意義上比普遍的法律知識和邏輯方法更重要,而這些恰恰是法學院畢業的年輕法官所缺乏的。
第三,關註法外:基於“短板原則”的培訓思路
基層司法實踐中的“水土不服”暴露了我們自身的不足,制約了我們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提高。因此,我們必須拉長“短板”,增加司法為民的“能量”。但目前來看,拉長“短板”最好最快的辦法就是進行有針對性的法官培訓。“短板”的具體情況在上壹篇文章裏已經詳細討論過了,不是因為我們法律知識不足,而是因為其本質,問題更多的表現在法律之外。古詩說:“欲學詩,功夫在詩之上。”面對農村的具體情況,基層法官在辦案和調解糾紛時,經常要說壹句話,“要打官司,妳的功夫在法律之外。”所以要補“短板”,補“漏洞”,努力要在法律之外。
通過培訓使他們了解司法環境。
中國社會的基層是地方性的。鄉村社會的生活充滿了地方性,在這裏生活久了的人彼此都很熟悉,都有自己特定的思維方式、行為習慣和規則。這是壹個沒有陌生人的社會。這是基層法官特殊的司法環境和社會背景。
在我國現有的教育體制下,作為基層預備法官主要人才來源的法學院學生,在小學、初中、高中、大學階段,大多處於相對封閉的環境中,對我國國情尤其是基層社會缺乏足夠的了解。由於其教育和理論研究的特點,所接受的知識和技能基本上是針對工商經濟和陌生人社會的,與當前基層社會的司法環境不相適應。
社會穩定需要司法保障,司法權的行使也需要人們的理解和支持。基層法官身處現實社會中,與社會有著最直接、最密切的聯系。如果脫離了社會,脫離了客觀的司法環境,脫離了人民,就會失去安身立命的基礎。法律不能單獨存在,司法不能在自己指定的圈子裏運行。脫離實際看法律,就會“不識廬山真面目,只活在此山中”。有時候需要跳出法律,回歸生活去解決法律問題,否則不僅傷害了社會,也傷害了法律本身。
因此,法官的培訓制度必須有對這些“後備”法官進行國情、社情、輿論教育的內容,讓他們靜下心來了解自己的社會背景,進而了解這個社會背景中的人和事;讓他靜下心來,了解自己所處的司法環境,然後基於這個司法環境去把握獨特的司法規律。只有掌握國情,才能有開闊的視野,樹立大局意識,克服辦案的狹隘性和片面性;掌握了社情,不僅見法,更見泰山。只有掌握了輿論,才能知道要發揚什麽,建設什麽,改進什麽。
(二)通過培訓對司法理念進行適當調整。
法官作為國家法律的忠實執行者,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即必須按規則辦案。同時,法官也是社會糾紛的裁判者,他必須按照社會公平正義的理念來解決糾紛。
“基層社會,尤其是廣大的鄉村社會,是壹個真實的世界,具有豐富的個性,未成形,因而難以常規的方式處理。面對這樣的世界,法官或法院必須切實解決問題,否則他/她或它將失去作為爭端解決者或機構存在的理由。”作為基層法官,我們應該充分認識到,目前,在中國鄉村社會深處的基層社會實行現代嚴格意義上的規則型統治,顯然是壹種美好的幻想。如果只是熟悉法律,機械地、教條地嚴格依法辦事,不僅解決不了糾紛,還會激化矛盾,甚至產生非常嚴重的不良後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背景下,民事糾紛的裁判最重要的是結案,人民法院的主要職能應該是“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正如卡多佐所說,“法律的最終目的是社會福利”。通過判決強化法治權威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消除糾紛和沖突的隱患,使人們更加和諧友愛地相處,穩定社會秩序。
法學院出身的法官崇尚現代司法理念,信奉格式化規則的規則。他們認為“法官是法律世界的王者,除了法律沒有上級”。為了讓他們重新認識和調整自己的司法理念,在法官的培訓中,必須充分認識和理解,在基層社會,法律不是萬能的。壹個看似嚴格依法的簡單易行的判決,往往只起到壹個止疼藥的作用。壹個基於規則推理的判決,有時只是表面上消除了沖突的社會障礙,卻很難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心理對抗。只有認識到格式化的規則型治理的局限性,才不會糾結於是應該堅持規則型治理還是屈從於糾紛解決機制本身的問題,而是積極尋求各種利益沖突之間的平衡點、司法救濟廣度與深度之間的和諧點、發揮法官主體性與當事人能動性之間的互動點, 從而平衡和突破爭端解決與嚴格的基於規則的治理之間的不和諧,尋求表面上的合法性和實質上的合理性,從而實現爭端的解決和爭端的停止。
在法官的培訓中,除了讓法官認識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壹的重要性之外,還應該了解和學習如何在法治和糾紛解決之間取得平衡。不可否認,這種高智能的“平衡術”離不開實踐的探索和總結。但是,如果新法官能夠通過培訓“站在前輩的肩膀上”,從實踐中學習他人的經驗,縮短自我探索的時間,從而以更清晰的方式、更積極的狀態投入到基層司法實踐中,何樂而不為呢?
(三)通過培訓逐步提高自己的司法語言能力。
司法語言包括口頭司法語言和書面司法語言。司法語言可能是法官培訓中最自信也最容易被忽視的壹個方面,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從現狀來看也是有必要進行的。
口頭司法實踐貫穿於法官的整個審判活動。作為基層法官,其所處的司法環境決定了其語言模式在司法過程中必須遷就當事人。因為我們無法強迫常年生活在農村的糾紛當事人在短時間內熟悉和適應現代司法中的法語,我們唯壹能做的就是改變我們作為基層法官的語言模式,用基層人民最熟悉的當地方言來詮釋法語的準確內涵。只有這樣,我們才能開始真正有效的溝通,從而拉近我們之間的距離,朝著有利於爭端解決的方向前進。但由於種種原因,我們可能並不熟悉人們最熟悉的方言。訓練是盡快掌握的最好方法。
書面司法語言主要體現在裁判文書的制作上。法官的工作有很大壹部分最終是以文書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只有表達準確、說理透徹的文書才能達到為判決和利益服務的效果。壹份精彩的裁判文書可能只能解決壹個案件,但壹份自相矛盾或不合理的裁判文書,會極大地損害司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因此,裁判文書寫作能力的培養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通過培訓豐富他們的司法知識。
司法所要求的知識是壹種綜合性的知識,不僅僅是法律和程序,還包括地方性知識和與案件相關的知識。
在農村基層社會,由於地理文化環境不同,經濟交流不暢,“百裏不同風,百裏不同俗”的現象十分普遍。大量的農村村民不知道國家立法的真正含義,他們“懶得去理解”,導致他們心裏仍然接受和喜歡用土著的辦法、老辦法、老習慣來解決問題。因此,基層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僅要有紮實的法律知識,還要熟悉當地村民普遍接受的、在壹定程度上起到規範社會秩序作用的“內部規則”、風俗習慣、“生活邏輯”等地方性知識。如果法官不了解當地的風土人情,即使有“鋒利”的法律武器,也可能處處碰壁,動彈不得。地方性知識的培訓可以使法官及時認識到地方特色的客觀存在,盡快了解世界各地的風土人情,進而主動思考國家的統壹法律如何與地方特色相銜接,從而徹底解決糾紛。
同時,法官也需要案件相關知識的支持和啟發。法官缺乏相關領域的知識,容易被當事人的表達所迷惑,也容易降低當事人的信任度,使案件的處理復雜化。法官只有對自己審判的壹些相關領域有了初步的了解,才能從更全面的角度去思考問題。當然,要實現這個目標還需要很長時間。在目前的法官培訓中,可以總結壹些必要的知識,進行針對性的培訓,比如財稅、財務管理、工程建設、工商經濟、環境保護、網絡媒體、生物基因、物理化學等。
結論我們很期待。
審判本身就是壹門復雜的藝術,並不像拿破侖曾經浪漫想象的“計算幾何公式”那麽簡單;法官不像法律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眼中的“自動販賣機”,也不像孟德斯鳩理解的“吃的是法律,吐的是判決”。從事司法工作的法官必須具備藝術家的能力。作為基層司法實踐中的青年法官,我們期待有壹個更適合、最好的為法官量身定制的培訓,讓我們盡快學習和掌握“藝術家”的技能,從而更好地將“紙面正義”與社會現實結合、轉化、落實為“行動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進而達到司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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