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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治理公路超限運輸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治理公路超限運輸,維護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管理條例》和陜西省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本辦法適用於超限公路運輸及其治理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道路超限運輸,是指貨運車輛的車輛和貨物超過法規和國家標準的規定,或者超過交通標誌標明的限高、限長、限寬、限載標準,在道路上行駛的行為。第四條治理公路超限運輸堅持政府組織領導、部門協調配合、標本兼治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超限運輸治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公路超限運輸治理目標任務考核、責任追究和獎懲制度,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綜合治理工作。第六條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公路超限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超限運輸管理工作,並確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其下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對公路超限運輸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信息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煤炭、國土資源、質量技術監督、財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路超限超載運輸管理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治理超限公路運輸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治理超限公路運輸工作的有效實施。第二章綜合治理第八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煤炭、國土資源、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對貨物裝載單位進行綜合治理,防止車輛超限超載。第九條工商行政管理、煤炭、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沿線煤炭經營企業和煤炭儲存場所的監督檢查,依法取締非法經營企業和煤炭儲存場所。第十條縣(市、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轄區內貨物裝載單位登記管理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煤炭、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提供相關信息,協助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做好登記工作。第十壹條縣(市、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貨物裝載單位公布超載裝載標準、監督機構名稱和監督電話。

縣(市、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通過派員、開展檢查等方式對登記的貨物裝載單位進行監督管理,並責令裝載超過規定標準的車輛就地卸載。第十二條貨物裝載單位不得超標準進行車輛裝載和配載。

貨物裝載單位應當在貨物裝載現場配備稱重設備,建立健全貨物裝載登記制度,並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相關信息。

貨物裝載登記應當包括車輛號牌、軸數、車輛和貨物總重量、貨物承運人、貨物始發地和目的地、裝載日期等內容。第十三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煤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通報發現的非法貨物裝載單位,由有關部門按規定處理。第十四條車輛生產企業生產的車輛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並按照國家規定和設計規範標定車輛技術數據。嚴格禁止錯誤校準。

車輛生產銷售企業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車輛。

工業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車輛生產、銷售企業的監督檢查。第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車輛進行登記,發放車輛號牌。

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車輛進行統計,並將相關信息通報省工業信息化、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第十六條對本省機動車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或者車輛技術數據標定不實的,由工業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逐級上報國家有關部門,取消其產品《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資格;對已經銷售的,機動車非法生產企業自行召回;拒不召回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召回。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拼裝車輛或者改變車輛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

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改裝拼裝企業和非法改裝拼裝貨物運輸車輛的監督檢查。第十八條非法改裝、拼裝超限運輸車輛,經認定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第十九條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在縣、鄉、村公路的重要出入口和節點位置設置限高、限寬設施,限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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