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15 10:03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適應中醫藥事業發展和保持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的需要,加強和規範中醫醫院的建設,提高工程項目決策與建設的科學管理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是為中醫醫院建設項目科學決策和合理確定項目建設水平所提供的全國統壹標準;是審批、核準中醫醫院建設項目的依據;也是有關方面編制、審查中醫醫院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監督檢查整個建設過程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本建設標準適用於建設規模在60~500張病床的綜合性中醫醫院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中醫專科醫院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可按其建設規模大小參照執行。
第四條 中醫醫院的建設必須遵循國家經濟建設的有關法律、法規,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方便病人、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的原則,達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區明確,為患者營造安全、便捷、舒適、溫馨的就醫環境。
第五條 中醫醫院的改建、擴建應充分利用原有基礎設施,認真貫徹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從我國國情出發,結合不同地區的經濟條件,兼顧實用、經濟、美觀的原則,突出中醫藥特色,弘揚中醫藥文化。
第六條 中醫醫院的建設,應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中醫藥條例》的規定,堅持中西醫並重的衛生工作方針,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區域衛生規劃和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
第七條 中醫醫院建設應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工程投資應統籌安排,中醫醫院建設用地應納入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
第八條 中醫醫院建設項目應統壹規劃壹次建成,並留有改造和發展余地。投資確有困難的可統壹規劃、分期實施。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後,不得隨意改動。
第九條 中醫醫院的建設除執行本建設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二章 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
第十條 中醫醫院的建設規模,應結合所在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衛生資源、中醫醫療服務需求等因素,以擬建中醫醫院所在地區的區域人口數確定。每千人口中醫床位數宜按0.22~0.27張床測算。
中醫醫院建設應立足於改擴建為主,在現有床位能滿足正常業務需要的情況下,原則上不宜增加床位。
第十壹條 中醫醫院的建設規模,按病床數量,分為60床、100床、200床、300床、400床、500床六種。
第十二條 中醫醫院的日門(急)診量宜與所設病床數的3.5倍相匹配。具有中醫專科特色的中醫醫院日門(急)診量可按專科實際日門(急)診量做相應調整。
第十三條 中醫醫院的用房由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和藥劑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統、行政管理和院內生活服務等輔助用房組成(見附錄壹)。
第十四條 中醫醫院中藥制劑室、中醫傳統療法中心、大型醫療設備等項目的用房應根據需要合理設置,建築面積單列。
承擔科研、教學和實習任務的中醫醫院,根據其承擔的任務量,增加相應的科研和教學等設施用房的建築面積。
第十五條 中醫醫院配套設施的建設,應堅持社會化服務的原則,盡量利用社會協作條件統籌解決。
第十六條 中醫醫院業務科室設置及病床分配比例,應按照醫院規模、工作量和技術人員的實際情況確定。壹般情況下應突出中醫重點科室。
第三章 建築面積指標與建築標準
第十七條 中醫醫院的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和藥劑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統、行政管理和院內生活服務等輔助用房的床均建築面積應符合表壹的指標。
表壹 中醫醫院建築面積指標(m2/床)
建設規模 床 位 60 100 200 300 400 500
日門(急)診 人次 210 350 700 1050 1400 1750
建築面積 69~72 72~75 75~78 78~80 80~84 84~87
註:1.根據中醫醫院建設規模、所在地區、結構類型、設計要求等情況選擇上限或下限。
2.大於500床的中醫醫院建設,參照 500 床建設標準執行(下同)。
第十八條 中醫醫院基本用房及輔助用房在總建築面積中的比例關系,見表二。
表二 中醫醫院各種功能用房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
床 位 60 100 200 300 400 500
急診部 3.1 3.2 3.2 3.2 3.2 3.3
門診部 16.7 17.5 18.2 18.5 18.5 19.0
住院部 29.2 30.5 33.0 34.5 35.5 35.7
醫技科室 19.7 17.5 17.0 16.6 16.0 16.0
藥劑科室 13.5 12.1 9.4 8.5 8.3 8.0
保障系統 10.4 10.4 10.4 10.0 9.8 9.0
行政管理 3.7 3.8 3.8 3.7 3.7 3.8
院內生活服務 3.7 5.0 5.0 5.0 5.0 5.2
註:1.使用中,各種功能用房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可根據不同地區和中醫醫院的實際需要做適當調整。
2.藥劑科室未含中藥制劑室。
第十九條 當日門(急)診人次與病床數之比值與本建設標準取用值相差較大時,可按每壹日門(急)診人次平均2m2,調整日門(急)診部與其他功能用房建築面積的比例關系。
第二十條 中藥制劑室、中醫傳統療法中心單列項目用房建築面積指標可參照表三。
表三 中醫醫院單列項目用房建築面積指標(m2)
建設規模
項目名稱 床 位 100 200 300 400 500
中藥制劑室 小型500~600 中型800~1200 大型2000~2500
中醫傳統療法中心(針灸治療室、熏蒸治療室、灸療法室、足療區、按摩室、候診室、醫護辦公室等中醫傳統治療室及其他輔助用房) 350 500 650
第二十壹條 承擔科研、教學和實習任務的中醫醫院,應以具有高級職稱以上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70%為基數,按每人30m2 的標準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築面積。
中醫藥院校的附屬醫院、教學醫院和實習醫院的教學用房配置,應符合表四的規定。
表四 中醫醫院教學用房建築面積指標(m2/學生)
醫院分類 附屬醫院 教學醫院 實習醫院
面積指標 8~10 4 2.5
註:學生的數量按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臨床教學班或實習的人數確定。
第二十二條 中醫醫院大型醫療設備單列項目用房建築面積參照《綜合醫院建設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門診樓、病房樓、醫技樓等主要建築,宜采用框架結構。中醫醫院建築宜以多層為主,醫院改建、擴建用地特別緊張時,可采用高層建築。
中醫醫院建築中的水平或垂直交通宜便捷、順暢。
第二十四條 當中醫醫院作為抗震防災的醫院時,主要建築物的抗震要求應按乙類建築設防。
第二十五條 中醫醫院的建築節能設計必須嚴格執行《公***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和有關的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達到節能、節水、節材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中醫醫院50%以上的病房,應有良好的日照。門診部、急診部和病房應充分利用自然通風和天然采光。
第二十七條 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藥劑科室和實驗室等醫療業務用房的室內裝修應選用安全、衛生、耐用的材料,並符合下列規定:
壹、頂棚應便於清掃、防積塵;照明宜采用吸頂燈具;
二、內墻墻體不應使用易裂、易燃、易潮濕、易腐蝕、不耐碰撞、不易吊掛的材料;有推床(車)通過的門和墻面,應采取防碰撞措施;
三、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樓地面應采用防滑材料鋪裝;
四、所有衛生潔具、洗滌池,應采用耐腐蝕、難沾汙、易清潔的建築配件;
五、不應使用易產生粉塵、微粒、纖維性物質的材料。
第二十八條 中藥飲片貯存及質量檢測用房和設施,中成藥、輔料、半成品和成品等有相應的儲存區。以上用房應有防塵、防蚊、防蠅、防蟲、防鼠等措施。中藥制劑用房應設必要的通風、空調、除濕等設施。有條件的應設空氣凈化設施。室外下水道必須暢通良好,室內下水道應有可靠的液封裝置。
第二十九條 針灸科、推拿科等科室的中醫治療室,宜配置保持室內溫度的設施,並註意保護患者隱私。
第三十條 中醫醫院的診療用房和病房,宜保持適宜的室內溫度和濕度。不同氣候區的中醫醫院應根據以上原則設置相應的采暖和空調設施。
對空氣潔凈度有特殊要求的醫療用房,應設空氣凈化裝置。
第三十壹條 二層及二層以上的醫療用房宜設電梯,三層及三層以上的醫療用房應設電梯,且不應少於二臺,其中壹臺為無障礙電梯。病房樓應單設汙物梯。
第三十二條 中醫醫院的蒸汽、冷熱水和冬季采暖均宜采用分區專線供應。院內的管道應采取利於保養、維修和改造的措施。患者使用的衛生間下水管道口徑應按壹般設計規範計算結果加大壹級,並應采取防堵、防滲漏、防腐蝕措施。
第三十三條 中醫醫院必須具備不間斷供電條件,采用雙回路電源供電,當雙回路電源不能保證時應設自備電源。院區內應采用分回路供電方式。
第三十四條 中醫醫院鍋爐設施應按蒸汽和采暖設備總容量乘以高峰同時利用系數設置,且不宜少於二臺。
第三十五條 中醫醫院的建築設計應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滿足不同患者對無障礙設施的需求。
第三十六條 中醫醫院的醫療廢物、汙水和生活垃圾的分類、歸集、存放及處置,應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
第四章 選址、用地與總平面布置
第三十七條 中醫醫院選址應在地質條件、水文條件較好的地方;應選擇在患者就醫方便、衛生環境好、噪音較小、水電源充足的地方;並應遠離托兒所、幼兒園及中小學等。同時應考慮中醫醫院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第三十八條 中醫醫院的建設用地應包括:建築用地;道路、廣場、停車用地;綠化用地及發展用地。
第三十九條 中醫醫院總平面布置,要功能分區明確,滿足醫療、衛生、防火、防災、隔離等要求。至少應有二個出入口,以滿足安全疏散和潔汙分流的要求。感染性疾病科應設獨立出入口,避免交叉感染。院內交通通道設置合理,標識清晰,科學地組織人流和物流。室內采光、色彩設計應符合醫療功能及患者心理需求。
第四十條 建築物布置應盡量使診室、病房等主要醫療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自然通風,為患者提供良好的醫療環境。
第四十壹條 中藥飲片、中成藥及滅菌制劑等用房的周圍環境應整潔、無汙染。人流、物流、車流及醫療垃圾通道宜分開布置。生活垃圾與醫療垃圾的設施應分開設置,並應遠離診療區域。
第四十二條 住院、手術、功能檢查等用房應有較安靜的環境,避免環境噪聲的幹擾,特別是避免交通噪聲的幹擾。
第四十三條 太平間應設於隱蔽處,與其他功能區域相隔離。太平間宜單獨設通向院外的通道,避免與主要人流出入院路線交叉。
第四十四條 營養食堂、鍋爐房、廚房、煎藥室、動物飼養房、發電機房、冷凍機房等與主要醫療用房、周圍院外房屋之間應處理好噪音、氣味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第四十五條 新建中醫醫院要充分考慮醫院用車特點,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的用地面積、停車的數量,可按當地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新建中醫醫院的綠地率宜為30%~35%,改建、擴建中醫醫院的綠地率宜為25%~30%。建築密度宜為25%~30%,新建建築容積率宜控制在0.6~1.5之間,當改建、擴建用地緊張時,其建築容積率可適當提高,但不宜超過2.5。具體指標應以當地規劃部門所規定的指標為準。
第五章 設 備 配 置
第四十七條 中醫醫院的設備配置應遵循下列原則:
壹、壹般醫療設備的配置,應按綜合醫院醫療器械裝備標準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規定執行。
二、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應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的可能並按《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三、中醫藥專用設備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配置。
四、中醫特色科室所需特殊診療設備,應保證專科專病的需要。
第四十八條 中藥飲片炮制加工、制劑設備及質量檢驗設備應符合國家藥監部門的有 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 中醫醫院應根據需要配置計算機網絡及通訊設備等信息系統,合理布點 並預留發展余地。
承擔教學任務的中醫醫院應有壹個手術室設閉路示教系統。
第五十條 中醫醫院的裝備標準,應以實用、耐用為原則,滿足功能要求。
第六章 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第五十壹條 新建中醫醫院的投資估算,應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進行編制。投資估算中建築安裝工程費參照工程所在地辦公樓的1.1~1.3倍估算,工程建設其他費用按工程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五十二條 中醫醫院工程建設工期定額可參照表五。
表五 中醫醫院工程建設工期定額(月)
建設 規模 床 位 60 100 200 300 400 500
建築面積
(m2) 4140~4320 7200~7500 15000~15600 23400~24000 32000~33600 42000~43500
建設工期 8~12 16~24 22~28
註:1.建設工期指從基礎工程破土開工起至全部工程結束並達到國家驗收標準止的時間。
2.嚴寒地區可適當延長工期,但最多不超過規定工期的 20%。
3.本建設工期為考慮各種因素的綜合值。由於各地施工條件不同,允許各地在15%幅度內調整。當有壹層地下室時工期增加1~2個月。
第五十三條 中醫醫院工作人員的編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中醫醫院的特點,床位數與人員編制的比值,壹般應控制在1:1.3~1.7,承擔科研、教學和實習任務的中 醫醫院,以臨床編制人員數量為基數,可按適當的比例另外增加編制。
各中醫醫院可根據自己的醫療特點,適當增加或減少各類工作人員的比例,以適應中藥調劑、專科建設、醫院發展等需要。
附錄
中醫醫院基本用房及輔助用房組成內容
1.急診部:內科診室、外科診室、婦(產)科診室、兒科診室、骨科診室、中醫治療室、留觀室、搶救室、輸液室、治療室、醫護休息室、辦公室、護士站、收費室、掛號室、藥房、化驗室、放射室等。
2.門診部:⑴內科診室、外科診室、婦(產)科診室、兒科診室、皮膚診室、眼科診室、耳鼻咽喉診室、口腔診室、腫瘤診室、骨傷科診室、肛腸診室、老年病診室、針灸診療室、推拿診療室、康復診室、門診治療室、中心輸液室、中醫換藥室、體檢中心。⑵感染性疾病科(診室、掛號、收費、化驗、放射、藥房)。
3.住院部:住院病房、產房等。
4.醫技科室:檢驗科、血庫、放射科、功能檢查室、內窺鏡室、手術室、病理科、供應室、營養部(含營養食堂)、醫療設備科、中心供氧站、核醫學科、介入室、核磁***振室、辦公室、休息室等。
5.藥劑科室:中藥飲片庫房、西藥庫房、中藥調劑室、西藥調劑室、臨方炮制室、中成藥庫房、中成藥調劑室、周轉庫、門診藥房、住院藥房、中藥煎藥室、辦公室、休息室等。
6.保障系統:鍋爐房、配電室、太平間、洗衣房、總務庫房、通訊機房、設備機房、傳達室、室外廁所、總務修理、汙水處理房、垃圾處置房、汽車庫、自行車庫等。
7.行政管理:辦公室、計算機房、中醫示範教學培訓室、圖書室、檔案室等。
8.院內生活服務:職工食堂、浴室、單身宿舍、小賣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