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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廣東陸路過境貨物監管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廣東陸路過境貨物通關管理,加快口岸運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關區間公路運輸的過境貨物。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陸運轉關貨物屬於海關監管貨物,是指:

(壹)從進境地進境後,在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並運往運輸地海關辦理進口海關手續的貨物;

(二)在啟運地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和轉關運輸手續後運往出境地的貨物,由出境地海關監管放行。第四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入境口岸:指貨物進入關境的口岸。

出境:指貨物運出關境的口岸。

(三)起運地:指進口貨物通過海關運輸的指定地點,或者海關監管貨物在中國境內運輸的地點。

(四)啟運地:指轉關運輸的出口貨物申報裝運的地點,或者海關監管貨物在中國境內轉關運輸時的原產地。

(五)申請人:向海關申請轉關運輸的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者其委托人。

(六)承運人:指經海關批準承運轉關運輸貨物的企業。

(七)駕駛員:指承運人在海關登記並經海關認可的運輸工具駕駛員。第五條進出境地海關與目的地海關和啟運地海關應當實行計算機數據聯網傳輸,辦理陸路轉關運輸貨物監管手續。第六條從事陸路轉關貨物運輸的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往來港澳車輛及貨物監管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境內汽車運輸企業及其運載海關監管貨物車輛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並提供經濟擔保或者海關認可的其他形式的擔保。承運車輛必須是經海關註冊認可的具備海關監管條件的車輛。第七條海關對註冊企業、註冊車輛和註冊駕駛員實行年審制度。相關企業、車輛和駕駛人員應當在規定日期內到主管海關辦理年檢手續。未經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企業,不得從事海關監管貨物運輸。第八條過境貨物監管實行運輸企業和運輸工具註冊地海關監管原則。海關監管貨物在異地備案的海關監管室運輸時,由啟運地和啟運地海關負責途中監管。第二章陸路轉關運輸監管第九條陸路轉關運輸進出口貨物,申請人應當提前向目的地海關或者啟運地海關辦理申報手續。第十條轉口貨物的進口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進口轉關運輸貨物到達進境地海關1小時前,申請人應當提前向目的地海關辦理申報手續。輸入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在報關單運輸工具欄輸入過境標誌“@”符號和進口車輛艙單條碼號,在提單號欄輸入承運車輛車牌號,向目的地海關進行電子申報。需要申領進口許可證的商品,應當交驗進口許可證。指起運地海關在不返還單證的情況下,由申請人對同壹列車的報關單數量進行確認,計算機系統自動生成轉關運輸電子數據並發送給進境地海關。

目的地海關審核的轉關運輸電子數據有效期為3天。逾期未在進境地辦理海關手續的,由海關按規定自動撤銷。

(二)裝載過境運輸進口貨物的車輛進境時,行駛口岸為專用過境通道。承運人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汽車貨物清單、駕駛員簽證簿、換領轉關鎖票。

(三)進境地海關根據進口車輛貨物清單條碼號讀取轉關運輸電子數據,經核對無誤後,在進口車輛貨物清單上加蓋車鎖條碼並加蓋“驗訖章”,其中壹份由進境地海關留存,另壹份由承運人攜帶至目的地海關;車輛被鎖定後,它被釋放。同時,計算機系統向目的地海關發送中轉信息,車輛自動識別系統登記車輛的入境記錄。

(四)口岸通道無法訪問目的地海關傳輸的轉關運輸數據,或者訪問的數據與車牌號、目的地不壹致的,通道關員應當在計算機系統上輸入實際進口的進口車輛艙單的條碼號、車牌號、目的地海關編碼、鎖號,並加貼專用標識;將關鎖條碼貼在“進境汽車貨物清單”上並簽字,壹份留存,壹份交給承運人;車輛被鎖定放行,同時計算機系統向目的地海關發送過境信息,車輛自動識別系統登記車輛的入境記錄。

(五)涉及許可證管理的轉關運輸進口貨物,由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無需參照起運地海關簽發的《轉關運輸進口貨物聯系單》。

(六)進口車輛到達目的地海關後,申請人應當提前向目的地海關提交紙質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車輛裝載清單、駕駛員簽證簿等相關單證。

(七)是指起運地海關在審核單證、辦理征稅、驗放手續後,核銷轉關運輸電子數據,並通過計算機聯動將車輛到達信息反饋給進境地海關核銷轉關數據。入境地海關的計算機系統將自動檢查和核銷進口車輛的記錄。

(8)預申報的在途貨物,壹旦生成在途電子數據,不得修改。如果申請人發現提前申報的內容有誤,必須在過境進口貨物到達目的地海關後向海關申請修改。在海關查驗貨物之前,在沒有任何異常情況下,如有正當理由並經海關同意,允許企業進行變更。

如因故提前申報進口被取消,企業必須在3天內向海關申請取消。逾期未辦理海關手續的,由海關按規定自動撤銷。

(九)未提前申報的進口轉關貨物,在進口車輛到達目的地海關後,申請人辦理預報關手續,必須在報關單運輸工具欄內輸入轉關標誌“@”和進口車輛艙單條碼號;在運單編號欄中輸入承運車輛的車牌號,並向其所指地海關進行電子申報;按照第(六)、(七)項辦理。

(十)待驗貨物由啟運地海關驗核單證後實際查驗,並辦理簽字放行等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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