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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本任務是動員和組織全社會力量,依靠廣大人民群眾,運用政治、經濟、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手段,整治社會治安,打擊、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第四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必須堅持打防並舉、治標與治本兼顧、治本為主的方針;實行專門機構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原則和條塊結合的屬地管理原則。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納入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發展的總體規劃,加強組織領導,並從人力、物力、財力上予以保障。

公安部門要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發揮關鍵作用。

國家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對失職、瀆職等行為要嚴肅處理。第六條本條例由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組織實施,其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第二章組織機構和職責第七條省、市(地)、縣(市、市轄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的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部署、檢查和指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三)協調處理本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重大問題;

(四)調查研究,交流信息,推廣經驗,表彰先進;

(五)向違反本條例的單位或個人的主管部門提出建議。第八條鄉(鎮)、街道辦事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的職責是:

(壹)組織實施上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部署的工作,制定實施方案;

(二)組織指導轄區內各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三)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

(四)組織實施對轄區內刑滿釋放人員、勞動教養人員和未成年犯的幫教措施;

(五)協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部門的派出機構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第九條村(居)民委員會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壹)宣傳和貫徹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村民(居民)遵紀守法,保護國家和集體財產;

(二)組織村(居)民落實防盜、防火等安全措施;

(三)協助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被管制、緩刑、剝奪政治權利、監外執行、假釋的罪犯進行監督檢查;

(四)組織村民協助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調查各類案件,及時報告村(居)民委員會發生的案件,保護犯罪現場;

(五)協助公安派出所管理常住和暫(寄)住人口;

(六)調解民事糾紛;

(七)幫助、教育刑滿釋放人員、勞動教養人員和有輕微犯罪行為人員的措施落實情況。第十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壹)貫徹落實地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的決定和部署,制定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教育幹部、職工和學生學法、用法、守法;

(三)負責本單位刑滿釋放人員、勞動教養人員和未成年罪犯的幫教工作;

(四)落實本單位的安全防範措施,加強金庫、倉庫、軍火庫等重點部位的安全防範;

(五)調解內部矛盾和糾紛;

(六)協助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查處本單位的各類案件。

人民武裝部應當組織民兵參與維護社會治安。

各單位要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納入工作目標,建立目標管理責任制。第三章打擊和預防第十壹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國家安全、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堅持依法嚴厲打擊嚴重犯罪活動的方針,嚴厲打擊壹切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的反革命分子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

對賭博、賣淫嫖娼、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私自種植、制作、吸食、販賣毒品、拐賣婦女兒童、利用封建迷信騙取財物等違法犯罪活動,要堅決取締、取締、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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