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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證食品衛生,防止食品汙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健康的危害,保障人民健康,增強各族人民體質,制定本法。第二條國家實行食品衛生監督制度。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必須遵守本法。

任何違反本法的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本法適用於所有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也適用於食品生產經營場所、設施及相關環境。第二章食品衛生第四條食品應當無毒無害,符合規定的營養要求,並具有相應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狀。第五條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營養衛生標準。第六條食品生產經營過程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壹)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措施消除蒼蠅、老鼠、蟑螂等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具有與食品原料加工、處理、包裝、儲存相適應的車間或者場所;

(三)應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洗滌、汙水排放和垃圾、廢棄物存放等設施;

(四)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應當合理,防止生食與熟食、原料與成品交叉汙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不潔物質;

(五)餐具、茶具和盛放直接食用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炊具、用具使用後必須洗凈、保持清潔;

(六)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包裝容器、工具、設備和條件必須符合衛生要求,防止食品汙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采用小包裝或者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包裝;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經常保持個人衛生。生產、銷售食品時,必須洗手,穿戴幹凈的工作服、帽;銷售直接進口食品時,必須使用銷售工具;

(九)水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城鄉集市貿易食品攤販和食品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本條另行制定。第七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壹)腐敗、酸敗、黴變、蟲蛀、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汙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和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標準的;

(四)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生動物及其產品;

(六)容器包裝不潔、嚴重破損或者運輸工具不潔,造成汙染的;

(七)摻雜、摻假、偽造,影響營養和衛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

(九)超出保質期的;

(十)為預防疾病等特殊需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明確禁止銷售的;

(十壹)含有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添加劑和農藥(殘留)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衛生規定的。第八條食品中不得添加藥物。傳統上,它既是食品又是藥品,作為調味品或食品強化劑添加。第三章食品添加劑的衛生第九條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質量標準,並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化工、輕工、石油、林業、水產、醫藥主管部門指定的工廠生產。第十條生產經營和使用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不得經營或使用不合格產品或非指定工廠的產品。第四章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設備的衛生第十壹條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設備必須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生產工具、設備必須使用符合衛生要求的原料。產品應該易於清潔和消毒。第十三條直接接觸食品的紙、塑料、橡膠等制品和塗料,由生產主管部門組織生產。第五章食品衛生標準和管理辦法的制定第十四條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和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設備、用於清洗食品的洗滌劑和食品用工具和設備的國家衛生標準、衛生管理辦法和檢驗規則,以及食品中汙染物和放射性物質的允許限量,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或者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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