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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的詳細情況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成立於1953,簡稱全國工商聯。其性質和地位可以概括為:由生產方領導的中國工商界組成的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全國工商聯,又稱中國民間商會),是黨和政府聯系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梁和紐帶,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自成立以來,形成了緊跟中國* * *產黨社會主義道路的光榮傳統。在這壹階段,全國工商聯把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學習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壹國兩制”的基本方針作為政治方向。要認真履行統壹戰線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的職能,把團結、幫助、引導、教育會員,為會員提供良好服務,培養壹支堅定擁護黨的領導、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積極分子隊伍,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作為我們的工作目標。努力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作出貢獻。

全國工商聯的主要工作包括:參與國家重大政策和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重要問題的政治協商,參政議政,民主監督;引導會員積極參加國家經濟建設,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促進社會全面進步;建議企業代表的政治安排;在非公有制經濟中,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推進企業文化建設,引導成員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者;代表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引導會員積極參與“光榮事業”;為會員提供信息和技術、管理、法律、會計、審計、融資、咨詢等服務;開展工商專業培訓,幫助會員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會計管理,提高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類國內外交易會和展銷會,組織會員出國和出國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外市場;加強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省地區以及世界各地工商協會和工商界人士的聯系和友誼,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辦好企事業單位;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的事項。

根據法律,工商聯按國家行政區劃設立組織。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負責指導地方工商聯和民間商會的工作。目前,全國有3059個縣級以上地方組織,形成了覆蓋全國的組織網絡。工商聯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地方工商聯是全國工商聯的成員。截至2002年底,中國工商聯有65438+64萬會員。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與世界上65,438+00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商會建立了廣泛的聯系,並將壹如既往地發展與中外工商組織、企業組織和人民的聯系,加強合作,共同發展。

全國工商聯第壹、二、三屆主席陳叔同,第四屆主席胡子昂,第五屆主席胡子昂,第六屆主席榮毅仁,第七、八屆主席經叔平,現任全國工商聯主席黃孟復。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是中國* * *產黨領導的中國工商界組成的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它是黨和政府聯系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梁和紐帶,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

第二條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的壹切活動都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依據。

第三條中國工商聯的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學習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履行統壹戰線中的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的職能,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堅持壹國兩制的基本方針,堅持團結、幫助、引導、教育成員。 服務好會員,培養壹支堅定擁護黨的領導、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積極分子隊伍,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改革開放、祖國統壹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協調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的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壹)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重要問題的政治協商,發揮民主監督作用,積極參政議政;

(二)引導會員自覺把自身企業發展與國家發展結合起來,把個人富裕與全體人民富裕結合起來,把遵循市場規律與弘揚社會主義道德結合起來,積極參加國家經濟建設,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促進社會全面發展;

(三)推薦工商界代表的政治安排;

(四)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推進企業文化建設,倡導愛國、敬業、誠信、守法,引導成員樹立社會主義公私觀、信用觀、義利觀和法制觀,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

(五)代表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6)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積極投身光榮事業”,想致富之源,富而上進,扶危濟困,義利兼顧,道德並重,發展企業,回饋社會;

(七)為會員提供信息和技術、管理、法律、會計、審計、融資、咨詢等服務;

(八)開展工商專業培訓,幫助會員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會計管理,照章納稅,提高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

(九)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類國內外交易會和展銷會,組織會員出國和出國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外市場;

(十)增進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省地區及其他國家工商協會和工商界人士的聯系和友誼,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的發展,協助引進資金、技術和人才;

(十壹)為會員提供相關證明,協調關系,調解經濟糾紛;

(十二)開辦企事業單位;

(十三)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的事項。

第五條中國工商業聯合會是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中國工商業聯合會按全國行政區劃組建:全國範圍內成立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市、縣、旗設立同級工商聯。

地區(盟)、區設立工商聯或辦事處。

第六條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也是中國的民間商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市、縣、旗和地區(盟)、區也是民間商會,可稱為商會或總商會。

第二章成員

第七條承認章程並履行會員義務的企業、團體和個人,可以成為中國工商聯的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壹)各類企業,經申請批準後,均可作為企業會員加入本協會。

主要成員為非公有制企業,包括私營企業、民營科技企業、港澳臺僑投資企業、非公有制經濟股份公司和社會中介服務機構。

(二)具有法人資格的工商聯和其他相關社會組織,經申請批準,可以團體會員身份加入協會。

(3)前工商業者均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工商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的投資者和經營者。,經申請和批準後可以個人會員身份加入協會;

與工商聯工作有關的人士、香港同胞、澳門同胞、臺灣省同胞和海外僑胞以及工商界知名人士,可以參加或者應邀以個人身份參加工商聯;

與工商聯建立工作聯系的單位,經協商可以派代表參加或被邀請作為個人會員參加聯合會。

第八條實行自願入會、自由退出的原則。

會員違反章程的,協會組織可以決定停止或者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九條縣級以上工商聯可以根據章程規定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加入或者退出協會的具體會員條件和程序,並報上壹級工商聯備案。

第十條地方各級工商聯的會員也是上級工商聯的會員。

第十壹條中國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a)有權在本協會內投票、選舉和被選舉;

(二)向本局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批評;

(三)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四)享受本協會提供的服務;

(五)要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中國工商業聯合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遵守憲法;

(二)執行決議;

(三)繳納會費;

(四)辦理FSC委托的事項。

第三章組織

第十三條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條上級工商聯對下級工商聯有指導關系。

第十五條各級工商聯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各級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壹)討論和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

(二)聽取和審議執行委員會的報告;

(三)選舉執行委員會;

(四)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有權修改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

第十六條各級工商聯會員代表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如有必要,會議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各級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集。

第十七條各級工商聯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協商選舉產生,必要時也可以邀請選舉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分配辦法由上屆常務委員會決定。沒有常務委員會的,由最後壹屆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八條。各級工商聯執行委員會是代表大會閉幕後各級工商聯的最高領導機關。它負責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討論和決定聯合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對外代表聯合會。

執行委員會會議每年舉行壹次。

第十九條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執行委員會選舉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行使執行委員會的職權,常務委員會對執行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兩次。

主席主持會議,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董事長、副董事長組成董事長會議,研究決定重大事項。

副主席可根據工作需要分為專職副主席和兼職副主席。專職副主席壹般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屆,兼職副主席壹般不連續任職。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第壹副主席和常務副主席。

第二十條地方各級工商聯有無常務委員會,由其執行委員會決定。

設立常務委員會的,由執行委員會選舉主任壹人、副主任若幹人、常務委員若幹人組成常務委員會。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行使執行委員會的職權,常務委員會對執行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沒有常務委員會的,由執行委員會選舉主席壹人,副主席若幹人。

主席主持會議,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聯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會議,研究決定重要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聯可以設常務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常務委員會批準。執行副總裁協助總裁主持會議。

第二十壹條各級工商聯執行委員和常務委員可以在閉會期間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各級工商聯可以設立若幹工作部門和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縣、區、不設區的市可以設立鄉鎮商會、市場商會或者街道商會等基層組織。

第二十四條工商聯可以按行業設立行業協會或者商會,同級工商聯是其業務主管單位。

工商聯是以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為主的社會團體,是與工商聯工作相關的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新成立地方工商聯,應當報同級黨委或者政府批準,並報上級工商聯和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由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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