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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傳統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什麽?

總結

我國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改革已經走過了十幾年的歷程。經過多年的探索和實踐,基金管理逐步形成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籌資模式,建立了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然而,目前我國養老保險也面臨著越來越嚴峻的挑戰。人口老齡化加速、覆蓋面窄、統籌層次低、隱性債務、個人賬戶空賬等問題,使得現有養老保險制度存在不足。然而,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土地保障”功能日益退化,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剛剛開始試點,任務艱巨。因此,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分析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實踐中的難點問題,進而提出相應的改革和完善對策,是社會保障中亟待解決的核心問題。

發展歷史

中國的養老保險是從2月26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開始的,1951。經歷了幾十年的風風雨雨,其發展可以概括為四個階段:1951-1965是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階段。這壹階段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標誌。主要任務是建立全國統壹的養老保險制度,並逐步趨於規範化和制度化。1966-1976是養老保險制度遭到嚴重破壞的階段。當時中國的社會保險事業和全國社會經濟文化壹樣遭受了嚴重的破壞。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調劑制度停止,相關負擔全部由企業承擔。社會保險變成了企業保險,正常的退休制度被打斷。1977-1992是養老保險制度的恢復和調整階段。經過十年的動蕩,中國逐步調整了養老保險,恢復了正常的退休制度,調整了養老金的計算方法,並在部分地區實行了退休費統籌制度。從1993到現在,是養老保險制度創新改革階段。在這壹階段,建立了適應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改變了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了基礎養老金增長機制,實行了基礎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最終基本建立了我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

體制結構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基礎部分和主要環節,是社會保險的主要內容。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由政府管理和提供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壹部分,也稱為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或公共養老保險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和普遍性的特點。

按照人口類型,我國現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以分為三部分: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中國最初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的,之後在體制改革過程中經歷了合並與分離的過程。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經歷了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時期破壞、文革後恢復(1966-1986)、改革完善(1986)三個階段。初步建立階段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以下特點:(1)有明確的法律依據;(2)完全現收現付制模式;(3)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四)企業之間實行全國統壹的保險費率;(5)政策的制定、監督和執行由不同的部門負責。勞動部負責政策制定和監管,工會系統負責具體保險經辦,兩者互相監督檢查[1]。但這壹制度存在明顯問題:(1)覆蓋面較窄,即僅限於國有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正式職工以及機關事業單位職工。(2)按崗位劃分保險條件。計劃經濟的特點使人壹旦進入特定崗位,就能享受相應的保障。(3)保險制度層次單壹,所有責任由政府承擔。而且在現收現付制的模式下,基本沒有積累資金。

文化大革命期間,中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遭到嚴重破壞。文革後,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恢復。該制度現階段的特點是:(1)單位成為養老保險征繳和發放中的主角,企業完全承擔了原勞動部和工會的職責,制度中監督和制衡的關系不復存在;(2)仍然實行現收現付制的模式[1]。主要問題是:(1)覆蓋面窄。改革開放後,我國出現了多種經濟形式,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仍主要集中在國有企業;(2)企業全額承擔社會養老保險,新老企業負擔不均;(3)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不能適應工資制度改革的要求。經濟改革導致了各種經濟成分的發展,企業的工資制度也發生了變化,很難按照標準工資來計發養老金;(4)基本養老金沒有調整機制,比如不考慮通貨膨脹;(5)將退休條件和待遇水平與工齡掛鉤是不科學的。

1995首次將個人繳費和繳費確定性制度引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打破了以往現收現付制下繳費責任主要由企業承擔的局面,強調了個人在養老保險中的責任和義務。但現實中仍存在壹系列未解決的問題:(1)統籌範圍仍以縣市為主,與“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相差甚遠;(2)各地養老金的征繳標準不壹,阻礙了勞動力的跨地區流動;(3)企業仍承擔發放養老金和管理退休職工的責任;(4)1995改革導致兩種實施方案並存,給系統設計和管理帶來新的混亂。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導致基金運營中賬戶和管理混業經營,為統籌基金挪用個人賬戶提供了便利;(5)覆蓋面還很小,統籌層次還很低。

隨著改革的深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進壹步擴大,制度本身得到了完善和發展。但改革過程中仍存在諸多問題:(1)其中最突出的是巨額隱性債務。在現收現付制向基金積累制過渡的過程中,由於部分人的過渡性養老金全部或部分沒有個人積累,全部要從社會統籌中繳納,但條例要求“企業繳費壹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又要求“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因此很多地區的繳費比例大大超過了相關規定;(2)高費率負擔使得許多投保企業采取各種措施避免延遲繳費;(3)雖然覆蓋面有所擴大,但農民工等部分非正規就業的社會弱勢群體仍然沒有保障;(4)由於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僅以省份為基礎的養老保險制度難以解決地區間勞動力流動問題。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在體制改革過程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經歷了分離→合並→分立的過程。195565438+2月,國務院發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暫行辦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暫行辦法》,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從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1958年3月,國務院合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1978年6月,國務院發文分別規定了幹部職工離職和退休制度,從而將1958統壹的幹部職工退休、退職辦法劃分為兩種不同的制度;1980 10國務院頒布的《老幹部工作暫行規定》和4月頒布的《老幹部工作若幹規定》1982 * *同構確立了老幹部制度;1993年8月,國務院頒布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制度進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和調整,公務員養老不需要繳納任何費用。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特征是:(1)定額養老保險。壹般退休前最後壹個月的工資按壹定比例;(2)保障水平高。名義替代率和實際替代率均高於企業;(3)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完全由財政承擔。

這壹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有:由於沒有統壹的政策法規相匹配,各地區根據自己的財政收入自行其是,導致機關和企業的養老保險待遇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不銜接,機關之間差距明顯。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經歷了初步探索和試點推廣(1982-1994)、逐步發展(1994-1997)、衰退停滯(1998-2008)和全新發展(2008年至今)。

從新中國成立到改革開放,中國沒有嚴格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1982年,全國11省市的3547個生產隊實行了養老金制度,養老金由大隊和生產隊根據經濟情況共同負擔,從隊辦企業的利潤和公益金中支付[3];1987年3月,民政部發布《關於探索建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報告》[4];1991國務院授權民政部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試點工作。現階段農村養老保險的主要特點是:(1)集體經濟承擔了籌集養老保險的主要義務,資金數額受集體經濟效益影響,來源不穩定,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2)在養老金的計算上沒有科學嚴格的計算;(3)在養老金管理上,缺乏以村辦企業或鄉鎮為主的監督約束機制,資金安全性差,流失嚴重。

從1994到1997,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陸續提出整改方案:在有條件的地區繼續探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此基礎上,研究了農民工、城市農民和農村勞動者不同設計標準的養老保險辦法及其相互轉換。2008年6月5日至10月,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09年9月,國務院發布《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了2020年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在融資方式上,采用統賬結合的制度模式;在基金管理上,新農保基金應納入社保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模式的主要特點是:(1)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支持,強調自我保障的原則;(2)進行儲備積累,建立個人賬戶。個人養老金的多少取決於個人繳費的多少和積累時間的長短;(3)對農村農民、商人和其他從業人員實行統壹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方便農村勞動力流動;(4)采取政府組織引導和農民自願參與相結合的工作方法。該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參保比例小,保險水平低;政府不補貼農村養老保險費;養老基金很難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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