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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中國傳統文化中的“牧民”思想?

《管子·牧民》說:“糧倉其實是知道禮儀的,吃飽穿暖就知道榮辱。”孟子也說:“夫民為道,有常產者有恒心,無常產者無恒心。”不持之以恒,壹切都是為了自己。妳主張“控制人的生產”,滿足人的基本物質需求。廣義的法律文化是人類在法律實踐過程中創造的精神財富、習慣、規範和制度。它包括意識形態的法律文化和規範形態的法律文化。狹義的法律文化僅指意識形態的法律文化,包括人們對法律的性質、功能、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的看法和評價,以及人們在法律實踐中的思維方式。本文所涉及的法律文化是狹義的。由於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歷史文化傳統、法律淵源和結構的差異,世界各國的法律文化差異很大。中國作為壹個有著幾千年歷史的文明古國,也形成了自己源遠流長的法律文化。

第壹,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哲學基礎是人文主義。人文主義的基本特征是重視人的價值。它有三層含義:壹是人與自然的關系。人本主義哲學認為,天地之間,人是最重要的,人是宇宙的主宰。中國傳統哲學壹直講“天人合壹”,人不應該反抗和破壞自然。人在自然面前不應該是被動的,而應該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認識自然,改造自然,利用自然。人類依靠社會群體的力量,正確運用禮法,就能征服自然,治理國家,把地球上的事情辦好。“人定勝天,法定勝天”。二是人與神的關系。在中國,從來沒有壹種宗教是反對甚至淩駕於世俗政權之上的。早在3000年前就出現了重人事輕鬼神的思想。西周時期,周公提出:“天道不可信,吾道不如王德言”。蒼天不可信。只有發揚文王之德,周朝的國運才能長久。春秋時期鄭國之子禪說:“天遠,人近,不可及”(《左傳》發表於召公十八年)。孔子的學生魯茲問如何看待鬼神,孔子回答說:“不能服人,怎能服鬼?”。表達了他們註重人事、立足天下的現實態度。這種重人事輕鬼神的現實主義精神,壹直為後人所模仿。第三是國家和人民的關系。重視人民的思想出現在西周時期。周公反復強調統治者必須“尊德護民”、“利民”、“富民”。當權者應以人心為鏡,看清自己施政的得失。在春秋時期,出現了重視人民的趨勢。《管子·牧民》說:“政之昌盛,順乎民心;廢政有違民心。”子曰:“君者,舟也;庶人,水也。水能載舟,亦能覆舟。“戰國時期,在各國爭霸的歷史條件下,重民思想得到進壹步發展。孟子明確提出:“民為重,國為次,君為光”。荀子曰:“生於天者,不為君也;“天子之立,是為民。”西漢的賈誼說得更透徹、更精辟。他說,“當妳聽到政治的時候,人民都支持這個。”正是從這壹民本原則出發,儒家主張重視人心,關心百姓疾苦,先富後教,從薄征收,刑罰適度,反對苛政濫刑。這種民本思想是人文主義的主要內容,人文主義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哲學基礎。

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人文主義與宗法倫理緊密結合。因為中國的人文主義重視人的價值,認為人是宇宙的主人。倫理主義的特點是重視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每個人都被置於壹定的宗法倫理關系中。父之恩,子之孝,兄弟之誼,弟之敬,君之忠,臣之忠,是每個人都應該遵守的道德規範和義務。所以有人把中國古代的人文主義稱為“道德人文主義”。這種人文主義深深植根於以血緣為紐帶、以宗法倫理為核心的宗法等級制度的土壤中。與這種傳統文化相適應,中國的傳統法律文化也是倫理型法律文化。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是以人道主義為基礎,以家庭為基礎,以血緣關系為紐帶,以宗法倫理為核心。其具體表現為:禮法結合,法與禮的統壹;德刑結合,重在道德;強調人治,忽視法治;重刑法,輕民法;皇權至上,文字代替法律。這種法律文化是中華民族幾千年法律實踐的總結,表現了在社會中占主導地位的社會成員對法律的觀念、法律的價值以及法律與其他調整方法的關系的看法和態度。它對個人、集體和國家的法律實踐起著直接的指導作用。

第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消極因素不言而喻。比如人治觀念,皇權觀念,以言代法,封建等級觀念,特權觀念,重刑法輕民法,司法與行政壹體化等等。這些因素與現代法治格格不入,必須在法治建設過程中徹底根除。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許多積極因素並沒有失去價值,值得我們繼承和發展。比如:

1,人文主義。人文精神是中國傳統文化的精髓。人文主義體現在法律領域,就是主張立法和司法要以人為本。早在2600多年前,管仲就明確提出:“令如源頭活水,使人順民意”,“俗者欲之,則予之,俗者欲之,則去”。包拯說,“民為國之本”。他主張立法應以方便為基礎。這種以人為本的基本價值理念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今天並沒有過時。我們知道,法律是壹定生產方式產生的需要和利益的表達,也是調整人們各種利益和要求的重要手段。社會主義法的根本目的是確認和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在法律實踐中,我們必須時刻關註和尊重人的需求,既不能忽視人的需求,也不能強迫人接受自己不需要的東西。

2.註重道德教育和預防犯罪。西周時期,周公提出“知德慎刑”原則,後被孔子、孟、董仲舒加工為“德主刑輔”,成為封建社會的法律原則。“德主刑輔”說不是反對刑罰,而是反對全刑。這種理論認為,刑罰的強制功能只能使人不敢犯罪,而道德的教育功能可以使人感到犯罪的羞恥,不願意犯罪。懲罰只能在犯罪後進行,但道德教育可以禁止犯罪萌芽。與道德教育和刑事制裁相比,前者更有利於社會控制。“道德為主,懲罰為輔”的理論是以人性論為基礎的。大多數儒家思想主張生命之初性本善,犯罪是由於外界的影響造成的。人性是可以改變的,經過後天的教育,人們可以小心翼翼地約束自己的行為,所以犯罪是完全可以預防的。

此外,思想家們還分析犯罪的根源和人們的生活狀況,主張用經濟手段預防犯罪。這就是儒家的“富民”思想。《管子·牧民》說:“糧倉其實是知道禮儀的,吃飽穿暖就知道榮辱。”孟子也說:“夫民為道,有常產者有恒心,無常產者無恒心。”沒有恒心就為所欲為,主張“控制人的財產”,滿足人的基本物質需求,以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可見,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並不局限於壹種手段來解決犯罪問題,而是主張道德、法律和經濟手段並舉。這對於我們探索如何在復雜的社會環境中開展社會綜合治理,有效預防和矯正犯罪,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3.聖人政治。《禮記·中庸》說:“文武之策,在於策。如果人存在,那將是政治舉動;壹個人死了,他的政治興趣也就沒了。.....所以,政治在人”。按照儒家的說法,雖然周文王和周武王的治國之道已經被法典化了,但它是否能被實施還得看人。不同的人用,會產生完全不同的效果。誠然,從古代到現代,選擇聖賢的標準是完全不同的,但我們仍然可以從中得到這樣的啟示:壹部好的法律制定出來之後,要註意執法者的選擇,尤其是對其道德品質的考察。儒家非常重視聖賢的道德感召力。子曰:“君子之德,為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抑。”孟子曰:“唯仁者當位高,不仁者當位高,是其惡傳於眾。”大家都把領導者的道德素質作為影響國民道德素質的重要因素。說到聖賢政治,人們往往認為這是典型的人治,而不是法治,其實不然。儒家對人與法的關系有著清醒的認識。它不認為有了善,有了聖賢,就可以不要法,而是既要法,又要人。孟子說:“為政以善不足,為善不能自足。”。這壹命題為後世提供了非常寶貴的治國經驗:僅僅建設法制的硬件是遠遠不夠的,還要重視國家官員個人道德和素質的軟件建設。由無良無能之人執政,必然害國。

4.重義輕利。儒家義利觀在當今市場經濟大潮中受到了批判,認為這種觀念否定和限制了人的私欲,不適合市場經濟。事實上,傳統的義利觀並不絕對反對義利。孔子坦白承認自己有逐利的欲望。他說:“我可以要求財富,但即使我拿著鞭子,我也會這樣做。”荀子更明確地指出:“義與利者皆有之。”雖然不能去人民的欲望。“肯定倫理道德和物質生活是人的正常需求。荀子義利觀的著眼點不局限於個人,而是整個國家和社會。他強調政府不與民爭利,要求皇帝不養牛羊,手下不養雞養豬,上卿不搞金融,大夫不開農場和菜園。用現在的話說,任何國家官員都不準經商。可見,儒家不僅沒有限制人們對物質利益的追求,而且重視保護人民利益,強調天下利益。荀子明確反對官商,是為了防止官員以權謀私,損害百姓利益。這壹點,荀子在商品經濟不發達的戰國時代就意識到了,非常可貴。這對我們今天規範政府官員的行為仍有積極的價值。

此外,儒家的義利觀也主張見利就如見利,反對見利忘義。這裏的意思是不損害他人利益。見義勇為要求人們對自己的利益有壹定的道德約束,否則會助長人與人之間的競爭和沖突,對社會和諧安寧產生不良影響。近年來,由於拜金主義和利己主義的滋長,義利矛盾日益突出。我們不應該對此視而不見。在我國,法律確認每個人都有選擇和做自己想做的事情的自由,但這種自由是建立在不損害他人和社會福利的前提下的。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根本出發點是不斷提高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這就是以人為本。我們應該重視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所以,還是要提倡看到事物的本來面目;反對以利忘義,為壹己之利不顧國家和民族利益,損人不利己。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有幾千年的積澱,在建設當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文化的過程中應該發揮重要作用。雖然可以借鑒西方法律文化中法治的理念、原則、思想等優秀文化成果,但不能全盤否定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既要實現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現代價值體系轉型,又要警惕西方文化霸權。這是我們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的理論和實踐中需要特別註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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