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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拖欠農民工工資怎麽解決?國家有什麽措施?

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關系到廣大農民工的切身利益、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和諧穩定。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先後出臺了壹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問題並沒有得到根本解決。2016年初,經國務院同意,《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出臺。國辦發[2016]第1號?國務院辦公廳對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有何意見?國辦發[2016]第1號

壹、總體要求(二)目標任務。以建築、市政、交通、水利等建設領域和勞動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飲服務等容易發生欠薪的行業為重點,完善源頭預防、動態監管和失信懲戒相結合的制度保障體系,健全市場主體自律、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管、司法聯動懲戒的工作體系。到2020年,形成體系完備、責任落實、監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實現基本無拖欠。

二、全面規範企業工資支付行為(三)明確工資支付各方主體責任。全面落實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責任,督促各類企業嚴格依法按月足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嚴禁向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支付工資。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含直接發包施工單位承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對承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分包企業(含承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對招用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不得以工程款不到位為由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得將應收合同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

(4)嚴格規範勞動用工管理。監督各類企業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並嚴格履行,建立員工名冊並辦理勞動用工備案。在工程建設領域,堅持施工企業進場施工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全面推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勞動報酬手冊,記錄施工現場農民工身份信息、勞動考勤、工資結算等信息,逐步實現信息化實名制管理。施工總承包企業要加強對分包企業勞務用工和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為工程項目部配備勞務管理人員,建立施工人員進出現場登記制度,建立考勤計量、工資支付等管理臺賬,實時掌握施工現場用工和工資支付情況,不得受承包商委托。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應當將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支付書面記錄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五)實行銀行代發工資制度。推動各類企業委托銀行支付農民工工資。在工程建設領域,鼓勵推行分包企業農民工工資委托總承包企業直接支付的方式。分包單位負責為農民工申請銀行個人工資賬戶,辦理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並編制工資支付表,由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後,提交總承包企業委托銀行通過其工資(服務費)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劃入農民工個人工資賬戶。

三、完善工資支付監控保障體系(六)完善企業工資支付監控機制。建設企業工資支付監控網絡,依托基層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和網絡管理平臺的工作人員以及基層工會組織設立的勞動法律監督員,對轄區內企業工資支付情況進行日常監管,重點監控發生拖欠工資的企業,要求其定期報告。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確需延期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工會報告。建立健全欠薪預警制度,根據工商、稅務、銀行、水電供應等單位反映的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相關指標變化情況,定期對重點行業企業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發現欠薪隱患及時預警並做好防範工作。

(七)完善工資保障制度。在建築、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領域全面推行工資保證金制度,並逐步將實施範圍擴大到其他容易發生拖欠工資的行業。建立工資保證金差別化繳存方式,對壹定期限內未拖欠工資的企業實施救助措施,對拖欠工資的企業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嚴格規範工資保證金的使用和退還。探索推行業主擔保、銀行擔保等第三方擔保制度,積極引入商業保險機制,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

(八)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賬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人工費和其他工程款單獨列帳管理制度,推進農民工工資與工程材料分離。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將人工費分解到工程價款中,並在工程所在地銀行設立農民工工資(人工費)專用賬戶,專項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合同約定的比例或者總承包企業提供的人工費數額,將工程款中的人工費單獨劃撥到總承包企業開設的農民工工資(人工費)專用賬戶。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備案,委托開戶銀行負責日常監管,確保專款專用。銀行發現賬戶資金不足或者被挪用時,應當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報告。

(九)落實欠薪保障責任。雇用農民工的企業承擔直接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體責任。在工程建設領域,建設單位或者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造成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或者總承包企業應當在拖欠工程款的範圍內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企業違法發包、分包、轉包工程,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依法承擔還款責任。

四、推進企業工資支付信用體系建設(十)完善企業守法信用管理體系。將勞動用工和工資支付情況作為企業信用評價的重要依據,分類分級實施動態監管。建立拖欠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企業拖欠工資等違法信息采集、交換和更新機制,將查處的企業拖欠工資情況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工商部門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信用信息平臺或者政府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推進相關征信系統互聯互通,實現企業信用信息互認共享。

(十壹)建立健全企業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對企業失信行為的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由有關部門在政府財政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查、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審評估等方面對拖欠工資的失信企業進行約束。,使失信企業在全國範圍內“壹處違法,處處受限”,增加企業失信的違法成本。

動詞 (verb的縮寫)依法辦理拖欠工資案件(十二)嚴格查處拖欠工資行為。加強工資支付監管執法,擴大日常巡查和書面材料審查覆蓋面,推進勞動保障監察舉報投訴省級聯動處理機制建設,加大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投訴的受理和查處力度。完善多部門聯合治理機制,深入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專項檢查。完善區域執法合作體系,加強跨區域執法合作。完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聯動機制,完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之間的信息共享、案件通報和案件移送制度,推動完善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和人民法院財產及時保全制度。涉嫌構成惡意欠薪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切實發揮刑法對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的震懾作用。

(十三)及時處理工資爭議。充分發揮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等組織的作用,引導農民工就地解決工資爭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對因拖欠工資申請仲裁的農民工優先受理、及時審理、及時裁決、快速結案。對工資集體爭議或涉及金額較大的工資爭議案件要掛牌督辦。加強裁判與審判的銜接,提高欠薪糾紛的裁判效率。暢通申請渠道,依法及時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十四)完善欠薪應急機制。完善應急預案,及時妥善處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突發群體性事件。完善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制度。企業解決欠薪困難或企業主逃避欠薪困難的,應及時利用應急周轉金、欠薪或通過其他渠道籌集資金,墊付部分工資或基本生活費,幫助解決被拖欠工資農民工的臨時生活困難。采取非法手段索要工資或者以拖欠工資為名索要工程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要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六、完善建設領域工程款支付和用工方式管理(十五)加強建設資金監管。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用經濟手段約束施工單位履約,防止拖欠工程款。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對建設資金來源不落實的政府投資項目不予批準。政府投資項目不允許施工企業以帶資承包的形式進行建設,嚴禁將帶資承包的相關內容寫入項目合同及補充條款。

(十六)規範工程資金支付結算。全面實行建設過程結算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計量周期或者工程進度結算並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未完成竣工結算或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且剩余工程款支付方案不明確的,探索建立建設工程抵押金制度,有效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對工程結算或工程款長期拖欠的建設單位,有關部門不得批準新項目建設。

(十七)改革工程建設領域就業方式。加快培養建築業勞動者,促進農民工組織化。鼓勵建築施工企業招收部分高技能農民工作為自有工人,不斷擴大自有工人隊伍。引導符合條件的勞務作業隊伍向專業化企業發展。

(十八)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維權信息公告欄,標明業主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項目部、分包企業、行業監管部門等基本信息;明示有關勞動就業的法律法規、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發放日期等信息;明示地方行業監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電話、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實現所有施工現場全覆蓋。

七、加強組織領導(十九)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完善和落實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市(地)、縣級人民政府具體負責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工作制度。完善目標責任制,制定實施辦法,將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納入政府考核指標體系。建立定期檢查制度,重點檢查拖欠農民工工資高發、投訴量大和重大違法案件多發的地區。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對監管責任不落實、組織工作不到位的,嚴格追究責任。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追究項目負責人責任。

(二十)完善部門協調機制。完善解決企業欠薪問題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將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調整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民銀行、國資委、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中華全國總工會形成合力,控制拖欠工資。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負責人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的工作協調機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責任,規範工程建設市場秩序,督促企業落實勞務用工實名制管理制度,負責督辦掛靠承包、違法分包、轉包、拖欠工程款等引發的拖欠工資案件。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嚴格審查資金來源和融資方式。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全過程的資金監管,按規定及時撥付財政資金。其他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積極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

(二十壹)加大宣傳力度。

(二十二)加強法治建設。完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法律制度,在總結相關行業有效做法和地方經驗的基礎上,加快工資支付保障立法,為維護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提供法律保障。

國務院辦公廳

?2016 65438+10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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