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壹)食品生產加工(以下簡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簡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設備(以下簡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情況;
(五)食品的儲存和運輸;
(6)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農產品(以下簡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銷售、相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相關安全信息的公布以及本法對農業投入品的規定,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第三條食品安全工作應當以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過程控制和社會治理為基礎,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體系。
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障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並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和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統壹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過程監督管理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上級人民政府負責下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對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價考核。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九條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宣傳和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依法對違反本法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識,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食品生產經營者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倡導健康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進行公益性宣傳,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第十壹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範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國家實行嚴格的農藥使用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推進替代產品的研發和應用,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
第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獲取食品安全信息,並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
第十四條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監測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和食品中的有害因素。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質量監督部門制定並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國務院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應當立即核實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並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有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和醫療機構報告的食源性疾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分析研究,認為必要時及時調整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質量監督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制定和調整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並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後實施。
第十五條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技術機構應當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確保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並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提交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有權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場所采集樣品和收集相關數據。樣品的收集應按市場價格支付。
第十六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顯示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相關信息,並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人民政府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進壹步調查。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和相關信息,采用科學方法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中的生物、化學和物理危害進行風險評估。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農藥、化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安全性評估,應當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參加。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不得向生產經營者收取費用,費用按照采集樣品時的市場價格支付。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壹)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報告,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2)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為制定或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的;
(三)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和重點品種,有必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四)發現可能危及食品安全的新因素;
(五)需要判斷某壹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危害的;
(六)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和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認為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並提供風險源、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等信息和資料。有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將評估結果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第二十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
國務院衛生、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第二十壹條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制定和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
經過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的結論。國務院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質量監督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立即向社會公布,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並采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停止生產經營;需要制定或者修訂有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或者修訂。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經綜合分析可能存在高度安全風險的食品,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及其技術機構應當按照科學、客觀、及時、公開的原則,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和新聞媒體交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
第三章食品安全標準
第二十四條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科學、合理、安全、可靠,以保障公眾健康為目的。
第二十五條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性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強制性食品標準。
第二十六條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中致病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汙染物限量的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和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要求;
(四)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相關的標簽、標誌和說明書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相關的食品檢驗方法和程序;
(八)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應當提供國家標準編號。
食品中農藥殘留和獸藥殘留限量以及檢驗方法和程序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畜禽屠宰檢驗規程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考相關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和有關部門的意見。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審查批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的代表組成,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的科學性和實用性進行審查。
第二十九條地方特色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並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後,地方標準應當廢止。
第三十條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適用於本企業的企業標準,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壹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制定並備案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供公眾免費查閱和下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標準實施中的問題及時給予指導和解答。
第三十二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分別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及時修訂食品安全標準。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標準實施中存在的問題,並及時通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食品行業協會發現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的問題,應當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章食品生產和銷售
第壹節壹般規定
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加工、包裝和儲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廢水處理和垃圾、廢棄物存放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障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進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不潔物質;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食用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使用後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六)儲存、運輸、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汙染,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食品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儲存、運輸;
(七)直接進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洗手,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帽等。;銷售直接進口的無包裝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銷售工具和設備;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從事食品儲存、運輸和裝卸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前款第六項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生產的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病原微生物、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三)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門為嬰幼兒及其他特定人群設計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酸敗、發黴、不潔、混入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動物、水生動物及其產品;
(八)未按規定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產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和運輸工具汙染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十壹)未標示的預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十二)為防病等特殊需要,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食用農產品的銷售不需要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查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所需的有關材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和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其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壹規劃,改善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善生產經營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商店等固定場所經營,或者在指定的臨時經營區域和時段經營。
食品生產加工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三十七條使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應當向國務院城市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組織審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許可並公布;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三十九條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應當有與生產的食品添加劑品種相適應的場所、生產設備或者設施、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制度,並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
食品添加劑的生產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
第四十條食品添加劑應當具有技術上的必要性,並通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範圍;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根據技術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修訂。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
第四十壹條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對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等高風險食品相關產品,按照國家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實施生產許可。質監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國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體系。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確保食品可追溯。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通過信息化手段采集和保留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系統。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合作機制。
第四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食品規模化生產、連鎖經營和流通。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節生產經營過程的控制
第四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加強食品檢驗,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執行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負責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並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隨機監督抽查,並公布考核情況。監督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的工作。
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