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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辦法(2003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本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保障運輸安全,根據《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2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性、腐蝕性、放射性,在運輸和裝卸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需要特殊防護的貨物。第3條(危險貨物的分類)

根據性質不同,危險品可分為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和自燃物品、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和感染性物品、腐蝕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第四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道路商業危險貨物運輸及其裝卸、運輸服務和相關管理活動。第五條(行政部門)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交通局)是本市商業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裝卸和運輸服務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上海市陸路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市陸路管理處)負責本市商業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裝卸和運輸服務的具體管理工作。

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陸路運輸管理處(處)(以下簡稱區、縣陸路管理處(處))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道路商業危險貨物運輸及其裝卸運輸服務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稅務、物價、勞動和社會保障、環境保護、民防、衛生、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及其裝卸和運輸服務的管理工作。第六條(監督檢查)

市土地管理處和區、縣土地管理處(處)的管理人員可以進入有關經營單位和作業現場進行檢查。

從事道路商業危險貨物運輸及其搬運裝卸和運輸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第二章資質管理第七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資質要求)

從事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10以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和5年以上道路貨物運輸從業經歷;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

(三)有清洗車輛和消除危險品汙染的專用設施;

(四)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五)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容器、裝卸機械、工具和停車場的消防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六)經職業培訓考試合格的駕駛員、裝卸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

(七)有健全的安全操作規程和車輛設備維護制度;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申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提交的材料)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

(2)經營規模和道路貨物運輸經驗證明;

(三)停車地點證明;

(四)車輛清洗和消除危險品汙染的專用設施平面圖;

(五)專業技術和安全管理人員名單;

(六)車輛行駛證和車輛設施(其中槽車(罐)還應具有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

(七)駕駛員、裝卸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的相關培訓和考試合格證明;

(八)相關管理制度文本;

(九)公安部門批準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文件;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條(接受和批準)

需要從事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應當事先向市土地管理處提出申請;市土地管理處提出初審意見後,報市交通局審批。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證(包括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第十條(工商登記和稅務)

經批準從事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應當持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並按規定向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經營。第十壹條(經營範圍)

經批準從事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第十二條(變更和關閉)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單位需要合並、分立或者變更車輛類型、數量的,應當提前向原受理機關提出申請,並按照原申請審批程序辦理相關手續;確需遷移或更名的,應在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十日內到原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單位需要歇業的,應當提前向原受理機關提出,上交有關文件和發票,並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歇業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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