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時期土地屬於國有。當時曾實行井田制度。井田制度在商代已經出現,到西周時期得到全面推廣。因土地被劃用“井”字形,故名。根據不同的記載,各國的井田規劃並不完全壹致。壹般是以百畝(約合今31.2畝)作為壹個耕作單位,稱為壹田。縱橫相連的九田合為壹井。十井為壹成,十成為壹同。也有以壹田為壹夫,十夫為壹井,再以百夫、千夫計算的。在標準的井田中間,有排灌水渠系統,稱作遂、溝、洫、澮、川,與之相應的道路系統稱作徑、畛、塗、道、路。縱橫在井田上的道路稱作阡陌。在相當數量的井田周圍,“啟土作庸”,形成封疆。井田在法律上屬於王屬所有。周王按爵位高低賜封給諸侯及卿大夫相當差數的土地,其中就是壹定數量的井田。受封者對於井田只有使用權而無私有權。土地不能轉讓或買賣,“田裏不鬻”。井田的經營方式,是奴隸的集體勞動。
二、秦漢時期的土地制度
秦國在統壹之後,實行爰田制,雖然承認土地私有,但保留了壹定數量的休耕地,政府對土地的使用權幹預較多,而賦稅的征收也比較繁瑣。統壹之後,這種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因此,秦始皇在公元前216年“令黔首自實田”,即讓老百姓(黔首)如實上報自己的所有土地(包括耕地和休耕地)。在此基礎上,廢除爰田制,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土地私有制。兩漢時期,土地原則上歸國家所有,稱作“公田”,由皇帝“假”給農民耕種。
三、曹魏時期的屯田制
曹魏建國後,實行屯田制。當時的屯田有民屯和軍屯兩種形式:所謂民屯是把召募來的流民和收編的黃巾軍家屬按軍事制度編制起來,專門從事農業生產。民屯的組織系統自上而下是大司農→典農中郎將→典農都尉→屯司馬→屯(田客五十人)。軍屯又叫兵屯,是由軍隊進行的屯田,由大司農派度支校尉、度支都尉到軍屯所在地管理軍隊屯田。其編制仍以軍隊的營為單位,每營有佃屯田兵六十人。屯田的實行,促進了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三國誌?武帝紀》註引《魏書》雲:“州郡例置田官,所在積谷。征伐四方,無運糧之勞,遂兼滅群賊,克平天下”。
四、西晉時期的土地制度
根據門閥政治的需要,西晉王朝在經濟上實行了占田制。所謂占田,是指國家準許個人占有的土地數量,並不是由國家授田。它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壹是對百姓占田的規定。普通百姓,男子占田70畝,女子50畝。壹是對官員占田的規定。品官壹至九品可占田50頃至10頃。
北魏孝文帝改革時,實行均田制。規定:(1)男子15歲以上授露田(壹般農田)40畝,桑田20畝;婦女授露田20畝。為備休耕,露田加倍授給。露田年滿七十還官;桑田可作為私田,不必還官。(2)露田和桑田均不得買賣,但原有桑田超過二十畝的可以買賣其超出的部分。(3)地主可按其擁有奴婢和耕牛的情況另外獲得土地。奴婢授田與農民相同,耕牛每只授田30畝,但僅限四牛。(4)地方官按官職大小授給公田,刺史15頃,縣令6頃。
五、北魏隋唐時期的土地制度
均田制是唐朝前期最主要的土地制度。它包括:(1)對百姓受田的規定。十八歲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畝,永業田二十畝。老男、篤疾、廢疾受口分田四十畝,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畝;這些人如果為戶主,每人受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三十畝。雜戶受田如百姓、工商業者、官戶受田減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給田三十畝,尼姑、女冠給田二十畝。此外,壹般婦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2)對貴族官僚受田的規定。有爵位的貴族從親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業田壹百頃遞降至五頃。職事官從壹品到九品,受永業田六十頃遞降至二頃。散官五品以上受永業田同職事官。勛官從上柱國到武騎尉,受永業田三十頃遞降至六十畝。此外,各級官僚和官府,還分別領有多少不等的職分田和公府田,職分田的地租作為官僚俸祿的補充,公府田的地租充作官署的費用。這兩種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3)對土地買賣的規定。貴族官僚的永業田和賜田,可以自由買賣。百姓遷移和無力喪葬的,準許出賣永業田,遷往人少地多的寬鄉和賣充住宅、邸店、碾硙的,並準許賣口分田。買地的數量不得超過本人應占的法定數量。
唐代均田的辦法,和前代相比,發生了很大的變化:①受田的對象跟前代有些不同,即寡妻妾以外的壹般婦人、官戶以外的壹般奴婢和牛都不受田,而增加了僧尼、道士、女冠和工商業者可以受田。②關於官吏受田的規定比前代各朝更完備,封建王朝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官吏都可普遍受田,官越大,受田越多。③土地買賣的限制益形松馳。④優待府兵官兵。所有上述這些變化,大都開始於隋而完成於唐。特別是官吏受田辦法的完備化,土地買賣限制的放松,顯示出大土地私有制日益占優勢。
六、宋元以來的土地占有形式唐代以後,土地私有化的傾向越來越明顯。但國家和皇室仍保有大量土地。這些土地以“皇莊”、“官莊”的面目出現,經營方式與地主經營沒有多少差別。明代清丈土地,繪制《魚鱗圖冊》,確定土地的私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