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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和現代的“依法治國”有什麽區別?

雖然從本質上講,中國古代的法治實際上是人治,法律只是統治階級的統治工具。但從形式上看,中國古代法治的實施對中國封建社會和中國古代文明的進步起到了不可磨滅的推動作用。中國古代法治發端於春秋戰國時期。這壹時期也是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大轉型的時期。從此,中國進入了壹個“百家爭鳴”的時代,儒、道、法等學派也相繼出現。

首先,戰國時期,南韓宰相申不害教導韓昭侯“以術治國”,這在當時就是“以法治國”。韓非解釋說:“施術者因其任命而為官,按名負責真相。他掌握著殺人的把柄,他也能夠教導他的大臣們。”說明“法治”的本質是君主的集權統治,要求君主用壹切手段以法律的威嚴來壓制君臣百姓,以鞏固王權統治,建立高度集權的封建中央集權國家。

但在“法治”這壹不可改變的規律面前,總有壹種思潮敢於打破禁忌,向前邁進壹大步。商鞅在秦孝公時,帶著《法經》進入秦國,引起了秦王的註意。他兩次主持秦國的變法。商鞅在《國法》的基礎上,結合秦國的實際情況,對《秦律》進行了修改、擴充和制定。商鞅強調法治及其威嚴,要求相對意義上人人平等,以至於商鞅接受了自己的法律。如果維持這種治國方法,在中國很容易誤入歧途。但在秦國統壹中,秦始皇以法家為主導,壹方面采取各種措施加強中央集權;壹方面大力排擠其他大學,焚書坑儒,殺害儒生。此時,法家思想達到了頂峰。“法治”達到了頂峰的地位,同時也為中國古代的法治埋下了生機勃勃的種子。之後,在封建社會的漫漫長夜中,“法治”從未真正退出歷史舞臺,只是變質了,並不是孝的時候依法治國的理念。

雖然“法治”充滿活力,但封建法治始終受到自身局限性的束縛。顧名思義,封建法治只能存在於與之相適應的封建社會。所以,它必須終結於封建社會晚期,也就是清朝末期。早在明清時期,著名的法家如王夫之、顧、黃宗羲就對封建法治提出了質疑。他們反對君主集權,主張真正的“法治”,即法律高於壹切。此後,由於外敵入侵,中國古代法治逐漸受到西方法治思想的沖擊,逐漸退出歷史舞臺。逐漸進入現代,我們對“依法治國”的深刻理解是在黨的十五大報告把依法治國確立為治國方略之後。

追根溯源,我們可以得出壹個結論:中國古代的“法治”思想有其積極的壹面,特別是在反對奴隸制社會的鬥爭中,是極其先進的,但由於其固有的缺點,其局限性也是顯而易見的。

它最大的局限就是不要求民主,根本不能要求民主。相反,它主張把包括立法權在內的壹切最高權力完全交給君主,所追求的中央集權的本質就是君主集權。“法治”主要是由君主的權益自上而下進行的,也就是法家所說的“勢”。雖然提倡“刑無高低貴賤”,但實際上根本行不通。另外,中國古代“法治”思想的消極壹面是他走向了“法治”的極端,過分迷信,依靠嚴刑峻法來治理國家。在這種思想的支配下,統治者往往對基本勢力情有獨鐘,不計後果地加大處罰力度,敲詐勒索,濫殺無辜,容易引起反抗。

以史為鑒,堅持並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墓本經濟制度,以人為本,堅決強調和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在依法治國中的主體地位,充分體現最廣大人民的意誌,反映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協調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系,規範社會行為,使我國社會在深刻變革中蓬勃有序,實現經濟發展、政治清明、文化繁榮、社會公正、生態良好,實現我國和平發展的戰略目標。只有這樣,才能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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