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古代刑法中,“親屬相害”是身份的壹部分。之所以納入身份的內容,是因為對於不同的犯罪主體,對於親屬之間的侵權案件的處罰是不壹樣的。“親屬相害”是中國古代刑法中壹個非常小的知識點,卻體現了中國古代刑法的強大基礎。親屬之間的犯罪有很多種,如人身傷害、財產侵害、性犯罪、誣告陷害、遺棄、妨礙自由等。這裏主要介紹前三種。
(1)親屬之間的人身傷害
親屬之間的人身傷害主要是指親屬之間對生命健康的侵害,包括傷害和殺害。在中國古代刑法中,這種行為是嚴格區分輩分、年資、親屬關系來定罪量刑的。早在夏、商、西周時期,統治者就將親屬間的不孝行為定為最嚴重的罪行,並施以最嚴厲的懲罰。《商專利》說:“袁惡雖大,而妳不孝,不友善。”這句話的意思是,對父母兄弟姐妹犯罪的人必須受到嚴懲。這種行為在中國古代刑法中被列為重罪。
唐朝的法律是中國歷代法律中最完備的,其後各朝代也都是以唐朝的法律為基礎的。《唐律》中規定,兩者之間,因尊重他人而犯下卑下行為不壹定構成犯罪,犯下卑下行為不僅是犯罪,而且是最嚴重的犯罪。尊敬的親人傷害卑微的親人,處罰較輕,關系越密切,處罰越輕;如果劣等親戚傷害了尊貴的親戚,懲罰會更重,關系越密切,懲罰越重。關系的親疏是根據“五服”來確定的,戰敗、崔子、大成就、小成就、回憶的關系由近及遠。
夫妻關系也是壹種血緣關系,自古就有。按照唐律的規定,夫妻之間的人身犯罪也是尊卑關系。夫妻之間犯罪的處罰原則是丈夫重於妻子;妻妾之間若有犯罪,妻輕於妾。唐律甚至規定,丈夫誤殺妻子,法律不會追究其責任。
(2)親屬之間的財產犯罪
親屬之間的財產犯罪主要體現在親屬之間的盜竊,唐律對此也有詳細的規定。同居親屬之間盜竊的處罰相對較輕,但也就100棍;但對於分居的親戚之間的盜竊,處罰相對較重。唐律對於親屬間的財產犯罪也考慮兩者的地位,處罰原則與親屬間的人身犯罪相反。關系越近處罰越輕,關系越遠處罰越重。這種做法符合普通大眾的接受程度。畢竟親人之間有很深的感情。受害者的親屬其實並不希望自己的親屬因為輕微的財產侵害而受到懲罰,大多數人也不太認同親屬之間的這種行為屬於盜竊。他們傾向於將其視為家庭問題,在內部解決。
(3)親屬之間的性犯罪
中國自漢代以來壹直被指責為“禽獸行為”,嚴懲親屬間的強奸和通奸。《唐律》中還規定,對親屬間的奸淫奸淫要從重處罰,並規定強奸親屬及其妻子、同父異母的姐妹,以及年齡在2000裏以上的妻子和前夫的女兒,會造成傷者滯留。強奸婦女、孫女、母親和祖母是“聖人之言不可及”和“法律之書不可及”的,罪行更重,大約全部會被斬首。從這個角度來看,親人之間的性犯罪,關系越密切,處罰越重,甚至死刑。與普通人之間的性犯罪相比,懲罰是非常嚴厲的。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古代的人們非常重視倫理道德,認為親人之間的性犯罪是違背人倫的,是不可原諒的醜惡行為。因此,我們應該用最嚴厲的懲罰來試圖遏制這種行為。
2.“親屬犯罪”不同處罰的理論基礎
以今天的眼光來看,中國古代刑法因為親屬身份的不同,對同壹行為給予不同的法律評價和處罰,是不可思議的,也是不可接受的。但不管現代法律人的眼光如何,從古代人的立場來看,它還是有其存在的依據的。雖然中國古代思想流派眾多,春秋戰國時期也有百家爭鳴的盛況,但總的來說,在中國漫長的封建社會中,儒家思想對古代社會的影響最為深遠。所以儒家思想也會滲透到中國古代刑法中。本文所涉及的“親屬犯罪”不同刑的刑法思想,多以儒家思想為基礎。
(壹)嚴格的封建階級制度
等級制度起源於奴隸社會,在人類社會發展中有著悠久的歷史。中國古代封建社會是壹個等級社會。說到等級和特權,首先想到的是統治階級和普通民眾的關系。在中國古代,社會底層的人不斷受到上層統治者的壓榨,沒有社會地位。但是,等級制度不僅體現在這裏,也存在於家庭和親屬之間。我們非常熟悉的“男尊女卑”、“不娶從父,娶從夫,嫁從子”,這些都反映了中國古代家庭中的不平等等級現象。
封建社會的家庭是以“父權制”和“男權”為核心的,所以在家庭中,子女應該完全從屬於父母,妻子應該完全從屬於丈夫。這種觀念也是深入人心,大多數人都沒有質疑過。所以在這樣壹個大的社會背景下產生的中國古代刑法,就是受了儒家這種階級制度的影響,對處於家庭核心的壹群人給予特殊的保護。然而,當壹個在家庭中處於卑微地位的人侵犯了壹個受人尊敬的親戚時,他會受到非常嚴厲的懲罰,甚至是死刑,因為他“越軌”和“不服從”。因此,在封建等級社會中,出現了“親屬犯罪”不同刑的刑法理念。而這種刑法思想也進壹步維護了封建等級制度。
(二)對“孝”的終極尊重
中國傳統的“孝”是中國傳統文化的核心,是封建社會意識形態的主要內容之壹。這種對“孝”的提倡,在有關中國古代史的文獻中隨處可見。正如我們所熟知的“身有皮肉之傷,父母不敢損,孝至大。”和“父在那裏,看著他的意誌;父親沒有,觀察他的行動;三年不改父之道,可謂孝順。”古代甚至還有終極的“孝”,比如“君欲臣死,臣不得不死;父叫子死,子不得不死”,這對於我們現代人來說是壹個非常極端的例子,但在中國古代封建社會卻是非常受尊重的,人們的言行也深受其影響。
所以,在中國古代,如果壹個父親想殺自己的孩子,他會因為父親的身份而享有很大程度的豁免權。如果父親是因為父母不孝或不聽話而殺了孩子,在古代可以免於處罰。中國古代刑法有“十惡”,其中“不服從”就是毆打、殺害自己的父母、祖父母,同時“十惡”也包括在內”。古代統治階級基於對孝道的極度推崇,將這種毆打、殺害父母的行為,甚至是“不孝”行為定義為“十大罪狀”。在中國古代,對“十惡不赦”的懲罰可以說是最嚴厲的。犯了“十惡不赦”的,壹般不準“官”或“八辯”。罪犯幾乎被處決。
(三)倫理觀念對古代刑法的滲透
我國古代社會是壹個倫理觀念非常強的社會,所有的人都被倫理觀念所束縛。當然,社會地位越低,約束越大。有許多倫理觀念不僅存在於古代,而且被現代人廣泛遵循,這就是為什麽古代刑法對親屬之間的性侵害行為嚴懲不貸,對親屬之間的財產犯罪行為減輕甚至免除處罰。
無論是中國的古代社會還是現代社會,人們都非常保護和珍惜家庭之間的親屬關系。親人之間互相尊重,互相愛護,是彼此相處的模式。所以,當性犯罪發生在親人之間時,人們是無法容忍這種行為的,這種行為不僅會傷害受害人的身心,還會造成親情的破裂,產生無法愈合的傷痕。基於維護家庭名譽與和睦,古代刑法不僅嚴懲親屬間的性侵害,也嚴懲親屬間的通奸。
以上,我們介紹了從古至今,家庭是我們每個人成長不可或缺的環境。家庭中親人之間的感情勝過世界上任何情感,主要是血緣關系。基於這種觀念,中國古代對親屬之間的人身傷害,特別是劣等親屬傷害自己尊敬的親屬時,給予非常嚴厲的懲罰。同樣,基於這種觀念,古代刑法對親屬之間的財產犯罪也給予了他們非常寬容的態度。人們普遍認為,親人之間“血濃於水”,親人之間的親情最重要,金錢畢竟是身外之物。普通人不願意因為壹些財產糾紛把親人送進監獄,接受懲罰。所以,正是因為這樣的社會倫理,中國古代刑法思想對親屬之間的犯罪給予了不同的、或嚴或寬的法律評價。
3.對“親屬犯罪”不同刑罰的思考
(壹)平等原則的實施使得現行刑法摒棄了不平等的處罰方法。
學習和研究中國古代刑法的主要目的是借鑒和吸收其精華,以促進現代刑法的發展和完善。以上論述了親屬之間對人身犯罪的不同處罰以及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在中國現代刑法的發展中,加入了“平等”的概念。我國刑法原則中明確規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這不僅是我國規定的。目前,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都將這壹原則納入了法律。所以,在當今中國的司法實踐中,不會出現受人尊敬的親屬傷害或殺害劣等親屬的案件,刑法評價為無罪。雖然在司法實踐中,兩人之間的特定親屬關系有時是刑事判決中需要考慮的對象,有時會影響量刑的輕重,但因為是受人尊敬的親屬關系而完全免除處罰的現象並不存在。
這種進步既是向西方國家學習的結果,也是中國古代刑法研究和反思的成果。中國刑法的發展既是對外國的移植,也是對中國歷史上優秀法規的繼承,是“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的過程。中國古代刑法的這種不公正的刑罰方法,在當時的社會中有其原因和根源,但隨著社會的進步和國家的開放,人們思考了這壹規定,看到了它的不足,進而拋棄了它。
(2)古代刑法中親屬間財產犯罪的處罰原則對當代刑法的啟示。
在古代,法律對親屬之間的“盜竊”壹般給予較輕的評價,親屬越親,處罰越輕。正如我們上面提到的,這其中也有社會原因,反映了人們對家庭和親情的維護。這種心理不僅古代有,現代社會也有。即使在今天,親情仍然是人類最重要的情感,大多數人會因為親情而讓步或原諒,從而維持家庭的和諧。中國古代對親屬之間“竊盜”的特別規定,正是考慮和照顧了人們的感情,反映了人民的意願的規定。
在中國的現代社會,親屬之間仍然存在著“盜竊”的現象,而對於這些非債務糾紛,大多數家庭都不希望自己的親屬因為這樣的行為而入獄。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遇到這樣的案件也是可以考慮的從輕情節。中國的現代刑法在這個問題上對古代的規定有很好的借鑒。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65438+號。如果真的要追究刑事責任,處罰也應該和社會上犯的不壹樣。“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六項規定,所謂‘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但是,如果行為人盜竊惡習根深蒂固,屢教不改,盜竊數額巨大,甚至夥同外人盜竊家人、親屬的財物,嚴重影響家人、親屬安寧,其他家人或者受害親屬堅持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這壹點來看,中國現代刑法既借鑒了古代刑法的相關規定,又吸收了其精華,對其作出了更加細致、嚴格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