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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梭的主要作品有哪些?

法國教育家盧梭(1712-1778)是自然教育思想的代表人物。主要著作有:《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1755)、《論社會契約》(1762)、《愛彌爾》(1762)等。

(壹)教育應順應自然

盧梭認為,自然教育的核心是教育必須遵循自然,符合人性。他壹打開《愛彌兒》這本書,就寫道,“壹切來自造物主的都是好的,但壹旦到了人的手裏,就都變壞了。”“如果妳想永遠走在正確的方向上,妳必須永遠遵循自然的指引。”因此,盧梭反對忽視兒童特點、幹涉和限制兒童自由發展、違背兒童天性的傳統古典教育,提出了教育應順應自然的思想。

在盧梭看來,人的教育有三個來源,要麽“從自然中來”,要麽“從人中來”,要麽“從物中來”。他說,“我們的天賦和器官的內在發展是壹種自然的教育;是人的教育,別人教我們如何利用這種發展;我們在影響我們的事物中獲得良好的體驗,這就是事物的教育。”教育的這三個方面是相互關聯的。如果這三種不同的教育在壹個人身上互相沖突,他的教育就不好;如果這三個方面的教育是壹致的,趨向於同壹個目標,他就能得到良好的教育,實現自己的目標,過上有意義的生活。盧梭進壹步分析說:“在這三種不同的教育中,自然的教育根本不能由我來決定;在事物的教育中,人在某些方面可以由我們決定;只有人類的教育才能真正被我們掌控。“因此,我們要以自然的教育為中心,使物與人的教育從屬於自然的教育,使這三個方面的教育相匹配並趨於自然,讓孩子享受良好的教育。

盧梭的“自然”是指人的天賦和器官,也就是人的本性。因此,“自然教育”是遵從自然規律,順應兒童天性發展進程,促進兒童身心自然發展的教育。盧梭強調:“自然希望孩子在成年之前看起來像孩子”。在他看來,如果我們以成人的偏見進行幹預,剝奪兒童應有的權利,其結果只會擾亂自然秩序,破壞自然規律,從根本上毀滅兒童。

盧梭認為,符合自然的教育也必須是自由的教育,因為人類最重要的自然權利就是自由。盧梭聲稱:“真正自由的人只想要他能得到的,只做他喜歡的。這是我的第壹個基本原則。只要把這個原理應用到孩子身上,就可以衍生出各種教育原理。”因此,他要求尊重兒童的自由,讓兒童享有充分自由活動的可能性和條件,在教學過程中采用自然自由的教學方法,以適應兒童的身心發展水平和個體差異。

(2)教育應該培養“自然人”

盧梭認為,自然教育的目的是培養“自然人”,即完全自由成長、身心和諧、自力更生、“不受傳統束縛、能夠適應社會生活”的新壹代人。這種“自然人”從小就被訓練得盡可能自立。他既沒有永遠求助於別人的習慣,也沒有向別人吹噓的習慣。能夠獨立觀察、判斷、思考、分析事物;從小到大,我從自然中學到了很多,而不是從人身上;身心同時得到鍛煉,不僅身體強壯,而且聰明博學。這種“自然人”是生活在社會中的自然人,是能夠履行社會責任的社會成員,不是回歸原始社會的未受過教育的人,也不是脫離現實的野蠻人。

需要註意的是,盧梭的“自然人”有以下特點:壹是不受傳統(等級、階段、職業)的束縛,按其本性發展;第二,獨立,自強,獨立;第三,具有社會適應性,能夠承擔社會責任;第四,身心發達,身心健康,具有獨立思考的能力。

(三)教育應關註人的年齡特征

盧梭從教育要“順應自然”、教育的目的要培養“自然人”的原則出發,強調教育要關註兒童的年齡特征。根據年齡階段,盧梭提出不同時期進行的教育是不同的。

1,嬰兒期,以運動為主。在此期間,教育的主要任務是促進兒童身體的健康發展。因為健康的身體是智慧的基礎,是孩子接受自然教育的條件。盧梭主張讓嬰兒在農村環境中自然成長,註意他們對食物的自然選擇。他反對用繈褓束縛嬰兒,更反對嬌慣嬰兒,指出“應當鍛煉他們的體格,使他們能夠忍受殘酷的季節、氣候和風雨、饑餓和疲勞”。

2.在童年時期,我們主要進行感官教育。在此期間,兒童的身體活動能力和語言能力有所發展,感官能力也有所發展,但不適合進行抽象概念和書面知識的教育。要指導孩子鍛煉和發展各種感覺器官,積累豐富的感覺經驗,為下壹階段的學習打下基礎。盧梭在感官教育中指出,首先是發展觸覺,其次是發展視覺,最後是發展聽覺。盧梭提出了感受的具體方法,把遊戲、繪畫、歌唱等活動作為感受教育的最佳方式。此外,建議加強兒童的體育鍛煉,促進感覺能力的發展。

既然孩子的心智還在沈睡,就不要強迫他們學習。盧梭認為,當孩子根本不喜歡讀書的時候,讀書對孩子是沒有用的。孩子寧願壹個字都不認識,也不願意為了學點知識而犧牲其他有用的東西。

在規訓教育中,盧梭反對體罰,不贊成口頭說教。他建議,當孩子犯錯、犯錯時,不必直接制止或懲罰,而是讓孩子在與自然的接觸中感受到自己犯錯、犯錯的自然後果。這是教育史上著名的人類自然後果定律。"

3、在青春期,主要是智力教育和勞動教育。因為孩子受過良好的體育教育和感官教育,具備了智育和勞育的條件。

盧梭認為,智育的任務不是傳授系統的科學知識,而是培養兒童獲取知識的能力,激發他們對所學知識的興趣和熱情。孩子不可能什麽都學,只需要學該學的。他說:“真正有益於我們幸福的知識很少,但只有這樣的知識才值得壹個聰明的人,從而也是壹個孩子去尋求,因為我們的目的就是要把他培養成這樣壹個聰明的人。總之,問題不在於他學到了什麽樣的知識,而在於他學到的東西應該有用。”在智育方法上,盧梭主張兒童可以通過實地觀察獲得自然中的知識;強烈反對讓孩子死記硬背掌握書本知識,甚至提出“世界是唯壹的書,事實是唯壹的教材”。他還指出,成年人應該少給孩子指導,而不是教他們正確的答案,應該讓他們自己去得到,引導他們獨立解決問題。

盧梭也非常重視勞動和勞動教育。他指出,勞動是每個自由人的社會義務,只有靠勞動生活的人才是真正的自由人;勞動教育的任務是通過勞動學習,使兒童適應各種工具和相關技術,鍛煉和發展人的心智。盧梭最推崇體力勞動,認為體力勞動最自由,最接近自然狀態,最獨立,不受他人束縛。總之,盧梭希望孩子們能夠“像農民壹樣勞動,像哲學家壹樣思考”

4.在青春期,主要進行道德教育。因為年輕人正處於興奮和熱情的階段,需要道德標準的力量來調節,引導他們處理好人與社會、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道德教育的主要內容是培養良好的情感、正確的判斷和堅強的意誌。盧梭指出,應該通過各種善行,也就是通過道德實踐來培養兒童的堅定意誌。同時,他指出道德教育應該在城市中進行。

孟德斯鳩-現代法律百科全書

簡要評價:他的法律精神論連接了18世紀的理性主義和19世紀的歷史主義,他的政體論和分權論是現代憲政的理論基石。

18世紀上半葉法國啟蒙思想家、社會學家。資產階級國家理論和法律理論的創始人,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的先驅之壹。1689 65438+10月18出生於貴族家庭,1755 2月10死於巴黎。他曾是壹名律師和波爾多議會議長。1728起,對奧地利、匈牙利、意大利、德國、荷蘭、英國等國進行學術考察,實地考察其社會政治制度等情況。1731回國後,致力於寫作。

他是壹個百科全書式的學者。他取得了很大的學術成就,贏得了很高的榮譽。他被選為波爾多科學院、法國科學院、英國皇家學會和柏林皇家科學院的成員。主要著作有:《波斯書信》、《論羅馬興衰原因》、《論法律精神》。

孟德斯鳩是自然神論者。他公開承認上帝是世界的起源,認為上帝是世界的“創造者和維護者”,但他也認為世界是由自然規律支配的,上帝無法改變它們,所以它的活動也受到自然規律的制約。在自然神論的掩護下,他揭露和批判了天主教會和僧侶的無恥罪行,指出了宗教世界觀對人類社會的危害,猛烈抨擊了宗教裁判所迫害異教徒的殘酷行為,提出了宗教之間應該互相容忍,和睦相處,互不幹涉,互相尊重的主張。

孟德斯鳩是社會歷史觀上的唯心主義者,認為人類歷史的命運取決於個體政治活動家(主要是立法者)的意誌。他特別強調地理因素在人類社會發展中的作用,認為地理環境,特別是氣候、土壤、居住面積的大小,對壹個民族的性格、風俗、道德、精神面貌、法律性質、政治制度等都有決定性的影響。他的地理環境決定論雖然是錯誤的,但具有反宗教神學的性質。它試圖證明社會的歷史發展進程不是由上帝的意誌決定的,而是由自然本身決定的。

孟德斯鳩站在新興資產階級的立場上,無情地揭露和深刻地批判了封建專制主義,主張進行社會改革,建立以“開明君主”為首的君主政體,即君主立憲制,實行三權分立,以限制君主的權力,剝奪君主及其政府幹預司法事務的權力,從而保障人民的政治自由和生命財產安全。

孟德斯鳩的社會政治理論,尤其是分權和法治理論,對18世紀的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和其他國家的資產階級革命運動產生了重大而深遠的影響,對中國的資產階級改良派也產生了重大影響。

霍布斯

國籍:荷蘭

年份:1583到1645。

派系:自然法

著作:海洋自由、戰爭與和平法

主要觀點:以自然法和社會契約論為基礎的國家理論;用自然法演繹國際法關系;主張主權在君。

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建立在性惡論的基礎上,自然法是建立在理性基礎上的普遍法則,用來禁止人毀滅自己或放棄拯救生命的手段。

在主權方面,霍布斯認為主權屬於君主,認為君主的權力不受法律的限制,也不受自己制定的法律的限制。與孟德斯鳩的分權思想不同,霍布斯認為所有構成主權的權力是統壹的,不可分割的。他反對分權思想,認為如果主權被幾個機構瓜分,會使國家功能失調。他把國家分為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三種政體,認為君主制最好,因為它可以避免內亂。霍布斯主張壹種極端的絕對主義,他將布丹的主權至上理論發展到了君主不服從任何權威的地步。霍布斯的著作大多涉及刑法。他從罪與惡的區別和聯系中得出犯罪的概念。他區分了屬於道德範疇的“惡”和屬於法律範疇的犯罪。至於犯罪的原因,霍布斯認為所有的犯罪都來自無知、謬誤、仇恨、情欲和貪婪,虛榮是犯罪的主要原因。關於犯罪嚴重程度的衡量,他認為要根據犯罪的原因、危害後果、時間、地點、性質來區分各種犯罪的嚴重程度,參考犯罪的原因、後果、時間、地點、性質。他給刑罰下了壹個明確的定義:刑罰是國家的統治者根據人們在法律的禁止和秩序中的作為和不作為,對違法的人所施加的壹種痛苦,目的是使他人知道違法的人將受到懲罰,並遵守法律。他把懲罰分為兩類:神罰和人罰。霍布斯是英國新大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的忠實代言人。雖然有很多重復,但他仍然是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反封建鬥士。

洛克

國籍:英國

年份:公元1632-1704

派系:自然法

作品:關於教育、政府、人類理解的漫談。

格言大意:國家權利的唯壹合法來源是人民。

約翰-洛克(John-Locke。1632-1704)是17世紀英國著名的政治思想家、教育思想家、經驗主義哲學家、古典自然法學派代表人物。它在分權理論史上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

洛克認為,國家是為了保護其自然權利而通過簽訂契約(實際上是憲法)建立起來的,其權利的唯壹合法來源是人民,人民的職能是保護他們的自然權利。任何國家的統治者壹旦違背了與人民的“契約”,損害了人民的自然權利,人民就享有革命的權利——推翻現有的國家統治者,訂立新的契約,建立新的統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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