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低碳發展促進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促進經濟社會向低碳發展方式轉變,加強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低碳發展、建設低碳城市的相關活動。
第三條本市低碳發展遵循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溫室氣體減排與適應氣候變化相協調、企業實施與公眾參與相促進、自願減排與強制減排相統壹的原則。
第四條本市重點推進以下低碳發展:
(1)促進提高工業活動中的能源效率;
(2)促進低碳生態農業發展;
(3)建設可持續和安全的城市交通;
(4)推廣綠色建築;
(五)綠化市政基礎設施建設;
(6)加強水資源和固體廢物的管理;
(七)增強生態保護中的碳匯能力;
(8)引導居民低碳生活。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低碳發展組織領導機制,決策低碳發展重大事項,制定低碳發展重大措施,部署績效考核。
第六條市、縣(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低碳發展促進的監督、管理和協調。
規劃、建設、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科技、林業、環保、園林綠化、城管、商務、氣象、農業、水務、房管、公安、旅遊、教育、衛生計生、機關事務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低碳發展促進工作。
第七條鼓勵全社會積極參與低碳發展的宣傳、推廣、實施和監督。
市人民政府每兩年對在低碳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標準制定
第八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全市低碳發展規劃和低碳發展年度實施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低碳發展規劃應當明確本市溫室氣體排放峰值年份、排放強度削減要求、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主要手段等。針對不同的主體功能區,應采取不同的低碳策略。低碳發展年度實施方案應當明確低碳發展年度減排目標、任務、項目、措施、責任單位和完成時限。
第九條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突出低碳發展的總體方向,將低碳發展規劃確定的主要目標和重要任務納入規劃內容。
第十條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全市低碳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和本部門的低碳發展行動計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第十壹條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制定下列重大公共政策,報市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1)車輛限購政策;
(2)區域人口限制政策;
(3)區域人口移民政策;
(四)建築節能改造政策;
(5)生活垃圾分類政策;
(六)高耗能產品的淘汰政策;
(7)分散式禁止燃煤政策;
(八)鼓勵拼車運營政策;
(九)其他重大公共政策。
第十二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低碳生活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低碳生活標準包括低碳工業園區標準、工業企業標準、服務企業標準、農業企業標準、公共機構標準、社區標準、家庭標準、設備、車輛和建築物的能效和溫室氣體排放標準。
低碳生活標準是低碳發展管理、控制、監督和評估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低碳發展規劃和低碳生活標準,應當聽取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第三章推進低碳經濟
第十四條本市以實現低碳產業支柱和傳統產業低碳化為目標,推進現代產業體系建設,提升以服務業為主導的產業結構,促進制造業自主創新、集聚發展和轉型升級。
該市引導發展大裝備、大數據、大流通、大文化、大環保、低溫室氣體排放的大農業六大產業。
第十五條本市鼓勵按照清潔生產要求、循環經濟理念和低碳生態原則,創建低碳生態工業園區。工業園區要科學布局,錯位聯動,產城融合,形成資源、產品鏈延伸、副產品交換的產業網絡,實現物質循環、能源多層次利用,最大限度減少廢物產生。
本市計劃改造或搬遷市區的老工業基地。
第十六條本市鼓勵建設以交通、物流、金融、消費、創意、運營為核心的區域性服務業集群。
全市建立現代服務業綜合示範區。
第十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建立工業投資項目資源環境管理制度,前端承諾執行土地占用、能耗、水資源消耗、資源回收率、資源中和利用率、工藝設備、“三廢”排放、生態保護等強制性標準,後端嚴格控制汙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為主要內容。
第十八條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環境保護、工業和信息化、投資促進、水務、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在重大招商項目招商階段開展以汙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評估為核心的產業損害和環境成本評估,出具評估意見,作為是否引進重大招商項目的重要參考依據。
本市不得引進溫室氣體排放高、環境汙染重、資源消耗高的項目。
第十九條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督促企業制定溫室氣體減排計劃,采取改進設計、采用先進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應用減碳或無碳技術等措施,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和排放強度。
企業應定期發布溫室氣體排放信息。
企事業單位應當在低碳研發、技術改造等工作中建立相關檔案。
第二十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場和質監部門,有計劃地開展重點行業典型產品的低碳認證;其他需要低碳認證的產品和項目也可以申請認證。獲得低碳認證的企業可以實施碳排放產品生產和消費規範制度。
第二十壹條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嚴重汙染環境、排放高溫室氣體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的限期淘汰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市發展以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農產品為主體的低碳生態農業,實行有利於健康和環境保護的科學食品消費模式,實行食品生產、加工、流通和消費全過程的安全檢驗和監督管理制度。
本市禁止種植轉基因農產品。
第四章建設低碳社會
第二十三條本市實施公交優先戰略,發展軌道交通和快速公交系統,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擔率逐年提高。推廣新能源公交車和出租車,推廣智能交通管理技術應用。限期淘汰高汙染、高排放的公交車輛。
在機場、火車站、客運樞紐站、地鐵站等交通集散地,逐漸形成多種交通方式無縫銜接。
第二十四條本市實施清潔能源計劃,發展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提高天然氣等傳統低碳能源的比重,改善能源利用結構。
2020年前,城市公交車和出租車應普遍使用混合能源。公務用車要逐步用電動車代替。
本市逐步實行可再生能源配額制,供電單位供應的電力中壹定比例為可再生能源用於發電。
本市推廣使用太陽能熱水器和太陽能照明,優先發展垃圾發電和餐廚垃圾轉化能源。
第二十五條本市新建建築必須符合綠色建築標準,嚴格控制高能耗玻璃幕墻的應用和過大* * *享受空間的設計。
具備太陽能集熱條件的公共建築有集中供應熱水的需求,應采用太陽能集中供熱系統,實現供熱系統與建築壹體化。
具有集中供冷供熱需求和中央空調系統的新建公共建築,應采用地源熱泵系統,並具備相應的地下條件。
本市有計劃地對能耗不達標的公共建築和居住建築進行節能改造,推廣成熟、高效、節能的圍護結構體系。
第二十六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制定本市建築內外溫差標準,嚴格執行使用空調的公共建築溫差標準,倡導其他使用空調的建築執行本市溫差標準。
第二十七條市建設、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建築能耗監測、能耗統計、能耗審計和能效公示等節能監管體系建設,推進節能改造和運行管理。
市建設部門應當實行建築節能檢測和評價制度。
第二十八條本市城市集中建設區應當規劃形成合理緊湊的城市形態,人口規模不低於每平方公裏2萬人,實行混合用地、集約發展戰略,步行十分鐘滿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步行二十分鐘達到區域教育、醫療、辦公、商務中心要求。
城市規劃要給予步行、非機動車出行和公共交通最大的便利,建設完整便捷的城市步行系統和綠道系統。建築設計要利用日照和通風,體現本市氣候特點下的節能要求。
各級城市規劃應貫徹低碳理念,闡釋低碳理念。
第二十九條城市規劃部門應當充分利用海綿城市和低影響發展理念,結合地形地貌進行規劃、設計和建築布局,合理利用原有濕地、坑塘、溝渠。建築、廣場和道路周圍應設置能吸收徑流和雨水的綠地,豎向設計應有利於徑流流入低影響開發設施。
第三十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有計劃地改造不透水的硬化城市道路和廣場,並鋪設透水透氣地面。
第三十壹條本市應當充分利用生態、土地資源和水資源特點,提高森林覆蓋率,保護和利用濕地資源,增強碳匯能力。
園林綠化工程應當采用先進的綠化施工和養護技術,對建築物屋頂、陽臺、墻面、立交橋、河流湖泊等進行垂直綠化。
第三十二條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嚴格保護基本農田,保證足夠規模的土壤碳匯和農作物碳匯,提高土地綜合利用效率。
第三十三條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對智慧城市進行頂層設計,全面推進信息化在城市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能源供應、綜合管理、智能建築、醫療教育等領域的作用,對城市各種需求做出智能響應,降低資源消耗,減少環境汙染和溫室氣體排放。
第三十四條本市倡導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引導消費者購買和使用節能、節水、節電產品,減少壹次性產品的使用,加快形成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消費行為。
這個城市的酒店不提供壹次性洗漱用品和拖鞋。
第三十五條本市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節約使用辦公用品、水和電。
第三十六條本市幼兒園、中小學校應當將低碳文化融入相關課程,培養和提高兒童青少年的低碳生態觀和環保觀。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低碳發展納入領導幹部和公務員培訓課程。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定期對其員工進行低碳知識培訓。
第三十七條本市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開設低碳發展專題或者專欄,廣泛宣傳低碳經濟、綠色消費、生態人居等低碳知識,營造低碳城市氛圍。
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建設壹系列“看得見的低碳城市”示範項目,在城市出入道路和人流量大的區域常年設置醒目的低碳發展公益廣告牌。
第三十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有條件的社會組織和研究機構開展促進低碳發展的公共服務和專項研究。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中介機構等組織開展低碳宣傳、低碳技術推廣和咨詢服務。
第五章政策促進
第三十九條本市政府采購應當逐步擴大獲得低碳認證的產品和項目的比例,優先采購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產品、設備和設施。
第四十條本市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循環經濟、清潔生產和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項目的信貸支持,優先為符合條件的項目提供直接融資服務。鼓勵金融、保險和社會審計機構實施綠色信貸、綠色保險和綠色審計。
第四十壹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對主體功能區的限制開發區和禁止開發區實施財政轉移支付政策,促進區域內生態環境修復和居民享受全市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務;市人民政府限期退出限制開發區和禁止開發區。
第四十二條本市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重點溫室氣體排放單位可以自主參與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碳排放配額交易。
鼓勵和支持其他單位自願參與碳排放權交易。
第四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低碳發展專項資金,並納入財政預算。低碳發展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並接受社會監督。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以下工作:
(1)低碳能力體系建設;
(2)低碳示範工程建設;
(3)建設低碳公共服務平臺;
(四)其他與支持低碳城市發展相關的基礎性、示範性工作。
低碳發展專項資金隨著本市經濟增長逐年增加。
第四十四條本市應當加強低碳高端人才引進,為人才落戶、醫療、保險、出入境、住房、配偶就業、子女入學等提供便利。,為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技能培訓提供資金支持,對重點緊缺人才給予特殊優惠政策。
第四十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優惠政策,完善社會投資引導政策,拓寬民間投資領域,鼓勵社會資本參與低碳發展的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
第四十六條本市根據主要溫室氣體排放行業的煤炭、天然氣、石油和電能消耗情況,征收並設立碳基金。
碳基金以補貼、獎勵、貼息等方式支持本市節能減排、清潔生產、循環經濟、新能源、碳匯重點工程和生態工業園區建設,推廣高效節能產品和節能新機制,用於限制開發區和禁止開發區的生態補償。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中促進和鼓勵低碳發展的政策,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六章管理監督
第四十八條市、縣(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將監督促進低碳發展的相關內容納入年度工作計劃。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同級人大常委會作低碳發展專題報告,接受同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
第四十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投資建設低碳發展重大項目庫、綜合公共服務平臺和溫室氣體排放監測預警系統。
第五十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制定全市低碳發展目標責任制,明確縣(區)政府及相關部門的任務和責任,制定低碳發展評價指標體系,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市人民政府目標管理考核應當包括低碳發展目標考核。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相關部門實施低碳發展推進情況進行績效考核。
本市實行低碳發展和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五十壹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逐年編制本市溫室氣體排放清單,定期向本市重點溫室氣體排放單位分配排放配額,並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總量控制和管理:
(a)明確的溫室氣體排放限制;
(二)制定能源消耗標準或者溫室氣體排放標準;
(3)溫室氣體排放的在線監測;
(四)供電定額的執行情況;
(五)責令限期整改;
(六)公開曝光;
(7)依法懲處。
第五十二條重點溫室氣體排放單位應當在其排放配額範圍內履行溫室氣體排放控制和排放責任。
鼓勵其他單位加入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範圍,自覺開展溫室氣體減排行動。其他單位加入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的範圍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十三條市統計部門應當建立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制度,開展碳排放統計和監測。
本市逐步建立以綠色GDP為主要內容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