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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向近代法制轉型的阻礙因素

中國法治化進程中的阻礙

(壹)傳統思想的羈絆

以孔子為創始者的儒家思想,是建立在以家庭為本位,主張”禮治“和“德治”,即“人治”。儒家在禮與法的關系上強調禮治,在德與法的關系中強調德治,在人與法的關系中強調人治。漢代“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後,成為思想意識形態的壹極,後世無 針對法治中國的概念演進,學者指出,“法治中國”經歷了”從學術命題到政治命題“再到“憲法命題”的變化,參見韓大元:《簡論法治中國與法治國家的關系》,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13年第5期。 非是進行修補,並未對其根本產生動搖,這樣在中國歷史上獨霸兩千余年。封建思想實質上就是儒家思想,它至今仍然在影響著現代中國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和生活,甚至影響法律等層面。物極必反,沒有了百家爭鳴的局面,單壹的思]想模式,造就的政治法律文化,即為專制。

封建專制思想抑制了民眾的民主意識。在數千年的封建社會中,中國壹直是大壹統的君主集]權國家。君主集權在中國具有獨特而悠久的歷史。由於長達兩千多年的君主集權統治,使封建專制思]想深深地植根於中國社會,使中國歷史上的多數學派和思想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尊君思想的影響,甚至出現了大批的絕對尊君論者。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下,民主意識很難形成,即使是在公眾心目中有所萌動,也會遭到傳統力量的無情扼殺,根本無法形成規模,更不用說成為“正統”思想。正是由於中國傳統觀念中遺留的專制思想過於濃厚,抑制了廣大民眾現代民主意識的產生和傳播,致使中國民眾現有的民主和民主參與能力離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客觀需要尚有壹定的差距,成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壹個制約因素。

(二)發展水平的限制

法治國家建立必須依賴的社會條件是經濟的市場化、政治的民主化和意識的科學化。而在我國城鄉經濟差距大,西部經濟相對落後,使得某些群體、地區法治化的進程緩慢,影響了全國的法治化進程。當然,隨著西部大開發的不斷深入、小康建設的全面啟動,經濟問題已大有好轉,但仍然在特定的範圍內阻礙著法治的建設。

法是伴隨經濟的市場化而產生的,法治則是伴隨著高度的市場化而逐步產生形成的,市場經濟是法治形成的經濟基礎,經濟的市場化是法治建設的經濟動力。中國缺乏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因此,法治的生長受到了經濟基礎的嚴重制約。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中國***產黨必然會將我國的民主與法制建設推向更高水平。

(三)與國情缺乏磨合

中國現代意義上的法治化被認為是屬於從西方引進來的,因此缺少本土文化資源的導向,甚至和本土文化中某些方面相矛盾。也就是說,公民思想壹開始就缺少現代法治文化的潤澤,且法治文化的培養又非壹蹴而就的事情。這與中國的現有國情缺乏必要的磨合,因此不能直接全面的實現中國法治化,導致公民缺乏法律意識,而法律意識要求包含的法律權力意識、法律權利與義務意識在中國公民的思想中也無法完整的找到。

(四 )鄉鎮法治化發展不足

鄉鎮政府是我國最基層的政權機構,其作為壹級執法組織,在實際生活中仍表現出“無限政府”的特征。對鄉村社會民眾依法行使自己民主權利的過程及其結果,鄉鎮政府缺乏執法的嚴肅性和強制性,常常是以黨代政、以言代法、權法不分,從而形成了壹種有法不依的現狀。這往往又影響了鄉村農民守法的主動性和自覺性。鄉鎮政權組織並沒隨改革開放的深入適時地轉變職能的觀念,其權力和職能無限擴張,使得農民的權利、利益和自由受到限制和控制;這樣,他們在運用和執行法律時,難免出現偏離和誤解,形似而質變,從而使得法律越接近基層越面目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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