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本團體名稱為:中國工筆畫學會。英文名:China Hue Art Society (CHAS),縮寫為CHAS。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全國各地有誌於推動中國工筆畫創作、研究、教育的專家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3條:本小組的宗旨:
接受中國* * *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發揚學術民主,貫徹黨的“兩個壹百”和“兩個壹”方針,全力推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藝術的發展,以展覽、出版、研究和培訓教育等方式,擴大這壹傳統藝術形式的社會影響和藝術生命力,為建設和諧社會而努力。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組住所為北京市東海區花園東路8號A座302室。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集團的經營範圍:
1,貫徹黨的文藝政策,用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指導藝術創作;
2.組織工筆人物、山水、花鳥等領域的寫生、創作和理論研究;
3.組織全國工筆畫展覽,產生高質量的產品和人才,促進我國工筆畫水平的整體提高。
4.編輯出版工筆畫書籍、雜誌、內部報紙、散文等。,並建立學會網站;
5.組織國內外藝術交流活動;
6.舉辦各種精細培訓班、研討會、精細學院,培養高級精細專業人才;
7、接受個人會員,接受單位會員,擴大本團體的藝術影響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8.開展工筆畫繪畫材料和技法的應用研究。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團體成員分為個人成員和單位成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a)支持本集團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3)在本集團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具有壹定影響力;
(四)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之壹
(1)入選本社三次以上展覽的作者;
(2)入選研究所第二次展覽並獲得優秀獎的作者;
(3)在我院展覽中獲得等級獎的作者;
加入中國美術家協會的會員,願意加入本協會工筆作家;
⑤參加全國美展的獲獎工筆畫家。
(5)單位成員:在本地或相關領域具有壹定權威性,並在本省、市註冊的專業學術團體(單位成員不得少於5個)。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3)會員卡須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出。
第十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該群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小組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六)向社會推薦優秀個人、群體、作品和文學作品。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a)執行小組的決議;
(二)維護本群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集團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小組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小組,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三年不交會費,不參加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18條:理事會的職能和權力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執行董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組組織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本集團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職權,對董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65,438人+理事人數的0/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良好的政治素質;
(2)在本集團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六)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集團總裁是本集團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集團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集團總裁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回顧展覽工作和理論研討會;
第二十九條本小組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處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工作人員,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30條:該團體的資金來源:
(1)會員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成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三條集團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集團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進行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