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11月16日通過)
第壹條本協會名稱為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以下簡稱中國文聯)。
第二條本會是全國性文學藝術協會和各省、市、自治區文學藝術聯合會的聯合組織。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負責協調、聯系和指導各全國性協會、研究會和各省、市、自治區的文學藝術界,並可代表各協會進行必要的對外文化交流活動。
第三條協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各省、市、自治區的全國性文藝家協會、研究會、文藝工作者聯合會均可申請加入協會,經協會全國委員會主席團批準後成為會員。本協會所有成員都有義務向本協會報告工作和提供信息。會員有退出會議的自由。
第四條本協會的任務是團結全國文藝界,實踐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發展和繁榮社會主義文藝事業,滿足人民文化生活的需要,充分發揮文藝團結和教育人民的作用,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而奮鬥。
第五條。協會將組織文藝工作者通過各種方式深入生活,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加強藝術實踐,交流創作經驗,進行藝術觀察,不斷提高文藝的思想水平和藝術水平..
第六條本會按照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原則,組織和推動廣大文藝工作者積極開展各種創作和理論批評活動,開展自由競賽和討論。獎勵和表揚傑出的創作、表演、研究、教學或其他藝術成就。
第七條協會應采取各種有效措施,積極發現和培養新人才,不斷壯大文藝隊伍。要特別註意發現和培養群眾業余文藝活動中的新生力量,加強對青年文藝工作者的輔導工作。
第八條本會尊重兄弟民族的文學藝術傳統和特點,重視培養兄弟民族的文藝工作者,促進兄弟民族文學藝術的發展,加強各民族之間的文化交流,互相學習,共同提高。
第九條協會努力加強文藝界的團結,鞏固黨和黨外文藝家的密切關系,加強同臺灣省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僑胞中的愛國文藝家和文藝團體的聯系和團結,結成社會主義的、愛國的、維護祖國統壹的文藝家的廣泛聯盟。
第十條本會積極組織和推動各種協會的國際文化交流活動,廣泛團結各國文學藝術工作者,促進友好交流,交流經驗,豐富和提高中國文學藝術,努力為世界文化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十壹條本協會維護憲法賦予文學藝術工作者的壹切民主權利,保障他們從事創作、研究和國際文化交流活動的自由。當文藝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害時,本協會有責任采取保護措施,直至向司法部門投訴。
第十二條協會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為文學藝術工作者組織福利措施,幫助他們改善工作和生活條件,為有特殊困難的老、弱、病、殘的文學藝術工作者提供救濟。
第十三條本會的壹切活動,應當有利於促進文學藝術的發展繁榮,發揚藝術民主,加強文藝界內部團結,加強文藝工作者同人民群眾的聯系和團結。
第十四條本協會積極配合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和工、青、婦等人民團體,正確貫徹黨的文藝方針政策,為發展繁榮社會主義文學而共同努力。
第十五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中國文學藝術工作者代表大會。代表大會由會員組織選舉的代表和協會特邀代表組成。國會選舉若幹名全國委員會成員組成全國委員會。全國委員會選舉若幹名主席和副主席組成主席團。主席團設秘書長壹人,副秘書長若幹人,協助主席團處理業務。根據精簡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常設機構應力求精簡,避免官僚主義。
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以通過民主程序撤換。
第十六條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由全國委員會召集。全國委員會每年召開壹次,由主席、副主席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七條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中國市文藝工作者代表大會討論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