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以家庭承包為基礎的統分結合的雙層土地經營制度在解決農業生產問題上具有巨大優勢
中國農業問題的核心是土地問題。中國傳統的鄉村社會以小農經濟為主,而小農經濟最基本的經濟單位壹直是家庭,其生產、交換、積累和消費都是以家庭為單位來進行的。盡管農戶擁有的土地並不多,但無論是在自有的土地上,還是在租佃的土地上,都是以家庭作為農業經營的主體。1970年代末的農村改革首先就是從恢復家庭在農業生產的地位開始。當時在全國各地進行探索的農業承包制有三種主要形式:包工到組、包產到戶、包幹到戶,其中,包幹到戶是最受農民歡迎的承包制形式,後來也成為新時期全國土地承包的基本形式。它的基本做法是:
“交夠了國家的,留足了集體的,剩下全是自己的”。那麽,農民為什麽最歡迎“包幹到戶”這種形式?或者說,家庭經營對於發展農業生產到底有什麽優勢呢?
1.家庭經營適應農業的基本特點,在農業生產上具有獨特的優勢
中國新時期農村改革的重要推動者杜潤生曾這樣總結農業的特點:農業受自然界變化多端的多種因素的制約,需要有人細心地、隨機應變地以高度主人翁的責任感來照管它;農業的收益集中在最終產品上,這就要求把生產者的利益和最終經濟成果掛上鉤;農業的主要生產資料——土地是壹種特殊的生產資料,要努力地養地,使生產者從長遠利益出發,高度關懷土地。[1]陳錫文在此基礎上進壹步指出,農業的生產過程具有特殊性,動植物生命的變化與自然界的變化相結合,這就使得農業成為世界上最復雜的產業之壹。農民要在這兩個變量的結合中做出正確的抉擇,就必須要有充分的經營自主權,必須能夠在田間現場隨時做出決策。因此,農民不能像工人那樣按時上下班,農產品也不能像工業品那樣在流水線上按規定的程序進行標準化的生產。這就引出了壹個大問題:怎樣才能對農業經營者的勞動進行監督和計量? 人民公社時期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采取過不少措施,如定額管理、小段包工、評工計分等等,但都是因為無法有效解決這個問題才出現了吃“大鍋飯”現象。只有把莊稼從種到收的全過程都交給壹個人或壹個家庭去負責,才能在不需要監督的情況下也能讓農民自覺自願地全力去做。不是家庭經營選擇了農業,而是農業選擇了家庭經營。[2]
正是基於農業上述的基本特點,家庭經營在農業生產上才具有獨特的優勢,這是因為小農家庭是壹個集生產、消費、教育、撫養於壹體的社會基本經濟細胞,土地是這個細胞的經濟命脈,男耕女織是它的基本經濟結構,它具有持久的穩定性、分工的自然性、決策的靈活性和權威性,這些使家庭經營具有其他經營形式不可比擬的優勢。鄉土中國的民情決定了家庭是中國農業生產、決策和分配最適合的基本單元。
實踐證明,家庭承包制極大地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2008年,全國糧食總產量達到10574億斤,比1949年增長3.7倍,比1978年增長70%,創造了用占世界10%的耕地,養活了占世界20%的人口的奇跡。2014年全國糧食生產再獲豐收,實現十壹連增,總產量達到12142億斤,比2013年增加103億斤。據測算,各項農村改革對1978~1984年的農村產出增長貢獻率總和為48.64%,其中,承包經營制的貢獻為46.89%,可謂是貢獻顯著。[3]
2.“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制度適應農民對均平的執著追求,在發展集體經濟上具有獨特的優勢
新時期的農村改革確立了家庭在農業經營中的主體地位,但並不是簡單地回到傳統的土地私有制。在擯棄了所謂“農業社會主義”的狂熱追求和“大鍋飯”的制度安排後,1970 年代末開始的農村改革依然吸納了社會主義的新傳統因素,這即是對土地的集體所有制形式的堅持。因此,農村改革實行的是所謂“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那麽,為什麽我們在走過了幾十年農業集體化的彎路後還要堅持土地所有制的集體所有呢? 這就需要把中國城鄉二元的治理格局以及小農對均平的執著追求聯系在壹起。
在城鄉二元社會結構中,農民無法享受城市單位制下“父愛主義”的蔭庇,土地就是其安身立命的根本。在人地關系高度緊張的壓力下,只有土地的集體所有,才能確保農民不失去這壹根本。即使在1990年代以後農民開始大規模進城打工,但只要他們因為戶籍制的限制而無法真正在城市落戶,就仍須為他們保留這壹最後的退路。這條退路實際上也是社會安全和穩定的底線。此外,也只有土地的集體所有,才可能發揮引導農民再組織化,即發展集體經濟的作用。當前,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主要有兩條道路:(1)以某些“明星縣市”(如浙江溫州、福建石獅、廣東東莞等)為代表的走個體、私營經濟道路的模式,通過非公有制企業的發展,間接使集體經濟組織有充足的資金、技術和物資來組織農業生產的集約化和現代化發展,集體經濟組織在引導農業的適度規模經營中起到積極作用。(2)以某些“明星村鎮”(如江蘇華西村、河南南街村、深圳南嶺村、浙江滕頭村等)為代表的走集體經濟道路的模式,通過在二、三產業的集體所有制企業或企業集團積累資金,直接壯大集體經濟,帶動農村建設、農民富裕以及農業現代化。
(二)土地承包合同和村民自治制度在解決農村治理問題上具有巨大優勢
在新的“三農”問題視野中,中國農村問題的實質是治理問題,涉及到如何處理城鄉關系、工農關系,如何在農村進行社會整合與社會動員,如何在農村塑造社會主義新人等諸多方面。
在人民公社時期,國家壟斷了各種社會資源,並通過公社對農民的生產和生活等各個方面進行控制,農民在政治上高度依附於國家,在經濟上和社會上高度依附於人民公社,在人身上高度依附於從公社到生產隊的各級幹部。而實行家庭承包制以來,特別是人民公社制度終結以來,家庭成為農村基本的生產經營單位,超經濟權力從生產領域退出,農民不僅獲得了經濟自由,而且獲得了人身的自由,獲得了對自身勞動力的支配權。與此同時,家庭也成為國家對農村進行治理的基本單位。
1983年,中***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其中明確提出:鄉政府的職能是“制定本鄉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對各級經濟組織和農戶下達國家規定的生產計劃和銷售任務,監督各級經濟組織和農戶執行與國家簽訂的經濟合同”等。[4]而所謂“生產計劃和銷售任務”都是通過經濟合同來體現的。土地既然此時成為家庭最基本的利益載體,那麽,土地承包合同就不單純是家庭與村集體之間的租賃契約,它在壹定程度上就如同集體化時期的口糧和工分分配壹樣,成為地方政府和鄉村幹部在人民公社解體後對農民進行治理的壹個樞紐和杠桿。農戶是通過對“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利益承諾,從而獲得對承包地的使用權和經營權的。因此,國家和集體在新時期對農戶的治理關系首先就體現在通過土地承包合同而對農業稅和集體提留的征收上。不僅如此,國家、政府、幹部往往還通過土地承包這個關節將種種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的治理目標加載到農民的頭上。對政府和幹部來說,承包合同成為他們手中力臂最長的壹個杠桿。通過這個杠桿,計劃生育、農田基建、農業補貼、修橋修路這些通常難以實現的目標,往往都是通過這種間接而省力的方式去達到。因此,土地承包合同就成為種種復雜的權力關系的壹個集結。[5]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海選”、村民會議與村民代表會議作為“四個民主”的具體體現被寫進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這部法律中。這部法律正式推行後,村民自治制度實現了歷史性的跨越,迎來了發展的大好時機。村民自治制度的確立使農民的民主權利得到了充分的行使,農民的基本意願得到了更好的保障,是中國農村改革的又壹偉大創造,是中國幾千年來未曾有過的草根民主實踐,是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標誌。
(三)有序轉移農村勞動力的制度安排在解決農民增收問題上具有巨大優勢
在新的“三農”問題視野中,中國農民問題的重點是農民增收問題。
為了長期地、可持續地增加農民收入,我國采取的最主要的辦法是:通過轉移農村勞動力來克服農產品收入彈性低、價格彈性低的特性對農民增產增收的限制。著名經濟學家林毅夫在其著作《解讀中國經濟》中用大量統計數據表明:農業勞動力數量與農業收入增長基本上呈相反的趨勢,在農村勞動力得不到轉移的情況下,農民收入自然增長緩慢。而從我國情況看,“十壹五”期間,農民收入實現“七連快”,就是連續七年都保持了持續較快幅度的增長。2014年農民人均收入達到5919元,扣除物價因素實際增長了10.9%,高於城鎮居民的收入增幅,這是歷史上少有的。2003年,城鄉居民的收入比是3.23:1,2014年還是3.23:1,也就是說,這五年城鄉居民的收入差距比沒有持續擴大。這也是難能可貴、歷史少有的。這種成績的取得得益於我們順應時代潮流,科學制定了適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戰略,不斷完善經濟體制,建立勞動力有序轉移的戶籍政策,充分體現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在推動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中的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