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環境法治下的環境問題
環境是相對於中心事物而言的。與它的中心事物相關的周圍事物稱為這個中心事物的環境。不同的中心事物有不同的環境概念。與人類相比,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自然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和,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物、自然遺跡、文物、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村莊等。”(1)既包括生活環境,也包括生態環境。環境問題可以分為兩種。地震、火山、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是第壹類環境問題,而“人類活動引起的環境質量變化作用於人們周圍環境的現象以及這種變化對人類生產、生活和健康的有害影響”(2)是第二類環境問題,作者將在本文中闡述。
近年來,我國的環境問題日益突出,這不僅是社會發展的某個環節,也是關系到發展全局的重大現實問題。在市場經濟日益成熟、法制逐步推進的今天,應該說將環境保護納入法治進程的軌道,以法治為基礎進行綜合治理,是解決當前環境問題的最佳方案。本文試圖探討中國的環境問題與環境法治。
壹、環境問題的產生及我國環境問題的現狀和原因分析
(壹)環境問題的出現
環境問題自古就有。它們是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它們的環境問題是不同的。根據不同的歷史時期,我們可以把環境問題分為兩種類型。壹類是傳統意義上的環境問題,主要指工業革命前人們對自然資源的不合理開發利用造成的環境破壞和資源浪費,即過度開墾、亂砍濫伐、過度放牧、掠奪和捕撈造成的水土流失和資源浪費。比如“美索不達米亞、希臘、小亞細亞等地的居民為了得到耕地,破壞了所有的森林,但他們做夢也沒想到會是這樣,今天這裏已經變成了不毛之地。因為他們讓這些地方失去了森林,失去了積聚和儲存水的中心。”另壹個是現代意義上的環境問題,是指工業革命後,隨著工農業和城市化的快速發展,除了上述自然資源的破壞加劇外,正在造成更為嚴重的“三廢”(廢氣、廢水、廢渣)汙染、噪聲汙染、放射性汙染、農藥汙染等環境問題, 並且汙染的廣度和深度都大大超過了大量的“環境公害”事件(也稱環境公害,是指人們對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造成的社會危害,包括環境破壞),如眾所周知的1984 65438+2月3日博帕爾農藥廠氣體泄漏事件和1986年4月26日蘇聯切爾諾貝利核電站放射性泄漏事件。 這兩起事件還是讓人有壹種恐懼感。
(二)中國環境問題及原因分析
1,中國環境問題現狀
目前,環境的汙染和破壞已經發展成為威脅人類生存和發展的世界性重大社會問題。人類面臨的新的全球性、廣域環境問題主要有三類:壹是全球性、廣域環境汙染;二是大規模的生態破壞;三是突發嚴重汙染事件。
目前發達國家的環境問題主要是環境汙染,發展中國家的環境問題主要是環境破壞。在中國,有兩種環境問題,環境破壞和環境汙染,都非常嚴重。據統計,我國是世界上環境汙染物排放量最大的國家之壹,汙染物年排放量達4300多萬噸(其中煙塵2800萬噸,二氧化硫654.38+04.6萬噸)。從65438年到0988年,全國廢水排放總量為368億噸,其中工業廢水268億噸,處理率僅為27%,對自然生態環境的破壞也相當嚴重。目前,我國水土流失面積已由解放初期的116萬平方公裏擴大到1.5萬平方公裏。(3)
環境汙染和破壞給我國造成的經濟損失極其驚人。現在我們來看這樣壹組數據:據80年代初不完全統計,每年因環境汙染造成的經濟損失為690億元,每年因部分自然生態環境破壞造成的經濟損失為265億元,約占當年工農業總產值的14%。從這樣壹組數據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國嚴重的環境問題已經嚴重阻礙了我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這勢必對我國未來的經濟發展極為不利。
2.中國環境問題的成因分析。
我國環境問題如此嚴重,原因應該說是多方面的,有自然地理因素,也有經濟、人文、社會因素,還有我國的具體國情使其具有特殊性。下面筆者就做具體闡述。
(1)經濟因素
目前,中國經濟正處於從傳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時期,也是經濟快速增長的時期。從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史來看,這壹階段是生態環境問題最嚴重的時期,因此這壹時期中國面臨的生態環境壓力會更重。
第壹,經濟發展導致的環境問題惡化。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是社會生產力的壹次大解放,刺激了國民經濟的快速增長,但與此同時,各行業的資源開發利用規模和汙染物排放也將高速增長。然而,由於國民經濟仍處於由粗放型向集約型的轉型期,人們只關註經濟增長的數字,卻往往忽略了背後沈重的代價:掠奪式的資源開發對環境造成了極大的破壞;近年來,中國的生態環境問題呈幾何級數增長。
第二,經濟利益與環境保護的沖突。市場經濟的發展追求高利潤,是相對少數人的利益,而環保是大多數人的利益。兩者是對立的,法律更容易調節這種明顯沖突的社會關系。而我國經濟以公有制為主導,經濟利益和環境利益的主體是統壹的。然而,近年來,我國農村環境的惡化尤為明顯。壹些鄉鎮企業的農民為了“脫貧致富”,寧願忍受環境汙染對國家、集體和自己造成的損害。對此,國家不得不采取強制措施關閉“十五小”企業。但從某種意義上說,政府不僅是沖突的調停者,也是沖突的壹方(局部利益)。非法營地龐大,執法難度極大。
(2)人文和社會因素
“生態學作為壹門科學,從誕生之日起,就壹直與‘人類社會’有著不解之緣。如果說以前的生態表現出更多的自然屬性,那麽現代的生態則更強烈地表現出社會屬性。”(4)最明顯的環境問題是人文社會的原因。從目前來看,環境問題對中國的影響更大。
第壹,中國人口多,環境資源壓力大。環境問題和人口之間有密切的因果關系。在社會發展的壹定階段,在壹定的地理環境和生產力水平的條件下,人口的增長要有適當的比例。人口和環境問題是當代中國發展面臨的重大挑戰。龐大的人口和快速的增長引發了壹系列的社會經濟問題,對環境造成了巨大的影響。可以說,中國的人口問題是短時間內難以扭轉的最大社會問題之壹,這是不忌諱的。人口問題導致我國資源絕對短缺,因此經常出現資源無節制開發的現象,伴隨而來的是驚人的浪費,給我國可持續經濟發展戰略的實施造成了巨大壓力。
二是公眾環保意識普遍較差。“所謂環保意識,是指人們在了解環境狀況、了解環保規則的基礎上,按照自己的基本價值觀參與環保的意識,最終體現在有利於環保的行為上。”(5)目前,我國大多數人對環境問題的客觀形勢缺乏清醒的認識。據調查,大部分人對環境狀況的判斷是溫和的、不敏感的,對許多根本性的環境問題缺乏了解,甚至根本不了解。而且,相當壹部分公眾不願意主動獲取環境知識。2000年“世界環境日”前後,國家環保總局和教育部聯合進行了壹次全國公眾環境意識調查報告。結果表明,我國公眾的環境意識和知識水平仍處於較低水平,環境道德觀念薄弱。中國公眾的環境意識對政府有很強的依賴性,政府在增強公眾環境意識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從這些大規模的調查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公民的環境意識有多差。壹個國家的公民環保意識如此之差,可想而知這個國家存在怎樣的環境問題。
第三,環境問題與貧困等其他社會問題相互交叉,有形成惡性循環的趨勢。環境問題在當今世界有不同的表現形式,但總的來說,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富裕國家的環境問題主要是與汙染物有關的汙染,而貧窮國家的環境問題主要是與自然資源有關的環境破壞。前者更容易預防和恢復,而後者的預防和恢復要困難得多。中國也有類似的環境問題。在平原、沿海、大城市等經濟發達地區,環境問題主要是環境汙染,現在通過不斷的治理正在緩解。然而,在西部相對貧困地區,環境破壞導致的生態環境惡化十分嚴重,日益呈現出環境問題與貧困同步加深、形成惡性循環的趨勢。
二、關於中國環境法制建設的幾點思考
環境法制建設是壹項系統工程,包括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此,筆者就我國環境法制建設作如下探討,即關於我國環境問題法制化的壹些思考:立法觀念的轉變和立法實踐的加強,執法和司法的完善,法律監督的加強,公民環保守法意識的增強,環境成分歸屬的思考。
(壹)轉變立法理念,加強立法實踐
我國《環境保護法》頒布20多年來,法律調整的範圍基本沒有變化,環境法在立法上升中也沒有轉型,仍然是以環境汙染防治為核心的傳統環境法體系。事實上,環境保護不僅包括對現有汙染的控制,還包括對現有環境的保護。而我國立法長期忽視這方面,也是我國自然資源保護不力的重要原因。國家環保總局負責人在談到西部地區環境保護工作時強調,“要按照江總書記的要求,預防為主,保護為主”,堅持汙染防治與生態環境、生態建設與保護、城市汙染治理與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並重,統籌規劃,綜合決策,努力實現西部地區環境事業的跨越式發展。
環境保護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規範和總稱。也就是說,要把環境保護納入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的軌道。就中央立法而言,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以統籌兼顧為原則,遵循法制統壹,建立環境管理體系,建立高效的組織即環境管理機構,承擔指導協調任務,通過立法明確相關機構的設置。並逐步確定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和違法責任。只有對違法者實施制裁,受害者的權利才能得到有效保護。目前,在我國的環境立法中,汙染環境罪和國家環境立法主要是國家環境保護法規。國家環境立法具有根本的導向和原則,是全民環境活動的法律,是地方立法的基礎,是環境立法的關鍵。目前,我國存在汙染防治規範多、生態資源保護措施少的缺陷,應成為未來環境立法修改的重點。
地方環境立法是地方權力機關和相應的地方行政機關制定的地方性和環境保護法規。它是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法治軌道的主要手段,也是落實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管理地方環境保護事務的保障措施。地方環境立法必須加強環境管理,突出重點,兼顧其他指導思想,堅持為環境管理服務,把環境保護作為環境保護立法的重點。具體有以下原則:①建立大環境立法體系的原則。如前所述,國家環境立法存在諸多缺陷,但保護生態資源的措施卻很少。相應地,地方環境立法中也存在側重汙染防治立法而忽視生態環境保護立法的現象,導致實際工作中。堅持宏觀環境的立法原則,要求在地方立法中將人居環境和生態環境作為壹個有機體來考慮,以保護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各種災害等規範形成標本兼治的宏觀環境體系;②強化汙染責任制度原則,進壹步明確和強化汙染者的法律責任。地方立法要把國家立法中的汙染者和責任具體明確,誰汙染誰治理,這是環境保護的壹個基本原則。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主體逐利,往往存在壹些企業為了短期經濟利益,寧願受罰也不治汙的現象。因此,迫切需要加強地方環境立法和汙染者責任,這也應該說是權利義務原則在環境保護法中的體現。(3)堅持現實性與先進性相結合的原則。各地汙染情況不壹樣,環境保護的具體任務也不壹樣。這就要求地方立法要以地方實際為依據,堅持國家立法原則和地方實際的靈活結合。同時,由於總結性立法的明顯滯後性和社會關系的不斷發展,地方立法應在科學預見的基礎上超前立法,以彌補國家立法的滯後性。
(B)改善執法和司法
中國的環境保護壹直強調行政主導,政府起主導作用。從近幾年的發展趨勢來看,我國環保總局壹直呈現出不斷壯大的趨勢。當前,環境保護工作的重點是加強環境執法,這使得環境行政領導的特點更加鮮明。雖然行政領導有其優勢,如高效率和適應中國生態環境的復雜特點,但其局限性也是顯而易見的。首先主要適用於汙染防治,但對於自然資源保護和生態環境建設則另當別論;其次,行政主導有嚴格的隸屬關系,容易出現部門分割、條塊分割,不能形成有機整體,造成機構混亂;再者,行政主導的方式降低了環境司法的地位和作用,也降低了環境執法的功能,使得司法的作用微乎其微。因此,要實現環境法治,必須完善執法和司法。但是如何提高執法公正呢?筆者認為,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出努力:
首先,汙染防治要向行政刑法學方向發展,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相結合,將現有的大量行政處罰上升為刑事責任的處罰,檢察機關要積極參與其中。
其次,生態保護要逐步擴大民事保護範圍,縮小刑事責任範圍,這有賴於公民財產權的完善,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關系的正確處理,以及公眾環境意識的提高。
再次,建立以檢察院為主體的公益訴訟制度,由檢察院代表環境汙染受害人提起訴訟。現行的環境侵權訴訟是由《民法通則》規定的。由於環境侵權受害者範圍廣,訴訟中容易出現“搭便車”現象,不利於* * *與當事人的索賠。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可以克服這壹弊端,在當前我國公眾法律意識普遍薄弱的情況下實施這壹舉措不失為壹個良策。
最後,要正確理解和把握加強環境執法。筆者認為,在中國環境法制建設的系統工程中,執法是終端環節。如果前面的問題不解決,無異於堵口治水,治標不治本,甚至會激化矛盾,為環境法制的發展埋下隱患。
(三)加強法律監督
由於我國實行環保行政主導,權力相對集中,行政部門自由裁量權較大,因此法律監督尤為重要。“如果說法治是在法律調整機制中聚合法律規範、法律關系、實現義務的活動等法律現象的重要手段,那麽法律監督則是在法律調整的各個階段保障法治的重要法律措施。壹個國家如果沒有嚴格有力的法律監督,就不會有法治。”可見,法律監督的真正價值不在於形式,而在於力度。
我國的環境法律監督壹般包括:權力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的監督、輿論的監督、政黨和社會團體組織的監督、人民的監督、司法的監督。
近年來,對權力機關的監督發揮了重要作用。全國人大環境資源委員會多次聽取國務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資源和環境保護的工作匯報,就如何促進中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實施和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提出了許多建設性意見。而且堅持法律監督和輿論監督相結合,組織並始終堅持開展中華環保世紀行、環境執法檢查等活動。
行政機關的監管以環境監管為核心,設立了專門的環境監管機構,加強環境執法。
政黨對社會組織的監督主要以輿論監督的形式出現,但我國的輿論監督體系程度很低,總體作用有限。
司法監督主要是人民檢察院的監督,人民檢察院是司法監督的機關,在環境監督領域基本空白。
人民的監督主要表現為以環境評價制度為內容的公眾參與,而公眾參與首先取決於公眾的環境意識,其次取決於制度的保障。我國在這兩方面都存在很多問題,民眾的監督基本處於起步階段,缺乏操作規範,力度有限。
(四)增強公民的環保意識和守法觀念
在這裏,公民的環境意識和守法觀念不僅是法制教育和司法權威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公民法律信仰的培養。在歐美等發達國家,民主自由已經通過資產階級革命深入人心,法治現代化的道路也長達300年。然而,由於根深蒂固的封建統治思想,中國壹直對法律,尤其是環境保護法持排斥態度。歷史上只有環境和自由被破壞,卻沒有保護環境的傳統。同時,在公有制條件下,對自然資源的權利更加抽象,人與自然的關系早已置於勞動者與勞動對象的經濟關系而非法律關系之中。所以環保意識深入人心還需要很長的路。
(5)思考環境成分的歸屬。
森林、山脈、草原、荒地、水資源和其他自然資源是環境的主要方面。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在我國,這些財產的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即所有權在壹定時期內發生分離。雖然法律明確規定用戶“有管理、保護和合理使用的義務”(6),但用戶為了追求更多的經濟利益,往往規避這壹義務。當然,目前我國的因素很多,但外部影響很重要。外部性是指行為人的私人成本、社會成本、私人收益和社會收益壹致或不壹致的情況。外部性可分為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行為者的私人成本大於社會成本,私人收益小於社會收益的行為。這個時候,因為演員的付出大於收益,他的動力就會不足。相反,負外部性會導致個人收益大於社會收益,從而導致成本向社會或他人轉移,例如,通過損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
正是因為這種外部性,才影響了行為人。其實銀行裏的人往往不顧社會利益,追求個人利益。例如,中國為保護環境而實施的“退耕還林”和“封山育林”政策將明顯減少農民和林業工人的收入,但政府沒有有效措施補償他們的損失。所以在很多地方,盜伐濫伐屢禁不止。
然而,如果給予私人較長的合同期,“私人物品往往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7)從這壹點來看,中國人往往有珍惜自己財產的傳統,相信人們會從自己的長遠利益出發,盡最大努力保護財產。在此基礎上,政府再進行宏觀調控,效果應該會非常明顯。因此,改革我國目前的自然資源所有權模式值得思考。
第三,簡要總結
環境法制建設是壹項系統工程,不可能壹蹴而就。而且由於中國國情的特殊性和環境問題的成因,國外的環境治理措施(相對於中國環境問題的解決)並沒有太多可以借鑒的經驗。只有立足於我國的實際情況,才能探索出壹條適合我國國情的可行的法治之路。這應該說是壹個漫長而艱難的過程,而大國,法治先行,時代賦予了我們以法治保護環境的重任,我們也壹定會沿著這條道路前進。
[參考文獻]
(1)《辭海》,上海古籍出版社,348頁。
(2)與(1)相同
(3)中國環境通報,1988-12-30。
(4)馬世軍:《透視中國生態學》,北京科學出版社,1990版。
(5)洪大勇:《當代中國的環境問題》,載《教學與研究》1998 8。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7)《亞裏士多德: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83,第32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