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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應該從哪些角度保護?

按照文化事件規律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以曲藝流派保護為例

吳·

在經濟全球化和社會現代化的洶湧浪潮下,從維護人類文化多樣性和捍衛世界各國文化主權的前提出發,強化不同民族的文化認同,促進人類社會健康和諧發展,以2006年《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正式生效為標誌,保護各種“口頭傳統、表演藝術、 習俗、儀式和節日、傳統手工藝品、關於自然和宇宙的傳統知識和實踐,以及相關的文化活動空間”

中國作為壹個擁有5000年不間斷傳統的文明古國,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最早的締約國之壹。2005年,其中央政府先後發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意見》和《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對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內的文化遺產保護進行了全面規劃和重點部署。提出了壹些具體的保護思路,如在政府主導下逐步評審出版“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建立由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四級組成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體系,將每年6月的第二個星期六作為國家“文化遺產日”。因此,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被確立為國家意誌,體現為政府行為。這是新世紀文化建設的重要舉措,也是促進我國經濟、社會、文化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理念。我們有理由為此感到興奮和歡呼。

然而,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在操作和實踐中還存在許多模糊的理念和誤區。其中,壹個很重要的方面是,壹些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人和團體,包括個人和機構,往往從他們不同的立場、理解、角度甚至利益出發,以壹種狹隘的、功利的方式來開展所謂的保護工作。其結果不僅可能導致因重復勞動或實際效用而適得其反的後果,還可能導致許多原本“整體性”的文化事件只能從不同的學科或類別出發來理解和處理,最終導致保護資源的極大浪費和工作效率的極大降低,甚至與保護效果相去甚遠。

因此,在討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時,關註和強調根據文化事件的規律和保護工作的特點實施協調的科學保護,即在理解“為什麽保護”和“保護什麽”之後,特別關註“如何保護”和“如何保護”,是極其迫切和重要的。

壹個

文化是壹個復雜的系統。不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當代生存狀態也非常復雜。這些文化事件,尤其是具有綜合性特征的文化事件,有著豐富多樣的內在構成。這就決定了在保護它的過程中,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不能是單壹的,而必須是全面的、有機的。

比如,對於傳統表演藝術的保護,不僅要根據不同種類音樂的生存發展狀況實施不同的保護手段――對於那些具有強大藝術生命力的相聲、評書、二人轉、粵劇、蘇州彈詞等,要重點培養人才,促進創作和表演;對於那些群眾基礎深厚,但演出市場不完善,人才缺乏的北方大鼓,如京韻大鼓、梅花大鼓、西河大鼓等。,要努力幫助培養市場和受眾,從接班人培養、創新節目等方面給予支持;對於那些長期不表演、缺少傳人、缺少專業團體的曲藝品種,要積極關註,積極發掘。既要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對現有老藝術家表演的節目進行錄音錄像,又要通過采訪、記錄、照片等方式,整理和保留這些品種的歷史、藝術、文物檔案。即使這些流派在今天真的失去了生命力,它們也可以完整地保留壹段關於自己藝術和歷史的真實“記憶”,保存壹段珍貴的文化“基因”,使它們的藝術隨時都有復興的可能,或者其中的壹些元素可以被不斷地吸收和利用。而且要根據不同種類音樂的特點,實施切實的保護,比如講故事、講弟子故事,重點培養年輕人傳承和錄制老藝術家保留下來的傳統節目,有條件的話整理出版,包括出版音像資料;對於彈評書、打鼓、打魚鼓、彈鋼琴,既要註重培養年輕人傳承和錄制老藝術家保留下來的傳統節目,又要註重收集和錄制其中蘊含的聲樂曲調,記錄和總結說唱表演的專項技能,包括器樂伴奏;我們應該特別註意藝術表演和即興創作技巧的傳統繼承,特別是其歌曲創作的文學技巧,以繼承和保留其中蘊含的特殊技巧和智慧。對於歌唱表演中的民間鼓樂藝術,在培養接班人、扶持創作和表演的同時,要特別重視伴奏人才的培養,以促進其藝術的全面傳承和健康發展。

同時,除了對曲藝流派本身的藝術構成進行科學保護外,還要努力營造適合曲藝流派健康生存和良性發展的文化生態。要充分調動壹切積極因素,積極利用壹切社會資源,包括知識普及、教育傳承、學術研究、編輯出版等,通過實際工作,努力創建壹個具備現代文化發展條件的民間藝術傳承機制。特別是要有針對性地開展相應的工作。比如曲藝教育在現代高等教育產業鏈中的“缺位”,各級各類媒體缺乏曲藝編輯,全國缺乏專門的曲藝學術期刊,曲藝知識在現代常規教育中,包括博物館建設中,往往被忽視等等。,都使得對曲藝流派的深刻而有效的保護,缺乏相應的完善的有機手段和滿足需要的外部環境。

基於這樣的目標和認識,曲藝流派的保護,“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措施肯定不會很有效果。也就是說,如果不從曲藝發展的客觀實際和現實需要出發,采取全面科學的有效措施,孤立地只實施片面的保護,效果肯定不會是最好的。為此,在實施保護的過程中,必須要求有關方面從全局的高度科學有效地規劃,從大處著眼,從小事做起,充分調動中央和地方包括政府和社會的積極性,統籌規劃,整合資源,相互配合,科學推進。這樣才能協調;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實現我們的美好願望。

然而,由於門類的劃分和學科門類的限制,許多相互關聯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最容易出現人為“肢解”或“割裂”保護帶來的種種遺憾。

比如,曲藝和民間文學中的很多作品都有密切的關系。以最著名的“中國少數民族三大英雄史詩”――藏族的《格薩爾王傳》、蒙古族的《江格爾》和柯爾克孜族的《瑪納斯》為例,它們都是與這些民族的傳統民間藝術相對應的經典節目及其音樂書籍。其中,《格薩爾王傳》是藏族民間藝術《鐘靈》的看家節目及其音樂書;《江格爾》是蒙古族民間藝術桃李的壹個看家節目及其音樂書籍。《瑪納斯》是柯爾克孜族民間藝術《柯爾克孜達斯坦》及其音樂書籍的看家節目。從歷史淵源上看,這些種類的音樂,這些看家節目和他們的音樂書籍,其實就是它們的樣子。這些歌曲的形成過程也是這些歌曲的形成過程。也就是說,豐富和完善這些英雄史詩傳承的過程,就是這些體裁形成和發展的過程。換句話說,所有這些英雄史詩都是上述流派的藝術家在長期的說唱表演過程中逐漸豐富和發展起來的。當然,這些節目的表演腳本沒有錯,就是曲藝曲本,被記錄整理,作為民間文學來對待和研究。而且近百年來,特別是建國後的半個多世紀裏,民間文學界對這些曲藝歌曲的記錄和整理,對這些歌曲藝術傳統的保存,做出了巨大的貢獻。知道了這些聯系,在今天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過程中,我們就不可能在2006年6月國務院批準公布的《第壹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把作為傳承他們文學傳統載體的“民間文學”,即藏族的“鐘靈”,蒙古族的“李濤”,柯爾克孜族的“”。也就是說,在實施對這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時,不能只單方面保護“雞蛋”,而忽視甚至無視那些下蛋的“母雞”!其實正如我們不會含糊,保護蛋雞肯定比保護雞蛋更重要。這是不言而喻的,毋庸置疑的。因此,在實施這種“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過程中,壹定要從文化本身的內在聯系和規律出發,進行科學的、有機的保護,避免只從某個學科角度或局部事件出發進行片面、簡單的保護。否則,不僅會使保護工作陷入“舍本逐末”的尷尬境地,還會給保護工作帶來重復勞動和資源浪費。不禁引起我們的註意。

不僅如此,很多種類的曲藝歌曲也是“多屬多棲”,或者說是“壹樹多枝”,即在同壹個標題中,其實包含了很多文化屬性。典型的有主要流傳於東北地區的“二人轉”,流傳於山西、陜西、河北、內蒙古交界處的“二人臺”,以及形成並主要流傳於四川、重慶等地的“喜劇”等。在這壹時期,有曲藝、民間戲曲的表演和節目,甚至有邊唱邊跳(“邊走”)或邊玩(“邊唱邊玩”)的也就是說,它具有極其鮮明的舞蹈和雜技因素。這是民間藝術不以類別來框定自己的“壹樹多枝”的原生態特征,也是這種“非物質文化遺產”為了認知的方便和現代學科研究的需要而特別規範的結果。但在保護的過程中,如果沒有整體的規劃和計劃,就會因為“自說自話”或“各自為政”,導致各個門類、各個學科之間的重復勞動和資源浪費,甚至僅僅從壹屬壹棲的角度出發,而無緣無故地忽視或忽略其文化意蘊的豐富性和多樣性,很可能打著保護的旗號,只關註壹端。後果將不堪設想。也違背了我們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初衷。因此,對於這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必須從文化事件的內在聯系和自身生態出發,探索科學的、有機的實施措施。類別的劃分和學科的切割不得導致工作資源的不合理浪費和產生相反的保護效果。

曲藝本體構成的綜合性特征,使其體裁在多學科中得到保護成為可能。如上所述,對多種曲藝的保護不僅與民間文學和傳統戲曲相關和重疊,還與民間音樂、民間舞蹈、民間藝術和雜技及競賽相關和重疊。特別是“民間音樂”的保護,不僅會與曲藝體裁保護中的“唱腔音樂”(或“民間音樂”、“說唱音樂”)的保護重疊,還會與戲曲體裁保護中的“戲曲音樂”的保護重疊。因此,對於這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必須有高度的統籌和協調,合理配置工作資源,防止保護性破壞。

以上主要是從文化事件的內部構成和外部生態的角度出發,保護的手段必須協調。從每壹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不同存在形式和延伸方式來看,也需要實施不同的方式和相應的保護手段。

比如對於曲藝流派的保護,不能只著眼於繼承和發揚自己的傳統。同時,要重視對其歷史文獻的收集、整理、編輯和出版,對其表演節目特別是傳統節目的收集和保存,包括音樂演唱、民間藝人的扶持和培養、民間藝術表演場地的建設和維護、民間文化知識的傳播和傳承。而且也要采取相應的配套措施,不能只盯著壹端而忽略其他;也不能對生存狀態迥異的歌曲采取“壹刀切”的保護措施。相應地,對於那些群眾基礎深厚,但人才匱乏,創作表現較弱的種類歌曲,要從培養接班人入手,加大資金投入和創作表現補貼;對於那些瀕臨滅絕的音樂種類,要加大搶救力度,充分利用現代手段,收集和保存現有藝人的良好表演和口述資料,保留其基本的“藝術基因”,以“恢復”和“利用”資源;對於那些歷史上曾經存在但已經消亡的歌種,有必要收集和發掘它們的書籍文獻,編輯出版它們的藝術史料,保存它們的“歷史檔案”。從更廣闊的層面來看,全國各級各類教育機構和新聞出版系統有責任、有義務將包括曲藝在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和傳播納入人才培養和社會服務體系,借助* *構建和營造“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良好機制和輿論氛圍。只有這樣,才能形成壹個有機的整體,才能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取得良好的效果。

正是基於以上原因和考慮,筆者認為,任何壹種“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都不能簡單地以狹義的範疇或學科來看待,也不能孤立地進行,或者片面地去做。從理念意識到規劃實施,才能按照文化事件的規律辦事,按照保護工作的特點操作,分類實施,對癥下藥;多種學科,協調壹致;統籌兼顧,科學發展。區分搶救瀕危物種、扶持困難、價值認定和產業發展,區分搶救性保護、扶持性保護、鼓勵性保護和肯定性保護,把統籌規劃、科學規劃、組織協調與相關保護結合起來,避免條塊分割、重復勞動,避免事倍功半、事與願違,那麽包括曲藝、曲種在內的整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才能全面、科學地進行;只有這樣,才能促進其健康發展。要做到這壹點,要有寬廣的視野和大局意識,要有科學的頭腦和戰略眼光,要有理性的態度和文化情懷,要從國家規劃到政府主導,要從多方努力到相互合作,要從各司其職到協調應對。只有這樣,國家才是幸運的!國家很幸運!人類是幸運的!幸運的是文化!

(編輯:蔣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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