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藏族婚姻習俗的演進
藏族實行嚴格的血緣外婚制。凡父系血親的男女,絕對禁止通婚和婚外兩性關系,否則要遭受嚴厲的懲處。姨表、姑舅表之間也禁止通婚。壹夫壹妻制是藏族的基本婚姻形式,但也有古老婚俗的殘存。藏族婚俗演進狀態的痕跡顯著。
(壹)、婚前的情侶制
藏北牧民,男子到十七八歲,女子到十六七歲開始結交情侶,結交的方式有兩種:壹種是男女在放牧或其它場合交往,事先約定晚上男友騎馬到女子家去,女子作好準備或睡在帳篷外面看守牛羊,等待男子的到來。另壹種是未經約定,男子在姑娘睡在帳篷外看護牛羊時騎馬去找姑娘。作為情侶的男子,到姑娘家去時往往帶上壹塊肉,扔給姑娘家的狗吃,以免狗叫驚動姑娘的家人,故這種活動俗稱”打狗”。各種節日和賽馬會等 *** 場合的晚上,更是結交情侶的大好機會。各地青年男女聚集在壹起,唱歌、跳舞,在情投意合時,青年男子瞅準時機,帶著姑娘走向沒人的野地。這種情侶關系的建立,也稱為“打狗”。四川藏族牧民,也有類似的情侶制,男子帶著肉或糌粑團餵姑娘家的狗。對這種活動,他們不稱為”打狗”,而叫”鉆帳篷”。建立了情侶關系的男子過著“多妻”的生活,女子則過著“多夫”的生活。所生子女由母方撫養,男方沒有責任。因情侶關系所生子女,不受社會歧視。
(二)、沒有新郎的婚禮和走訪婚
青海藏族,姑娘到十五,十六歲時,家長要為她改裝易服,舉行沒有新郎的婚禮--“戴天頭”,即是與天匹配。據嚴汝嫻教授調查,戴天頭儀式隆重,賓客盈門。在喇嘛為戴天頭的姑娘舉行宗教洗禮,念誦祝詞以後,由母親、蟻母等將姑娘的單發辮改為許多小辮,然後插入她脊飾的兩個“加尤”之中,象征姑娘已成年,今後有權成雙配對。待姑娘更衣、分辮結束,婦女們便簇擁她來到正屋中央,舉行沒有新郎的拜堂儀式。儀式包括先拜天地,後拜祖先,再拜父母,最後拜假想中的配偶;唱“拜天地歌”,歌詞是:
壹拜天地天眼開,
二拜祖宗賜福來,
三拜父母恩情重。
姑娘戴天後,家長就為她準備壹處單獨的居室,以便她接待來訪的情人。
在遵循嚴格禁止通婚和兩性關系的原則下,姑娘留下滿意的來訪者同居,從而立起偶居婚。這種關系的雙方互稱“著桑”,意為朋友、相好,不是夫妻關系。著桑婚沒有***同的經濟,雙方都在各自的家庭勞動、生活,以男子晚上的走訪實現偶居,只有單純的性關系。著桑婚的基礎是雙方的感情,結合自願,離異自由,而且並非獨占同居,所生子女屬女方,男方對子女無義務和權利。子女的地位與婚生子女相同。這種聚散自由的偶居,男女雙方都可以和若幹異 *** 往,著桑的多少並不涉及道德問題。在現實生活裏,著桑婚的男子往往過著多“妻”的生活,女子則過著多“夫”的生活。這種婚俗在五十年代的青海藏區十分盛行。居住在雲南永寧和四川鹽源的納西族所盛行的“何註”婚,與藏族的著桑婚極其相似。
不難看出,戴天頭儀式是壹種變化了的“成年禮”,是壹種為社會提供合格的生產勞動者,和婚育生活參加者的儀式。在 *** 及川滇等省的藏區,姑娘成年要舉行“上頭禮”。到時家長將姑娘的發式由單辮分為雙辮,或梳成許多小辮;並在姑娘的長袍外紮上“邦帶”。改裝易發標誌姑娘發育成熟,從此姑娘便可以”以結交異性,過性生活了。上頭禮也是“成年禮”的遺風。
(三)、多偶制與單偶制並存的婚制
藏族的青年男女,多通過婚前的情侶和著桑關系建立感情,然後締結婚姻關系。但是,正式結婚有的是以當事人的意誌為主,有的則以父母的意誌為主。以父母意誌為主的婚姻,有的是拒絕當事人的要求,由父母為其另選配偶;有的父母通過媒人說合,締結秦晉之好。不管通過何種途徑結婚,藏族各地壹般遵循以下原則:禁止近親聯姻,講究門當戶對,索取彩禮等是結婚的必要條件。婚禮選擇吉日良辰舉行,由男方請喇嘛占蔔決定。結婚儀式隆重、熱烈,男女雙方要在佛像前磕頭才算婚姻成立。
多偶制與單偶制並存,是藏族婚姻的另壹大特點。多偶制婚,包括壹夫多妻和壹妻多夫兩種。多偶婚家庭占家庭戶的比例不大,而且各地也有差別。
據1987年調查,藏北安多縣多瑪區布典鄉現有的104戶人家中,有壹夫多妻家庭2戶,約占家庭戶總數的2%;壹妻多夫家庭1戶,約占家庭戶總數的l%。唐嗚九在《德欽縣藏族多夫和多妻殘余淺析》壹文指出:1950年至1979年近30年間,全縣有壹妻多夫156戶的490人。壹夫多妻79戶229人。1980年到1984年,全縣有壹妻多夫124戶410人,壹夫多妻109戶337人。而1984年,全縣***468戶,1466人。多偶婚在藏族不是個別的例外現象。
壹夫多妻婚姻。
據1958年調查統計,在 *** 農村紮囊縣囊色撇有103戶,其中6戶壹夫多妻家庭;占總戶數的5.8%。另據1960年的調查統計, *** 牧區黑河縣的阿巴部落,在全部367戶家庭中,有13戶壹夫多妻家庭;占總戶數的3.5%。壹夫多妻婚姻的形成,從阿巴部落的實證分析可以歸納為三類。
壹,姐妹***夫的5起;多是。先由姐姐招贅,以後其丈夫又與妹妹同居,從而形成姐妹***夫的壹夫多妻家庭。
二、母女***夫的3起;通常是寡婦帶著女兒嫁給後夫,女兒長大成人後夫與其同居,從而造成母女***夫的事實;
三、其他的***5起;多屬男子先娶了第壹個妻子,以後由於種種原因又娶第二個妻子。從所屬階級劃分考察,阿巴部落的壹夫多妻家庭中,貧苦牧民10戶,占壹夫多妻家庭戶總數的76.9%;牧主1戶,占7.7%;中間階層的2戶,占15.4%。上述壹夫多妻婚姻,多數並非出自財富的考慮,而是自然形成。在這裏,不能說是少數富人和顯貴人物所享有的特權。阿巴部落壹夫多妻婚形成的類別顯示,姐妹***夫和母女***夫都具有母系氏族婚姻的痕跡。男子多妻,與對偶婚時的多妻生活極為相似,但婚姻關系比對偶婚穩定得多。***夫的婦女雖然名義上只有壹個丈夫,但不排除暗地裏可以過著多夫生活。這些現象,也具有對偶婚色彩。壹夫多妻婚姻,男子娶妻後再納妾,是多妻家庭的家長,財產歸兒子繼承。這些內容,又具有壹夫壹妻婚的特征。因此壹夫多妻產生於對偶婚向壹夫壹妻婚的歷史過渡時期。
壹妻多夫婚姻。
上述同樣時間, *** 農區紮囊縣囊色林*卡的103戶中,有壹妻多夫婚家庭10戶;占家庭戶總數的9.7%。牧區阿巴部落367戶中,壹妻多夫婚家庭28戶;占家庭戶總數的7.6%。另據1962年的調查統計, *** 半農半牧區的康馬縣下涅如地區,調查對象104戶,壹妻多夫家庭26戶;占家庭戶總數的歷%。據仁真洛色1982年調查,甘孜縣來馬鄉227戶,有壹妻多夫家庭14戶;占家庭戶總數的6.16%。新龍縣沙堆鄉133戶,有壹妻多夫家庭31戶;占家庭戶總數的23.3%。白玉縣的幹部、職工中也有壹妻多夫家庭。壹妻多夫家庭主要有兩種類型:兄弟***妻和朋友***妻。此外尚有壹女贅多夫等類型。在兄弟***妻家庭,壹般是兄長娶妻後,諸弟長大成人與其嫂先後發生性關系,形成***妻家庭。也有兄弟同時合娶壹妻的。在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兄弟同時合娶壹妻的婚禮頗為別致:新婚之夜,新郎要全部回避,只把各人的上衣脫下,由第三者按年齡大小順序塔蓋於新娘身上,這被認為算是同房。新娘在夫家三天,即回娘家,時間長達數月至數年不等,以後由幾兄弟接回,才在夫家開始正式的壹妻多夫的家庭生活。在朋友***妻家庭,多是這家主人已婚,外來朋友與主人關系密切,與主人的妻子發生性關系,形成朋友***妻家庭。在前引阿巴部落中,有28戶壹妻多夫家庭,其中:兄弟***妻13戶,占壹妻多夫家庭戶的46.4%;朋友***妻9戶,加上親戚***妻的2起,***11戶,占39。%。兩種類型占壹妻多夫家庭戶的85.70%。其余4家屬於父子***妻和叔侄***妻,占壹妻多夫家庭戶的14.3%。父子***妻大致有兩種情況,壹種是父親與幾媳同居,形成***妻;壹種是母親早死,父親又娶壹年輕妻子,兒子長大成人與後母同居,形成***妻關系。藏族的傳統觀念,對後壹類的***妻關系已持否定態度了。從壹妻多夫家庭的階級構成看,阿巴音下落的28戶壹妻多夫家庭,貧苦牧民17戶,占壹妻多夫家庭戶的60.7%;牧主代理人1戶,占3.6%;中間階層人士10戶,占35.7%”
在壹妻多夫家庭中,平時妻子獨居壹室,掌握與丈夫同居的主動權。她只要把某個丈夫的信物掛在自己的室外,就表示當晚願與某個丈夫同居,其他丈夫就得回避。由於妻子能幹,掌握家庭的收支,維護諸丈夫的和睦,保持家庭的穩定,從而贏得全家人的尊重。因此,在壹妻多夫家庭中,妻子所處地位壹般較高。
兄弟***妻家庭,以長兄為家長;所生子女以家長為父,以父之諸弟為叔。在朋友***妻家庭,參與***妻的朋友雖然也是主人,甚至繼承家中財產,但第壹丈夫仍是家長。所生子女,以家長為父,家長之朋友為叔。即使母親知道子女的父親確實不是家長,但親屬關系和稱謂是不能變動的。
藏族的傳統觀念認為,兄弟數人***娶壹個妻子,不但增添了家中的勞動力,使之有可能分工合作從事各種生產,比較容易發家致富。有的則從另壹社會意義,解釋壹妻多夫家庭存在的理由,即認為農奴制下的勞役與攤派負擔沈重,被統治階級成員實行壹妻多夫,具有免遭兄弟分家不僅財產分散,而且增加壹份勞役和攤派的後果。但是,在當今夫權制社會條件下,婦女的地位很低,而壹妻多夫家庭的妻子在家庭中居主導地位,並公然以合法姿態享有多夫。特別是社會輿論這種婚姻的贊同態度,而且時代已經大變,到八十年代初尚出現了幹部、職工的壹妻多夫婚姻。這使人不禁想到母權時代的歷史圖景。只有母權時代,婦女才有在社會上的多夫權利,和在家中的主導地位。正如恩格斯所說: *** 地區的壹妻多夫制,“關於它起源於群婚這個無疑是不無興趣的問題,還需要作進壹步的研究”。因此,壹妻多夫家庭比壹夫多妻家庭出現的時間更早。
壹夫壹妻制家庭。
隨著社會歷史的進步,壹夫壹妻制早已成為藏族的基本婚姻形態。這種婚姻,又可分為娶妻和贅婿兩種形式;婚後的新居制,是娶妻或贅婿後再與父母分居而成的家庭形式;並非提夫壹妻的第三種婚姻形式。這種婚姻的壹般情況是,獨生子女的藏族家庭,實行了娶妻、女兒贅夫;以繼承家業,供養父母。多子女家庭,則只留壹子或壹女,實行娶妻或招贅;繼承家業,供養父母。其余子女,讓兒子出家當喇嘛,或是招贅到別的人家當夫婿;女兒則出嫁,或人寺為覺姆。值得指出的是,多子女家庭留兒子或者女兒繼承家業並無性別偏好。這種壹夫壹妻制家庭,丈夫主外,妻子主內。在入贅家庭,夫婿不僅同樣繼承財產,而且在嶽父死後可以繼任家長和承襲門戶。因此,有的學者早已指出:藏族“家庭的延續,既無姓氏譜牒之制,繼承又可男系與女系並用”。其影響的深遠是不可忽視的。
“私生子”地位與親屬稱謂。
在藏區,非婚生的所謂“私生子”並不是個別現象。據不完全統計, *** 的阿巴部落367戶,有非婚生子76人,其中男29人,女47人。私生子在各個階層中都有。紮囊縣囊色林*卡114戶;有非婚生子女23。私生子現象與藏族的婚俗緊密相關。藏族女子在婚前有比較多盼註自由,未嫁先育並不妨礙女子成婚;求婚者也主要選擇女子持家的本領和她的容貌,貴族等級則視女子出身的貴賤。至於女子是否保持童貞,則很少在他們考慮之列。在婚後,無論壹妻多夫。壹夫多妻,或者是壹夫壹妻家庭,社會對妻子的婚外性關系也持寬容態度,她們仍然具有性生活的相對自由。至於男子,更是如此。
藏族的這種婚俗,婚外性關系的習以為常,決定了對婚外關系的後果即“私生子”的態度。藏族社會對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壹樣對待,並不歧視。非婚生子女,既可隨母親出嫁,又可留舅舅家長大成人;既可繼承家業,也可入寺為僧尼。無論在家庭中還是社會上,非婚生者與婚生者享有同樣的地位。這是由來久的社會現象,也是沿襲已久的古老傳統。究其原因,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裏曾指出的那樣:這種使“人感到奇怪的事情,按照母權制和群婚制卻是壹種通例”。因為在那個時代,人們成年後只要舉行了某種形式的“成年禮”。便庚即卷入了群婚生活,沒有現代意義的已婚未婚之分,也不存在婚生與非婚生之別。
我們要指出,私生子女雖然是現代人的壹種概念,但藏族的某些婚俗僅是古老婚制的壹些殘存,是婚姻習俗演進中的滯後現象而已。親屬稱謂。四川甘孜藏區的親屬稱渭,曾有如下記錄:在藏族的“壹家之中,祖父以上,通稱’阿涅’,並無高祖、曾祖之名;子孫以下,通稱’操操’,並無曾孫,玄孫之名’。行輩的親屬稱謂上溯下延***五代。四十年後,八十年代未的調查表明,藏北牧民親屬稱謂具有以下特點:行輩的父系稱謂從自我算起,上溯四代、下延四代***九代,都有專名;此範圍外無稱謂了。母系稱謂上溯三代至外曾祖父、外曾祖母,下延三代***七代,有專名;此範圍外無稱謂。性別的稱謂差異,在上述親屬稱謂範圍內,每壹代人的男女稱謂均不相同。但年齡的稱謂差別,除同輩的親兄弟姐妹之間有區分外,其余均同樣稱呼。直系、旁系的稱謂區別,僅在同輩及上壹輩、下壹輩這三代中出現;其余輩份不在直系、旁系的稱謂區別。姻親的親屬稱謂,除兒媳。女婿及丈夫的姐妹及其丈夫等不多的幾種人有專稱外,其余姻親則用從稱(如妻隨夫稱,夫隨妻稱),或直呼其名。還存兄弟、姐妹,叔侄,甥舅,父子、父女,母子、母女,爺孫等近親的群稱。
(四)、傳統婚俗的影響
如前所述,壹夫壹妻婚雖然是藏族的基本婚姻形式,但情侶制,偶居婚等古老的群婚殘余在藏區各地還或多或少地有所存留。呈現出婚姻發展演進史的顯著痕跡。藏族男女,在婚前的性關系自由,婚後的婚外性關系社會持寬容態度。多偶制婚,不少是己婚男女發生婚外性關系,出現既成事實後,被其親屬和社會認可的多偶家庭。這都表明婚外性關系的寬松狀態。社會對婚外性關系的寬松狀態,必然形成非婚生子女(私生子)的不受歧視。
藏族是父系社會,但父系繼承主要表現在子女對父系的血親觀念和情感;父系家庭財產和社會地位的繼承,實際上是子女壹視同仁,私生子與婚生子壹視同仁,入贅女婿也不例外。這樣的婚姻和親屬關系的基本特征是,血緣關系的松散。
藏族親屬稱謂的滯後,是血緣關系松散在觀念方面的反映。藏族的婚俗和親屬關系的特征,對家庭結構的影響是不可忽視的。它的主要表現是,作為滿足感情需要和生兒育女的家庭職能遭到嚴重的削弱。
傳統的婚俗和親屬關系對藏族人口再生產的影響也是不可低估的。這種影響可以歸納為三個方面:壹,繼承不分男女,特別是作為非父系血緣的入贅女婿也享有繼承權,使親生子女的重要性意義降低了,有無子女不成其為家庭的嚴重問題。多子女或重視生兒子的生育觀從而隨之淡薄了。消極的生育觀念對人口再生產的影響是負面的。二,婚前性關系的自由,事實婚姻造成青年男女初婚年齡的提前,早婚現象普遍存在。從而使婦女初育年齡提早,生育年齡延長,生育機會增多。婚外性關系的相對自由,也增加了婦女受孕和生育的機會。從表面上看,這些似乎有利於人口數量的增長。但是,人們對婚外性關系的縱容態度,必然造成社會上的性病流行,從而破壞婦女的生育機能,不育和少育的婦女增多;並造成嬰幼兒死亡率的提高。因此,對人口數量的增長實際上是不利的。三,婚前的性自由,使青年男女過早地進人生育期,其體質和經濟能力都不夠成熟,生育子女後又由年輕的母親單方面撫養,加之社會上性病流行的感染性影響,對人口的優生優育也是不利的。
二 家庭結構的健康發展
據調查,藏族農奴制社會的家庭結構具有顯著的特殊性,其主要表現形式是,在普通家裏,不完整的殘破家庭、反常家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從下表2可見:四川德格縣普通戶,單身男子家庭,即有父子、兄弟叔侄等組成的家庭,占調查對象家庭戶總數的5%;單身女子家庭,即由母女、姐妹組成的家庭,或任何壹代或三代等女性組成的家庭,占調查對象家庭戶總數的27.6%;有男女而無夫妻婚姻關系的家庭,即由母子、父女、兄弟姐妹組成的家庭,占調查對象家庭戶總數的22.8%;結婚夫婦或同居者組成的家庭,占調查對象家庭總數的44.6%。我們可以看到,即使將無法析出的未婚同居類反常家庭的數據不加考慮,前三類的不完整的家庭,竟然可占了家庭戶總數的55.4%,比例十分驚人。而且,反常家庭的比例,農區高於牧區。因為單身男子或女子,在農區生活比牧區容易。
上述事實表明,在農奴制社會裏,不完整家庭占有藏族普通戶家庭的很大比重。這是國內其他民族,國內其它地區不存在的特殊現象。這類不完整家庭的存在,反映了藏族農奴制社會病態的嚴重性;不可避免地它將扼簾制藏族人口數量的增長,也影響人口素質的提高。
造成藏族家庭結構特殊的原因,有文章從藏傳佛教的消極影響出發進行解釋,我們認為,從藏族的婚俗探源,可能更為貼切。藏傳侈佛教固然因其鼓勵男性人口大量入寺為僧而造成婚育人口的性比例嚴重失調,但從上表不難看出:德格縣普通戶的單身男子和有男女而無婚姻關系的家庭占家庭戶總數的27.8%,單身女子家庭占家庭戶總數的27.6%,郊果以家庭為單位進行核算,婚育男女的比例似乎並未失調。性別比失衡,在這裏,不是主要原因。因為,男性人口大量入寺為僧的消極影響,不能解釋為什麽單身男子不與單身婦女通過婚姻關系組成核心家庭,從而減少過剩的婚育年齡的未婚婦女和降低不完整家庭的比例。也不能解釋非婚生子女的普遍存在和他們享有的平等社會)也位問題。所以我們認為,對這壹問題比較合理的解釋是,藏族傳統婚俗對家庭職能造成的缺損,形成了藏族不完整家庭戶的大量存在。
眾所周知,家庭是社會的能動因素,家庭職能也隨社會的可變化而變化。中世紀社會的家庭職能,主要是生產和消費職能,滿足感情需要和生兒育女傳宗接代的職能。如前所述,處於農奴度下的藏族社會,存在著,婚前性關系的自由婚後婚外性關系相對自由的傳統。婚俗。在傳承家業方面,多子女家庭壹般留壹子或壹女繼承家業,其余入寺為僧尼或出嫁。出贅;入贅的女婿,非婚生子女與親生子女壹樣地繼承家業。正如有的學者指出:處於農奴制度下藏族社會,女於於十六七歲,可正式婚配或可自由接交男子。男女雙方均可傳代承系;其非婚配關系子女,社會地位亦與婚配關系所生子女無殊。我們認為,既然非婚配關系也能滿足感情需要,解決傳宗接代問題,從而完成家庭職能,那麽,人們婚配成家的重要性降低了,變為人生中可有可無。的事情了,因此,大量不完整家庭。存在,與藏族傳統婚俗婚群制殘余有關。
我們在這裏要強調的是,藏族家庭形式多樣,結構特殊,並未動搖家庭內部關系穩定和親情的密切。但令人堪優的是,傳統婚俗和家庭結構特殊形式的存在對孩子的教育和家庭結構合理化並非毫無影響。青年們按照前輩的生活模式,自覺或不自覺地如法炮制,不完整家庭。形式也就習以為常,變得合理了。這種影響是深遠的,它比社會經濟的變化更為遲緩。
(二)、當前藏族的家庭結構
家庭是由血緣關系成員、婚姻成員,以及極少數收養和非親屬成員組成,並居住在壹起從事生產和生活的社會基本單位。家庭戶成員的婚姻、血親及代際關系等等的差異,從而構成不同的家庭類型。我國的56個民族,由於社會文化背景宗教與風俗習慣,以及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家庭戶類型也呈現顯著的差異。我們在這裏同時列出了四川彜族的家庭戶資料,但下文著重研究的是藏族家庭戶類型的變化及其影響,而不是進行藏、彜民族家庭類型的全面比較和分汕研究的資料基礎。
第四次人口普查,對家庭戶成員進行了戶主。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祖父母、其它親屬和非親屬8項調查。我們根據第四次人口普查l%抽樣原始數據帶資料,以戶主為中心,將調查的8項要素經計算機處理,排列組合統計出當前藏族和四川彜族的家庭戶結構類型表。詳見註17附表,作為我們進行分析研究的基本資料家庭戶類型分布大勢。根據藏、彜族家庭戶類型的數量分布,我們可以看出:壹、由戶主,配偶、子女組成的標準核心家庭戶在數量上位居榜首。表明核心家庭是藏、彜族家庭戶類型的主體,但其比重相差近15個百分點。二、在名列前5類的家庭戶中,無偶家庭戶藏族有3類,占總戶數的23%;彜族有2類,占總戶數的11%這是兩個民族核心家庭戶比差較大的根源。三,名列第二位的家庭戶類型,藏族由戶主、子女二代戶組成,彜族由戶主,配偶,子女。父母三代戶組成,這種差異,說明藏族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高於彜族;也是贍養習俗差異的反映。彜族的多子家庭,諸長子成婚後,均析產分居,另立門戶,只留下幼子與父母同住,繼承余下家業。這是彜族此類家庭戶眾多的原因。詳見表3。四、藏族家庭戶的類型多達67種,其中 *** 藏族61種,四川藏族40種,青海藏族居中為51種;四川彜族僅有32種。家庭戶構成類型多樣、復雜,也可說是分散、零碎,是藏族家庭戶的壹大特色。
對家庭戶的分類,學術界有多種形式。我們在這裏將藏、彜族家庭戶歸類為兩代,三代戶,四代戶,壹對夫婦戶,壹代及其它親屬非親屬戶,二代及其它親屬非親屬戶,三代以上及其它親屬非親屬戶,和單身戶。要說明的是,二代戶是指由戶主、配偶、子女、或戶主與孫子女,戶主與父母,戶主與祖父母組成的家庭。
從表4我們可以看出:壹、包括西:偶在內的由直系親屬成員構成的藏、彜族家庭戶,分別占各自家庭戶總數的72.86%和88.45%;藏族的直系親屬家庭戶比彜族少15個百分點。有其它親屬非親屬構成的藏、彜族家庭戶分別占各自家庭戶總數的20.59%和7.81%;藏族比彜族高12個百分點。表5列出的有非親屬的家庭戶,其比例彜族低得可以略而不論,藏族則占家庭戶總數的2.45%。這壹事實,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有關,也是血緣關系狀況的反映。四川彜族非常重視人們的血緣關系。這裏實行嚴格的血緣家族制度,它以父系血緣為基礎,由父子連名制的譜系紐帶聯系起來的家族,因血緣關系的親疏又分為若幹支、房,戶。戶便是壹夫壹妻制的個休小家庭,它既是社會生產單位,又是家族的細胞。藏族的直系親屬家庭戶比例低,有其它親屬非親屬構成的家庭戶比重較大,反映了藏族血緣關系的松散。這與上文婚姻習俗壹節所述是完全壹致的。二,在通常情況下,社會經濟愈發展,二代戶的比例愈高,三代戶的比例愈低。藏,彜族三代家庭戶比例都很高反映了社會經濟的不發展。二代戶的比例,藏族較低,是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壹致的。但彜族的比例高,則是傳統的家庭制造成的。因此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相壹致。
關於家庭戶類型的分析,我們在這裏沒有列出“聯合家庭”,理由有二:壹、藏族的多子女家庭,由於壹般是留壹子或壹女在家,娶妻或招贅結婚,承襲家業,其余兄弟姐妹則人寺為僧尼,或人贅、出嫁。男女多在婚後另立門戶,建立小家庭。彜族實行嚴格的父系繼承,女兒壹律出嫁,兒子長大在婚後析居,只留幼子與父母同住。因此,這種傳統的風俗與己婚兄弟姐妹壹起居住的聯合家庭制相抵觸。二、藏族存在多偶婚制的殘余,彜族實行幼子婚後與父母同住制。因此,在多偶婚和父母與幼子同住的家庭戶中,曾婚人數2人或2人以上是必然有的,從而難以將聯合家庭戶析出。基於上述兩個原因,我們在下文裏沒有使用聯合家庭的命題進行分析。第四次人口普查,將戶主的兄弟姐妹歸入“其它親屬”範圍。根據l%抽樣數據帶資料統計,由戶主、配偶等和其它親屬成員構成的家庭戶,藏族為930戶,占家庭戶總數的11.38%;彜族為675戶,占家庭戌總數的5.48%。如果我們將以上數據視為藏,彜族聯合家庭戶的數量,那將是失真和誇大的判斷。根據第四次人口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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