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四種主要的公司治理理論 公司治理理論是構建公司治理結構、解決公司治理問題的理論基礎。所謂公司治理問題,是指由於公司內部激勵、約束與制衡機制失靈、外部治理市場無效、或是由於缺乏完善的有關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規等產生的壹系列問題,如內部人侵害股東利益、大股東侵害中小股東的利益、公司經營目標偏離股東價值最大化目標等。關於公司治理問題產生的原因,存在著四種主要的理論解釋,其中被廣泛接受、並且對實踐中公司治理機制的形成起主導作用的是委托代理理論。其它三種有關公司治理的理論分別為古典管家理論、現代管家理論和利益相關者理論,利益相關者理論近年來在英美國家也得到了壹定程度的認可,成為委托代理理論的重要補充。 (壹)委托代理理論委托代理理論認為,公司治理問題是伴隨著委托代理問題的出現而產生的。由於現代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日益分散、經營管理的復雜性與專業化程度不斷增加,公司的所有者———股東們通常不再直接作為公司的經營者,而是作為委托人,將公司的經營權委托給職業經理人,職業經理人作為代理人接受股東的委托,代理他們經營企業,股東與經理層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由此產生。由於公司的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存在委托代理關系,兩者之間的利益不壹致而產生代理成本,並可能最終導致公司經營成本增加的問題就稱為委托代理問題。委托代理問題及代理成本存在的條件包括:(1)委托人與代理人的利益不壹致:由於代理人的利益可能與公司的利益不壹致,代理人最大化自身利益的行為可能會損害公司的整體利益;(2)信息不對稱:委托人無法完全掌握代理人所擁有的全部信息,因此委托人必須花費監督成本,如建立機構和雇用第三者對代理人進行監督,盡管如此,有時委托人還是難以評價代理人的技巧和努力程度;(3)不確定性:由於公司的業績除了取決於代理人的能力及努力程度外,還受到許多其它外生的、難以預測的事件的影響,委托人通常很難單純根據公司業績對代理人進行獎懲,而且這樣做對代理人也很不公平。從上述委托代理問題及代理成本存在的條件中可以發現,委托代理關系的存在並不壹定就會產生委托代理問題,如果作為代理人的股東能夠掌握完全信息,並預測出將來所有可能發生的情況,他(們)就有可能通過制定壹份完備的合同,詳細地規定代理人的所有職責、權利與義務,並就將來可能發生的所有情況可能產生的所有後果及解決措施在合同中作出相應的規定,從而完全消除因為委托代理關系的產生可能帶來的所有問題。比如,壹份完備的委托—代理合同將包括在什麽樣的情況下經理人員將被撤換、在什麽樣的情況下公司將出售或購入資產、在什麽樣的情況下公司應該招收或解雇工人,等等。如果這樣壹份完備的委托代理合同存在的話,即使委托代理關系存在,也不會產生委托代理問題,我們也很難找到公司治理在其中應該扮演的角色。只有當初始的合同是不完備的,因此將來需要對壹些在初始合同中沒有作出規定的情況作出決策時,公司治理結構才會發揮作用。實際上,公司治理結構就是對這類情況進行決策的機制。可以想象,如果合同是完備的,所有事情都在合同中預先規定了,那也就沒有“剩余”的事項需要決策了,公司治理機制也就不重要了。當委托—代理關系及不完備合同同時存在時,公司治理機制就將發揮作用。治理結構可以看作是壹種對沒有在初始合同中明確規定的情況進行決策的機制,更確切地說,治理結構是對公司除人力資本以外的其它資本的剩余控制權的分配。(二)古典管家理論 古典管家理論的形成,是以新古典經濟學的理論為基礎的。在新古典經濟學中,企業是壹個具有完全理性的經濟人,市場是壹個完全競爭的市場,信息和資本能夠自由流動,企業處於完全競爭的環境中。在新古典經濟學關於信息完全的基本假設下,盡管企業的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存在委托—代理關系,但經營者沒有可能違背委托人的意願去管理企業,因此代理問題是不存在的,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是壹種無私的信托關系,公司治理的模式也就不再重要。在此意義上,公司治理表現為股東主權至上,以信托為基礎的股東與董事會、經理層之間的關系,使經營者會按照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原則行事。由於現代公司所面臨的市場,既不是壹個完全競爭的市場,也不是信息充分完備的市場,因此古典管家理論顯然不能解釋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司的治理行為。古典管家理論作為公司治理理論的壹個最初萌芽,對於研究現代公司治理基本上不具有任何意義。 (三)現代管家理論 古典管家理論關於完全信息的假設顯然不符合現實,由於不完全信息是客觀存在的,因而其錯誤的前提假設必然導致由此推斷出的結果與現實的巨大差距。代理理論雖然有助於部分解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所造成的問題,但是,現代心理學和組織行為方面的研究表明,代理理論的某些前提假設,特別是對經營者內在的機會主義和偷懶行為的假定是不合適的,人既有可能成為自利的代理人,也有可能成為無私的好管家。從心理學的角度來看,現實中人與人之間的差異是巨大的,每個人與其社區或環境之間都存在壹種互動的控制關系,並隨著這種互動關系的變化而變化,故人有時是競爭性的,有時又是合作性的,通常是兼而有之,許多實證分析的結果與代理理論截然相反。在此基礎上,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大學澳大利亞工商管理學院2001年提出了壹種與代理理論截然不同的理論———現代管家理論。認為,成就、榮譽和責任等是比物質利益更重要的激勵公司經營者的因素,經營者出於對自身尊嚴、信仰以及內在工作滿足的追求,會象善良的管家壹樣勤勉地為公司工作,成為公司的好“管家”。在2004年發表的壹篇論文中指出,代理理論的擁戴者們根據人性先天“性惡論”的假設,先入為主地認定以獨立的外部董事為主的獨立董事會肯定會更好,因而極力倡導董事會的獨立性。認為,從制度設計的角度而言,以獨立的外部董事為主組成的董事會是壹種無效率的組織形式,因為這不符合掌握信息最全面的人決策最有效這壹組織設計的基本原則。事實上,他們認為,從整體上看,董事會是否有存在的必要都值得懷疑。部分實證分析支持了理論,很多研究發現董事會的獨立性與公司的業績並不成顯著的正相關關系,相反,壹些以執行董事為主的公司的經營業績反而高於董事會獨立性強的公司。現代管家理論作為公司治理理論的壹家之言雖然具有壹定的理論和實證分析支持,但是,在當今倡導公司民主及機構投資者占據主導地位的時代,這壹理論被淹沒在代理理論之中,較少引起人們的關註。 (四)利益相關者理論英美公司治理機制的形成基本上是以古典管家理論為基礎的,以後,委托代理理論逐漸成為構建公司治理的理論依據。無論是古典管家理論,還是委托代理理論,均以股東價值最大化為目標,然而,這種思想由於將公司更為廣泛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排除在外而日益受到批評。現代企業理論認為,首先,現代公司是壹個狀態依賴的結合體。在公司正常經營的條件下,公司的所有權為股東所有。但是,壹旦公司經營進入虧損和破產階段,公司的所有權就為公司的債權人所有,由債權人決定公司是重組還是清算。更進壹步,當公司的資產還不足以支付員工的工資時,員工就成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有權對公司的資產處置作出決定。因此,不能將公司僅僅看成是股東所有的主體,應當讓債權人和員工壹起來參與公司的治理。其次,從價值形成的角度來看,公司的價值形成是由多種因素促成的。從投入角度來看,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取決於公司與供應商和其他合作夥伴之間的穩定關系;從需求角度來看,消費者、經銷商也是公司價值形成的重要因素,公司需要與消費者和經銷商之間形成可信賴的關系,從而保持其產品的市場占有率和競爭力。因此,要實現公司的價值最大化,就必然要求在公司治理框架中有公司的供應商、經銷商和消費者的參與。第三,在現代市場條件下,公司是壹個責任主體,在壹定程度上還必須承擔社會責任,公司的價值不僅體現在股東的利益方面,也體現在公司的社會價值方面。由於公司概念的進壹步豐富,出現了要求利益相關者***同參與公司治理的利益相關者理論。利益相關者理論認為,由於公司是不同要素提供者之間組成的壹個系統,公司的目標應該是為所有要素提供者創造財富、增加價值,而不僅僅是為股東利益最大化服務。為了達到這個目標,應鼓勵公司董事會具有更加廣泛的代表性,董事會應包括公司的職工、主要供應商和客戶、貸款銀行和社區代表,保證他們在董事會中的發言權。近年來,利益相關者理論在英美國家已經得到了壹定程度的認可。例如,美國法律協會在其《公司治理原則》中,就明確提出現代公司與眾多的利益集團,如公司的員工、客戶、供應商等有相互依存關系。《公司治理原則》也專門將利益相關者作為其中的壹個重要組成部分,明確提出公司在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同時,應關註和考慮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不受損害。目前,雖然有關利益相關者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還沒有形成完整的理論體系,但有許多實踐已經在這方面做了有益的嘗試,如實行員工持股計劃、發揮機構投資者和債權人的作用等等。 二、幾種主要的公司治理模式劃分公司治理模式的主要標誌是所有權和控制權的表現形式。傳統的公司治理理論將公司治理的主要模式分為英美的市場監控型和德日式的股東監控型模式。近年來,壹些公司治理專家和學者在研究了東亞及前蘇聯和東歐國家的公司治理後,又歸納出“家族控制”與“內部人控制”兩種公司治理模式。實際上,東亞國家的家族控制模式與德日的股東監控模式有相似之處,兩者的***同特點均表現為大股東的直接監控,只不過在德國和日本,大股東主要表現為銀行或大財團,而在東亞國家,大股東主要為控股家族。前蘇聯和東歐國家“內部人控制”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出現是由於在國家經濟處於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期的特殊階段,由於市場機制發育滯後、有關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規不完善引起的。 (壹)英美的市場監控模式采用英美法系的國家,如美國、英國、澳大利亞等國的公司治理模式主要以公司外部的監控為主,其特點是公司的股權高度分散,由於“搭便車”問題的存在,股東對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很弱。對經營者管理不善的懲罰通常是股東賣掉股票(用腳投票)以及隨之而來的惡意收購。在美國,政府規定禁止銀行、***同基金、養老基金和保險公司以保持資產多樣化為理由持有公司控制性權益。因此在這種模式中股東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靠產品市場、公司控制權市場和經理人才市場的壓力以及有關信息披露、內幕交易的控制、小股東權益保護的法規等來保護的。通過這些來自公司外部的力量,促使管理層遵紀守法、努力工作、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為了說明英美等國公司治理機制運行原理,讓我們來看壹看它究竟是怎樣工作的。法律上,董事會由股東選舉產生,董事會作為股東的信托人,負有信托責任,是代表股東利益的。董事會選擇和任免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審批重大的投資和融資決策、監督監督公司的高管人員,確保他們按股東的利益行事。然而,在實際當中,人們對董事們是否能有效地維護股東的利益提出疑問。新董事是由現任董事提名的,而現任董事通常包括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新董事的候選人幾乎總是在例行的股東大會投票中被批準。從理論上講,不滿意的股東可以提出自己的候選人並且發起‘代理之戰’,以試圖將他們自己的候選人選入董事會,但這通常成本高昂並且難以成功。因此在實際當中他們很少這樣做,而代之與選擇‘用腳投票’,通過賣掉股份的方法來表達他們的不滿。然而賣掉股份能夠傳遞壹個很強烈的信息。如果足夠數量的股東賣掉股票,公司的股價就會下跌,這將損害高級管理人員的名聲,並動搖他們的地位,影響他們的收入。壹方面,董事會可能考慮重新聘用經理,因為活躍的經理人才市場的存在使得董事會幾乎總是可以找到稱職的經理人才。另壹方面,由於高級管理人員收入的很大壹部份來自於獎金及股票期權,獎金通常和公司的凈收益相聯系,而股票期權則與股價掛鉤,因此如果股價上升,那麽股票期權將會給經理們代來很大收益,而如果股價下降,期權將壹文不值。這就激勵經理們盡量增加公司的收益和股票價格,因此符合股東的利益。對那些沒有按股東利益行事的經理和董事們來說,惡意收購的威脅總是存在的。如果公司的股價由於管理不善和決策錯誤而下降到其應有的價值以下,其它公司和投資者集團就可能通過收購其股票,取得公司的控制權,然後用負責任的經理和董事取而代之,以實現公司的潛在價值。因此,在英美等國,由於公司股東監督不足以及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分離而產生的委托!代理問題通過以下四個途徑得到了控制和緩解:董事和高管人員具有法定職責必須按公司的所有者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研究所研究報告股東!的利益行事;(1)對高級管理人員設計合理的薪酬激勵機制,將他們的收益與公司的業績和股價掛鉤;(2)產品市場和經理人才市場的壓力(不稱職將被更換);(3)公司控制權市場的壓力(公司被其他投資者收購)。以來,針對完全依賴外部監控模式所暴露出的壹些問題,英美等國開始對其公司治理模式進行了壹系列改革,包括制定各種公司治理的原則、指引、章程、鼓勵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要求公司增強董事會的獨立性、在董事會內引入壹定數量的獨立董事等,希望通過這些措施,增強公司的內部監控力度,以彌補由於外部監控不足所造成的問題。 (二)德日的內部監控模式與英美等國主要依靠公司外部的力量對管理層監控不同,德國和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主要以公司大股東的內部監控為主,外部市場,尤其是公司控制權市場的監控作用很小,有關信息披露、內幕交易的控制、小股東權益保護的法規也不如英美等國完善。德國和日本公司股權結構的特點是股權相對集中,公司具有主要投資者,他們擁有公司顯著的利益或股份,管理層處於這些主要投資者———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其它公司———的嚴格監督之下的。所有權的集中使得投資者既有激勵又有能力對管理層進行監督和控制。在德國,三家最大的銀行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很大壹部分,他們還代表其它股東投票。在日本,銀行通常是公眾上市公司的最大股東,公司間交叉持股的比例也非常高。公司控制機制的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有著明顯的不同。壹般來說,為了保證公司不要偏離價值最大化的行為太遠,有許多機制可以使用,包括直接和間接的控制措施。著名經濟學家斯蒂格利茨強調這些機制中最重要的是公司利益持有權的集中。如果股權集中在少數幾個投資者手中,那麽他們就有足夠的激勵去獲取信息和監督公司的管理。大的持股比例也使他們有能力控制管理層。如果所有權的集中是不可能的,那就必須運用間接的監督和控制手段,這包括活躍的企業收購市場,運行良好、充滿競爭的經理人才市場,以及債權的集中(在這種情況下,監督的職能由債權人來完成)。在英美模式中,間接的公司控制手段被經常使用,這包括惡意收購、杠桿收購、‘用腳投票’、代理之戰、基於公司業績的激勵合同、內部交易及關聯交易的法律禁止、對小股東權益的法律保護等。而德日模式偏重於直接控制,董事會的權力與作用較大,大股東的直接監督力強。大股東可能是金融機構、其它非金融公司或個人。惡意收購在德國和日本基本不存在。例如,在德國,自二戰以來,為止,只有四起成功的惡意收購。以收購來更換無效的管理層的做法在日本也不普遍。相比之下,在美國,《財富》雜誌評出的美國最大的公司中被惡意收購過。由於德國和日本的公司後來居上,在全球市場上對英美的公司造成巨大威脅,引起了公司治理專家對英美的外部監控模式進行反思。壹些專家認為,德國和日本公司競爭力的提高得益於其有效的內部監控模式,因此,在這壹時期,以內部監控為主的公司治理模式倍受推崇。然而,隨著以內部監控為主的公司所發生的壹系列損害股東利益的關聯交易、內幕交易的不斷曝光,人們逐漸認識到,單純依靠某種監控方式為主的公司治理模式都不是最佳的,只有綜合兩種模式的優點建立的公司治理機制,才能最有效地保護股東權益,實現公司價值的最大化。 (三)東亞的家族控制模式。在除中國和日本以外的大部分東亞及東南亞國家和地區,如韓國、香港、臺灣、泰國、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尼等,公司股權壹般都集中在創業者家族手中,控股家族通常普遍地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和投資決策,公司的主要高級經營職位也主要由控股家族的成員擔任,因此,主要股東與經理層是合壹的。這種公司治理模式使得主要股東與經理層的利益壹致,部分地消除了歐美公司由於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所產生的委托代理問題。然而,這種公司治理模式普遍存在的問題是主控股股東和經理層侵害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因此,公司治理的核心從控制管理層和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轉變為控股大股東與經理層和廣大中小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 (四)內部人控制模式內部人控制是指公司既缺乏股東的內部控制、又缺乏公司外部治理市場及有關法規的監控,從而導致公司的經理層和職工成為企業實際控制人的現象,主要發生在前蘇聯和東歐等轉軌經濟國家,在我國部分由原來的國有企業改制而來的上市公司中也有壹定程度的表現。前蘇聯和東歐等轉軌經濟國家具有某些***同的特點,例如都存在著數量眾多、規模龐大的國有企業需要進行重組,同時又繼承了原有較為混亂的法律系。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原來的國有企業普遍存在著所有者缺位的現象,而市場機制的發育還不完善,有效的公司控制權市場和經理人才市場還不能有效發揮作用,再加上法律體系不健全和執行力度微弱,無法對經理層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導致經理層利用計劃經濟解體後留下的真空,對企業實行強有力的控制,在某種程度上成為企業的實際所有者。 閱讀全文() | 回復(0) | 引用通告() |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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